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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教师进修管理办法》《安徽工业大学中青年教师社会工程实践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8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256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将《安徽工业大学教师进修管理办法》《安徽工业大学中青年教师社会工程实践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安徽工业大学教师进修管理办法》(安工大〔2023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519

安徽工业大学教师进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教师队伍“国际化、工程化、博士化”,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规范教师进修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职在岗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其他人员参照实施。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合理计划。各院(部)应充分结合教师队伍现状,根据教师培养需要拟订本单位年度教师进修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选派教师进修。

第四条 统筹兼顾。向博士点授权学科、重点学科、新办专业倾斜,扶持基础学科、师资力量薄弱学科、人才难以引进学科。

第五条 重点支持。以人才培养为目标,以学科建设为导向,重点培养具备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第六条 有序安排。教师申请进修应有序进行,原则上脱产进修结束后满三年,方可再次申请脱产进修,多类进修不得同时或交叉进行(社会工程实践可与其他进修同时进行)。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学校鼓励教师非脱产进修。

第七条 合约管理。教师进修前,应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明确并规范进修人员、所在单位、担保人与学校四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近三年师德考核未出现不合格,无违规违纪问题。

第九条 申请脱产进修者原则上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已满两年,且工作量饱满,年度综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条 进修的学科专业及学习内容,应与目前所从事的学科专业及工作性质一致。

第四章 进修类型

第十一条 国内学历学位教育。指通过进修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国内岗位进修。指非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国内访问学者、国内合作研究、国内博士后研究等。

第十三条 国内社会工程实践。主要针对国内企事业单位的挂职锻炼、岗位培训、产学研合作,以及各教学科研单位结合学科特点和队伍建设需要申报并经学校认可的其他社会工程实践形式。

第十四条 出国(境)研修。指为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而至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及科研机构学习、进修,出国(境)研修身份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攻读博士学位、博士后研究等。

第五章 国内学历学位教育

第十五条 国内学历学位教育分为在职博士和统招博士。攻读博士学位学制时间以培养单位规定为准,原则上不超过四年。

第十六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者当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人文社科领域可放宽3岁),具有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者待遇及责任:

1.攻读博士学位学制时间内,第一年缓发月工资的基本业绩奖励和基础绩效奖,第二年起缓发月工资的基本业绩奖励。毕业返校(取得博士学位、学历证书)后自次月起根据实际进修的月数按月补发进修期间缓发的月工资的基本业绩奖励和基础绩效奖。如服务期未满,办理离职手续的,自办理离职手续次月起,停止补发进修期间缓发的月工资的基本业绩奖励和基础绩效奖。

2.攻读博士学位学制时间内,第一年减免定额教学科研工作量,第二年起,定额教学科研工作量减半,超过学制时间后,学校不再减免定额教学科研工作量。在本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第一、二年定额教学科研工作量减半,第三年起不再减免定额教学科研工作量。

3.应有担保人、进修人员(被担保人)与所在单位和学校签订《进修协议书》,明确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作任务和要求;明确毕业后回校工作的承诺和责任,具体包括:毕业返校(取得博士学位、学历证书)后延长服务期5年(原有服务期未满者,在原有服务期的基础上,延长服务期5年)。教师在读博期间及服务期内不得提出辞职、调离等申请。服务期未满而调离学校、辞职者,或毕业后未按期返校工作者,应全额退还攻读博士学位学制时间内学校所减免的定额工作量(折算为金额),并另行承担影响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工作安排等经济赔偿及违约金共30万元(延长的服务期每满一年减少20%)。协议担保人应为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进修人员如有违约行为且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承担违约责任的,由担保人向学校承担一切责任。

4.若进修人员无法正常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需提交放弃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申请并出具攻读博士学位所在学校研究生教育部门的同意证明,学校一次性补发缓发的月工资的基本业绩奖励和基础绩效奖(扣除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减免的定额工作量(折算为金额))。

第十八条 经学校研究通过的统招博士研究生凭《录取通知书》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手续办妥后方可调档。

第六章 国内岗位进修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教师选择高水平大学、知名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访学研修、开展合作研究及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二十条 访学研修、国内合作研究申请者申请当年年龄不超过55周岁,博士后研究不超过40周岁。

第二十一条 访学研修及合作研究一般不超过一年,博士后研究一般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二条 访学研修、开展合作研究及从事博士后研究者待遇及责任:

