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25〕34号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试点项目技术转让合同管理,明确转让合同权益兑现原则,根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赋权试点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安徽工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赋权项目技术转让合同权益兑现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党委常委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5年3月21日
安徽工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
赋权项目技术转让合同权益兑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试点项目技术转让合同管理,明确转让合同权益兑现原则,根据《安徽工业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规定(试行)》《安徽工业大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安徽工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后技术转让方案(试行)》《安徽工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后作价入股工作指引(试行)》等规章制度,结合赋权试点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指按照《安徽工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后作价入股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由技术团队(或发明人,以下简称科研人员)以赋权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新设公司或存续公司;赋权代表指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时推选的代表;转让合同指学校与赋权科研人员签署的《安徽工业大学赋权后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条 转让合同权益兑现的基本原则为:有利于学校赋权科技成果的保值增值;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等价有偿;促进项目公司的资源优化配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分工协同原则负责赋权试点项目转让合同权益兑现方案的审查工作:
安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赋权试点项目转让合同权益兑现方案的提议、制定、实施和督办,并代表学校向赋权代表发送转让合同权益兑现书面通知、指示或安排等。
科研处负责赋权试点项目转让合同权益兑现的指导、备案及合同管理。
财务处负责转让合同权益兑现收益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策转让合同权益兑现方案,必要时可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分管校领导决策。
第三章 兑现方式
第五条 转让合同权益兑现方式包括科研人员通过分红、股权转让、减资、清算等方式取得现金收益,以及按学校要求通过 协议转让等方式处分转让合同权益。如项目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且股东会同意分红,则鼓励科研人员以分红方式兑现转让合同权益。
第六条 科研人员按学校要求处分转让合同权益,应按转让合同规定确定公允价值,并按学校指定的兑现方式处分转让合同权益,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国有控股资本转让。
第七条 科研人员从项目公司取得现金收益后的30日内,应将其中学校权益部分对应比例的现金收益在扣除应缴纳税费后一次性支付给学校。
受让方是国有控股资本,科研人员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处分 转让合同权益;受让方是非国有控股资本,必要时科研人员可采 取挂牌等转让方式处分转让合同权益。因挂牌转让等产生的资产评估费、服务费可提前扣除。
第八条 为支持项目公司上市,在项目公司向主管证监局申请上市辅导并获得受理后,学校可以放弃转让合同权益的处置权,但保留收益权;其间如发生现金收益,科研人员仍应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向学校支付转让费。根据上市需要,可在必要时退出全部转让合同收益或转至学校指定平台。
第四章 兑现时点
第九条 资产经营公司应及时、主动了解项目公司经营状况,督促科研人员履行技术转让合同义务,接收科研人员的备案和请示。
第十条 当项目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资产经营公司可以要求科研人员处分转让合同权益:
(一)科研人员股权退出时;
(二)项目公司市场估值相对高点;
(三)项目公司短期内无上市机会或学校持有权益造成项目公司上市障碍;
(四)项目公司连续五年实现盈利,且满足分红条件但未分配利润时;
(五)项目公司变更主营业务,与赋权科技成果无关联,或者发生合并、分立、转让主要业务或资产的;
(六)项目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预期;科研人员股权存在债务、司法等风险;其他可能存在学校利益受损的情况;
(七)学校认为有必要让科研人员兑现转让合同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市场化运营
第十一条 资产经营公司打造专业运营团队,对项目公司提供全流程的服务,帮助项目公司优化股权设计、规范治理构架;提供管理咨询及培训服务;协助后续融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向项目公司推荐监事,并指定联系人跟进了解监事日常履职行为、参与企业调研、收集监事意见,帮助项目公司培养具有专业素养的监事。
第十三条 赋权试点项目兑现转让合同权益后,学校将收到实际到款按比例向资产经营公司支付受托管理服务费及超额收益分成。单项目按实际到款额5%向资产经营公司支付受托管理服务费;项目累计实际到款额超过赋权时学校权益部分对应的无形资产评估值时,超出部分按一定比例向资产经营公司支付超额收益分成。
第十四条 探索建立项目公司上市过程中转让合同权益兑现管理模式,完善转让合同权益兑现市场化决策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科研人员已按规定及时向资产经营公司履行了报告、备案或报批行为,且个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成果转化决策相关工作人员已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并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因市场变化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或情形,导致转让合同权益无法按预期目标处分时,免于向科研人员和成果转化决策相关工作人员追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科研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关于院(部)教授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