安工大〔2024〕143号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院(部)教授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教授在院(部)治学方面的重要作用,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关于院(部)教授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4年12月24日
安徽工业大学关于院(部)教授委员会
工作规则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院(部)教授委员会建设,保障教授委员会在院(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为弘扬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精神,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进一步推进我校教授治学,各院(部)应成立教授委员会。
第三条 院(部)教授委员会是院(部)实施学术治理、民主管理的组织,行使院(部)重要学术事项的审议、评定职责,为院(部)管理决策提供咨询。
第四条 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职权由其教授委员会行使,涉及有关学术治理事宜,应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以院(部)为单位组成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委员由本院(部)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数为7~15 人(应为单数),其中副教授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教授委员会总人数的20%。可根据需要,适当吸收校内外同行专家学者参加。教授委员会中担任本学院(或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一般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
对于院(部)教授少于7人的,原则上全体教授均自然为委员,可吸收部分副教授参加,副教授人数可超过教授委员会总人数的20%。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二)学术水平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和院(部)的建设与发展,愿意为院(部)的建设发展服务,具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在学院内部自下而上推荐、酝酿的基础上,按照150%的差额研究确定候选人,经院(部)全体教职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 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教授委员会换届时,委员候选人年龄一般要求在退休前能任满一届。连任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上届委员总人数的2/3。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2 名;由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由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院(部)主要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任委员。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报发展规划处和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或对重大教学、科研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出现委员缺额需进行补充时,由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替补的候选人,院(部)全体教职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由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增补委员任期同本届委员会。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设秘书1名,负责会议通知、会议记录、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院(部)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教授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审议和表决;
(三)对教授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教授委员会决议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积极参加教授委员会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正确行使学术及民主权力;
(三)坚决执行和维护教授委员会审议或评议结果;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讨论的保密事项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院(部)学科发展规划和重要的学术研究计划,对院(部) 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二)对院(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重要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建议;
(三)审议院(部)的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
(四)对院(部)学术机构设置、调整相关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五)评议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学术人才、职称申报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人选等;
(六)组织开展院(部)学术道德建设活动,调查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
(七)学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院(部)教授委员会每年向本院(部)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报告工作,广泛听取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院(部)教授委员会年度报告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院(部)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履行权利义务,正确行使议事权、表决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模范遵守教师道德、学术道德、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支持院(部)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院(部)教授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制度。教授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院长(主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教授委员会1/3以上的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会议议题,应事先与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
第二十条 院(部)教授委员会会议应当集体讨论、充分协商和民主决策。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参会人数必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2/3以上方为有效。教授委员会的决定实行集体票决制,一般应达到与会人数2/3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一条 院(部)教授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及学生等相关代表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由本人申请或院长(主任)提出,经主任委员批准。
第二十二条 院(部)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在本院(部)范围内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教授委员会秘书提出书面复议请求,在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报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提请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进行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三条 院(部)教授委员会对本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委托的治学事项作出决策;需要咨询、论证的院(部)内部治理其他事项,经教授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后,由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教授委员会对每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和主要精神制发会议纪要,并以适当形式在院(部)内部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院(部)须根据《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章程》及本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院(部)教授委员会章程,并报送发展规划处和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组建教授委员会,可参考本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由发展规划处和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全面推进院(部)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工大〔2016〕77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赋权项目技术转让合同权益兑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