1.访学研修期间减免定额教学科研工作量,合作研究及从事博士后研究不予减免定额教学科研工作量。

2.国内访学及从事博士后研究(不含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单独招收或科研流动站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联合招收)期间,第一年缓发月工资的基本业绩奖励和基础绩效奖,第二年起,缓发月工资的基本业绩奖励。进修结束后自次月起根据实际进修的月数按月补发进修期间缓发月工资的基本业绩奖励和基础绩效奖。如服务期未满,办理离职手续的,自办理离职手续次月起,停止补发进修期间缓发的月工资的基本业绩奖励和基础绩效奖。

3.国内访学相关费用由教师个人自行承担。上级选派的国内访学项目从纳入学校当年国内访学计划的教师中择优选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资助。合作研究及从事博士后研究,学校不提供费用支持。

4.应有担保人、进修人员(被担保人)与所在单位、学校签订《进修协议书》,国内访学及从事博士后研究结束后延长服务期5年(原有服务期未满者,在原有服务期的基础上,延长服务期5年)。教师在访学和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及服务期内不得提出辞职、调离等申请。服务期未满而调离学校、辞职者,应承担影响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工作安排等经济赔偿及违约金10万元(延长的服务期每满一年减少20%)。国内访学还需退回访学期间减免的定额工作量(折算为金额)。协议担保人应为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进修人员如有违约行为且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承担违约责任的,由担保人向学校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单独招收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按照《安徽工业大学中青年教师社会工程实践管理办法》考核,缓发月工资的基本业绩奖励。延长服务期5年(原有服务期未满者,在原有服务期的基础上,延长服务期5年)。教师在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及服务期内不得提出辞职、调离等申请。服务期未满而调离学校、辞职者,应承担影响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工作安排等经济赔偿及违约金10万元(延长的服务期每满一年减少20%)。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退站的,应提交在站单位出具的退站证明等材料,学校自次月起恢复其工资待遇。

第七章 社会(工程)实践

第二十五条 按照《安徽工业大学中青年教师社会工程实践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出国(境)研修

第二十六条 根据经费来源不同,教师出国(境)研修分为国家公派出国(境)、学校公派出国(境)(含校际交流)和自费公派出国(境)(含对方提供资助)三种形式。

第二十七条 国家公派出国(境)指经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渠道申请、派出,国家资助留学费用的出国(境)留学方式。遴选程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学校审核推荐、项目注明的受理单位受理、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公派出国(境)指可申报上级有关部门组织选拔的出国(境)研修项目,由学校派出并资助留学费用的出国(境)留学方式。留学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自费公派出国(境)指经由个人自主联系、本人承担或对方资助留学费用,取得国外高校(科研机构)录取通知书,经学校批准同意派出的出国(境)留学方式。

第三十条 自费公派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教师应办理相应手续,如能够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按照在职人员管理,工作量减免参照国内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办理。学制时间不超过四年。如不能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则需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派出国(境)每年可申报的具体留学项目、条件要求、时间安排等以国家留学基金委当年公布为准。国家公派资助内容与标准,以及出国(境)保证金等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执行,学校不再提供经费资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公派出国(境)申报条件: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5年以上高校教学、科研工作经历或具有博士学位和3年以上高校教学、科研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45周岁。是已列入选派学校重点培养计划的学术带头人后备力量或优秀青年骨干教师,近3年在教学改革、科研教研、学术发展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良好成绩。取得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正式邀请函;具备较好的外语交流能力。若上级有关部门研修资助项目申报调整,申报条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研修资助项目最新申报条件执行。上级选派的出国(境)研修项目从纳入学校当年学校公派出国(境)研修计划的教师中择优选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资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公派留学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公派、自费公派(不含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留学期限不超过一年,自费公派(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留学期限不超过四年。

第三十四条 在批准的国家公派、学校公派、自费公派(不含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期限内,减免定额教学科研工作量。

第三十五条 在批准的公派(不含自费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内,缓发月工资的基本业绩奖励和基础绩效奖。自费公派(攻读博士学位)在攻读博士学位学制时间内,第一年缓发月工资的基本业绩奖励和基础绩效奖,第二年起缓发月工资的基本业绩奖励。出国(境)研修结束后自次月起根据实际进修的月数按月补发进修期间缓发月工资的基本业绩奖励和基础绩效奖。如服务期未满,办理离职手续的,自办理离职手续次月起,停止补发进修期间缓发的月工资的基本业绩奖励和基础绩效奖。

