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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28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秘〔202511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大型集体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校办〔2010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5226

安徽工业大学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稳定,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等相关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集体活动,是指使用校内场所和场地,面向师生及社会人员举办的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文艺演出、人才招聘、展览展销、影视放映、文化沙龙等活动。

第二条 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条 组织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明确活动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经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 提出申请的主办者须为校内二级单位,个人在校园内申办的大型集体活动不予批准。校外单位借用学校场所或场地举办大型集体活动,须经学校同意并提交安全保障预案。

第五条 举办大型集体活动,申办者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申请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数和主要内容;

(二)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其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三)活动安全管理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四)活动场所、场地的安全风险评估情况;

(五)活动安全应急预案;

(六)其他与活动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六条 活动批准后,主办者应当严格遵守安全审核许可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第七条 委托其他单位(如承办者)组织大型集体活动的,主办者应当与被委托者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被委托者应当按照协议规定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八条 大型集体活动主办者应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二)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明确安全工作要求;

(三)配备与活动安全保障需要相适应的现场安保和秩序维护人员,明确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四)为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资保障;

(五)组织活动现场安全检查,保障临时搭建设施、建筑物等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有针对性地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安保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学校安保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在室内举办集体活动,参加人数不得超过建筑设计容许人数,同时活动场所须达到以下安全要求:

(一)场所建筑与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有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确保消防及照明等设施设备完好、有效,疏散通道畅通;

(四)活动场所周边应急通道不被挤占、挪用。

第十条 学校安全保卫部(处)是校内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监督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校内二级单位提交的大型集体活动申请材料和安全应急预案;

(二)协助主办单位对活动场所、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

(三)在大型集体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及其他突发事件,及时果断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大型集体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熟知活动的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行动;

(二)严格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执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保障活动场所、场地的建筑、消防等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必要的安全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 参加大型集体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活动现场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安全管理;

(四)不得影响活动正常秩序或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体活动,或擅自变更活动举办的时间、地点、内容,或将活动转让他人举办及临时变更责任人的,活动予以取消,造成安全稳定后果的追究主办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大型集体活动举办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或影响稳定重大事件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徽工业大学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原《安徽工业大学大型集体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校办〔20107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