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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20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2516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将《安徽工业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525

 

安徽工业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汇集社会资源,促进和规范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安徽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捐赠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补充。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部门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欢迎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企业、个人或团体为安徽工业大学教育发展事业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面向学校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赠与。

第四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尊重捐赠人意愿并有利于学校发展;

(三)捐赠的财物必须是捐赠人有权支配的合法财产;

(四)适应学校发展规划,符合校园文化特色。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及捐赠项目负责人应合理、规范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努力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社会捐赠组织机构

第六条 安徽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在安徽省民政厅正式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慈善组织法人,代表安徽工业大学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同时接受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基金会所募集的各类社会捐赠全部用于安徽工业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捐赠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社会捐赠项目完成后形成的各类财产所有权属于安徽工业大学。

第八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动员本单位教职员工主动争取社会捐赠,有关捐赠意向信息报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并会同基金会秘书处开展社会捐赠洽谈工作,配合基金会办理捐赠手续。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安徽工业大学(含校内各单位)或安徽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名义接受社会捐赠。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接受的捐赠财物及其增值均为安徽工业大学所有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三章 社会捐赠项目设立

第十二条 海内外企业、个人或团体等可根据自身捐赠意愿在基金会设立捐赠项目,也可向已设立的项目进行捐赠。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项目的类型:

(一)根据捐赠方意愿,可分为限定性项目(捐赠方指定用途)和非限定性项目(捐赠方不指定用途);

(二)根据受益范围,可分为面向全校范围受益项目和面向指定范围受益项目;

(三)根据捐赠形式,可分为货币捐赠(含外币)、实物捐赠和金融产品捐赠等;

(四)根据使用要求,可分为动用本金项目(使用捐赠本金)和不动用本金项目(不使用捐赠本金,只使用利息或增值部分)。

第十四条 根据捐赠财物的用途,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校园建设项目。包括校内建筑物及其内部设施、校园景观建设、维修等项目;

(二)教学、科研相关项目。包括教学建设、学科建设、学术出版、科研基金等;

(三)人才项目。包括引进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博士、人才团队等;

(四)学生培养。包括奖(助)学金、创新创业基金类、学生活动基金等;

(五)学术活动。包括举办学术会议、论坛、讲座、沙龙等学术活动;

(六)经学校批准的由各学院或部门设立的专门用途捐赠项目;

(七)按照捐赠人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设立社会捐赠项目的名称一般由“安徽工业大学”、捐赠方提供的冠名名称、资金用途三部分组成。

第四章 社会捐赠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捐赠方应当与基金会就捐赠财物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学校各单位、部门与捐赠方洽谈捐赠项目,应对捐赠人的身份及资质进行初步审查。在达成一致共识后,根据捐赠协议范本起草捐赠协议,经基金会审核后,双方签订协议。捐赠协议原则上应使用基金会提供的捐赠协议范本。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接受的社会捐赠项目实施管理,协调落实捐赠方和受益方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切实保障捐赠项目的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遵守捐赠协议,不得违背捐赠方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物的性质和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捐赠方同意。捐赠方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以及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银行账户。接受的所有货币捐赠收入均进入专用银行账户,由基金会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按项目独立设置账目,做到专款专用,对其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和学校的审计与监督。捐赠收入到账后向捐赠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根据需要颁发捐赠证书。

第二十条 依据捐赠协议捐赠项目一般由学校有关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维护好捐赠方和受益方的权益,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一条 捐赠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展、执行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承担责任。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报基金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受的货币捐赠,对于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财务部会同学校有关部门,按照社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提出实施方案,在基金会审批立项报学校审定后,由相关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社会捐赠项目完成后,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单位、部门须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由基金会向捐赠方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社会捐赠项目因完成功能、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基金会审核批准后终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社会捐赠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基金会审核批准后实施,一般应用于与该项目设立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捐赠项目,也可纳入非限定性用途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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