第三十六条 应有担保人、进修人员(被担保人)与所在单位、学校签订《进修协议书》,出国(境)研修结束后延长服务期5年(原有服务期未满者,在原有服务期的基础上,延长服务期5年)。教师在研修期间及服务期内不得提出辞职、调离等申请。服务期未满而调离学校者,承担影响我校教师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工作安排等经济赔偿及违约金共30万元(延长的服务期每满一年减少20%)。还需退回其研修期间学校所减免的定额工作量(折算为金额)。协议担保人应为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进修人员如有违约行为且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承担违约责任的,由担保人向学校承担一切责任。

出国(境)研修原则上不得延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期未归的,学校停发其工资等待遇,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具体有:向学校缴纳赔偿及违约金30万元人民币,退回其出国(境)研修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待遇及资助费用;学校单方面解除与其聘用关系;追究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公派出国(境)研修期限较短、成果发表周期较长,教师应在研修期间署名作者单位为安徽工业大学的论文等成果,可在返校后的一年内由申请人提交学校人力资源处。返校后,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开设1-2门英文授课课程,相应证明材料由申请人一同提交人力资源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职称晋升、岗位晋级、科研资助、评奖评优等方面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出国(境)研修启程前,教师应接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进行的外事等方面的教育,涉及出入境手续的相关事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归口管理。

第九章 申请程序

第三十九条 国内学历学位教育、国内岗位进修、出国(境)研修申请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每年10月初,申请人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工业大学教师进修申请表》(相应申请表可从人力资源处网页下载),详细陈述本人近三年来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及主要成果,其中国内岗位进修、出国(境)研修等应陈述进修与研修的详细计划及预期目标等。其中申报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的在申请时明确1-3个进修单位,学校批准同意后并严格按计划的进修单位进修。

2.院(部)审议。各院(部)根据本单位的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情况,统筹制订本单位下一年度的教师进修计划,并对申请人的各项陈述进行客观评价并撰写评价意见,学院教授委员会按上述进修类型确定推荐人选并对申请人进行排序,并将推荐结果报送人力资源处。

3.资格审查。人力资源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学科建设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当年教师进修计划。

4.审议审批。进修计划报校学术委员会教师聘任与师资建设专业委员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经审议审批后予以公示。特别紧急时,报分管校长决定并视情况补报会议。

5.签订协议。

6.进修计划执行当年6月启动一次进修计划增补及调整,按照个人申请、院(部)审议、资格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协议等程序执行。其中国内统招攻读博士学位和公派出国(境)研修(攻读博士学位)计划每年仅研究一次,不再增补计划。

第四十条 社会工程实践申请程序如下:

1.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在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在每年6月和10月教师进修计划编制启动时,制订下一学期本单位中青年教师社会工程实践选派计划并确定参加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工程实践教师名单,交人力资源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2.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本单位中青年教师社会工程实践的联络、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确定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接收单位和具体内容(上级部门或相关组织要求选派的除外),做好教师社会实践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十章 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教师进修工作,要制订符合本单位需要的进修计划,要妥善处理好本单位教师队伍建设与教学工作任务安排之间的关系,各单位要定期联系并关心在学教师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 教师进修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应积极完成进修任务和实现预期目标,因个人原因未经学校同意变更或中止进修者,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进修。

第四十三条 教师在进修单位和进修项目落实后,应与人力资源处签订进修协议。凡未经所在单位及学校同意而擅自脱产进修的教师,一经查实,自脱产进修当月起停发工资,并以旷工论处;对擅自同意教师脱产进修或将脱产进修教师报为满勤的单位,学校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教师进修应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期限完成。确需延期的,各类进修按下列规定执行:

1.国内访学和合作研究不得申请延期。

2.国内从事博士后研究达到最长年限的不得延期。

3.国家公派出国(境)研修申请延期的,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执行。

4.学校公派出国(境)和自费公派出国(境)(不含攻读博士学位)研修申请延期的,应提前3个月向人力资源处提交国外单位、合作导师和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报告,并附上项目计划和延期资助证明,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公派出国(境)人员研修延期期间停发工资等待遇,按期回校后补发。

5.自费公派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研修原则上不得申请延期,确需短期出国(境)办理学位证等手续的,按照因私出国(境)办理。

第四十五条 教师进修结束后,要求如下:

1.博士学位教育结束后,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处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以及相关学籍材料原件。

2.国内访学、国内合作研究、博士后研究结束返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进修总结,向人力资源处提供结业证书原件、相关学籍材料原件。

3.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工程实践结束返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实践总结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4.出国(境)研修结束返校后,15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递交访学、研修工作小结,向人力资源处提交国(境)外当地领事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并在回校(或开学)1个月内开设面向教师或学生的专题学术报告。

5.未能达到上述要求的,不再列入后续教师进修计划。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工业大学教师进修管理办法》(安工大〔20237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安徽工业大学中青年教师

