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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9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2513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将修订后的《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安工大〔20242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5123

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审批流程,明确职责,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含外籍教职工和返聘人员)、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因私出国(境)是指以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及其它私人事务为由的出国(境)行为

经学校批准并全额自费的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进行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及开展其他与工作有关事务活动,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的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逐级审批,严格落实责任。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应在出国(境)1个月前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请经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务会研究同意后,申请人通过学校网上办事大厅进入“教职工出国(境)审核”版块,如实填写并提交审核,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审批。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审批教职工出国(境)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综合表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国(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规定,被限制出国(境)的;

(三)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

(四)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的。

第八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批”,每次限申请一次有效签证(签注)、不得办理多次签证(签注)。已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的,再次出国(境)前须按本办法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审批流程完成之后,需要申领因私出国(境)证照的,自行前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时间,一般应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公共休息日或寒暑假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利用工作时间出国(境)的,应妥善安排各项工作,按照考勤相关管理规定履行手续。

第十一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主动接受行前教育,具体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牵头、二级学院党委(或所在职能部门)落实。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期间应主动加强与所在二级单位的联系。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的管理,及时了解教职工在外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按期回国(入境)后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党委(或职能部门)报告,并填写《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回执单》,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凡在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中隐瞒身份,有意报低职务级别、编造、提供虚假证明等获取出国(境)证件;利用办理赴港澳多次往返签注之便,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办理个人事务,一经发现,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党纪政纪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要严格遵守保密等有关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发生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学校报告。在国(境)外期间被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损失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出国(境)或逾期不归,自私自出国(境)或逾期之日起视为旷工,经催告拒不改正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费用自理,不得接受外国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不得在学校报销因私出国(境)活动中产生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摊派费用,否则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请人为中共党员的,应符合《安徽工业大学出国(境)党员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党组〔201814号)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人为处级及以上干部的,按照《安徽工业大学中层干部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安工大党〔2020123号)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涉密人员出国境按照学校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或上级政策变动涉及的事项,依照上级有关文件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安工大〔202425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安徽工业大学巡察工作协同配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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