社会工程实践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中青年教师业务技能和水平,推动中青年教师面向行业和区域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强化中青年教师专业应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力度,促进中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工程实践锻炼,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各教学单位结合教学工作,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有计划、分批次安排中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工程实践,结合安徽省科技副总项目和安徽省理工科教师赴企业挂职实践项目实施。

2.形式多样,择优推荐。各教学单位在选派参加实践培训的中青年教师时,要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要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以及教师本人实际需要等,择优推荐人选。

3.合理安排,注重实效。中青年教师参加的社会工程实践,应合理安排,实践内容与本人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相关,通过实践锻炼对个人教学科研能力提高和学科发展有益。

二、参加社会工程实践对象

学校鼓励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教师积极参加社会工程实践。

三、实践形式

1.挂职锻炼:教师到省内外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等担任机关部门负责人、其他职位,进行挂职锻炼。

2.产学研合作:以科技副总或申报双创计划项目等与省内外企事业单位联合,主持或参与应用研究、科技攻关、产品研发、工程设计、成果推广、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

3.岗位培训:到企事业、厂矿等单位的一线生产、营销、研发和管理等岗位培训,熟悉和掌握工作流程和专业实践技能。学习所从事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提升自己的业务技能水平。

4.学习考察和志愿服务:到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企业等开展学习考察和志愿服务。了解国情、社情和民情。

5.调查研究:结合学科专业,针对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等,开展社会调查和课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形成调研报告。

6.企业博士后研究: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单独招收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工作,开展科研合作,了解最前沿的信息和技术。

四、实践要求

1.以挂职锻炼(上级部门或相关组织要求选派的除外)、产学研合作方式参加实践锻炼,到省内外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担任机关部门负责人等职位的教师,要积极搭建桥梁,促进学校与实践企业或所属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在参与实践期间要保证完成学校规定的学年度考核工作量。

2.以企业博士后方式开展实践的教师,应在博士后出站时完成30万元的平台建设费项目,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科研经费不低于30万元,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科研经费不低于20万元和1篇高质量论文(或进入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或联合企业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其中与马鞍山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需每年以第一作者、学校第一单位发表(含录用)高质量期刊论文1篇或博士后研究期间,以第一作者、学校第一单位发表(含录用)高水平期刊论文1篇)。

3.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期间,要定期向所在单位汇报实践锻炼情况。各单位应关心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定期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联系,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人力资源处及相关职能部门适时督促检查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情况,帮助教师落实实践计划,取得实际效果。教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因个人原因给实践单位、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学校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4.实践锻炼结束后,教师要认真总结,填写《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工程实践锻炼鉴定意见表》,由实践单位对教师实践锻炼情况进行鉴定。各单位应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合格或不合格),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处存入教师人事档案。

五、实践待遇

1.以企业博士后方式进行社会工程实践,实践期间缓发月工资的基本业绩奖励。其余类型的社会实践锻炼期间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等福利待遇正常发放。

2.教师实践结束,完成考核要求,实践考核结果为合格,根据实际实践的月数按月补发实践期间缓发的月工资的基本业绩奖励。实践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补发。

3.全职(脱产)参加社会工程实践锻炼的教师,减免脱产期间的定额教学科研工作量。实践接收单位已提供相关补贴待遇的,学校原则上不再补贴;实践接收单位未提供相关补贴待遇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没有具体规定的,学校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实践接收单位为国家部委的,补贴标准3000/月;实践接收单位为省直部门的,补贴标准为1000/月。实践单位不提供住宿的,结合当地经济水平,据实报销住宿费。报销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两地交通费,据实报销(每月往返不超过4次),实践锻炼结束并考核合格后,相关费用一并报销。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将不享受减免工作量和补贴待遇。

六、组织管理

1.实践锻炼单位的确定。采取学校、各二级单位和教师本人联系相结合的方式,各单位于每年6月初、10月初将青年教师社会工程实践计划汇总表与教师进修计划同步报人力资源处编制。教师参加社会工程实践锻炼前,各单位要提出明确任务,教师本人制定具体的社会工程实践计划,经所在单位审定后报人力资源处备案,作为实践考核的依据。

2.签订协议。以挂职锻炼(上级部门或相关组织要求选派的除外)、产学研合作(如科技副总等)、企业博士后方式进行社会工程实践,参加实践前,学院、教师应与学校签订实践协议。

3.如因特殊原因,未在实践计划中,临时提交社会工程实践申请的,经学院研究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处备案,在下一批次计划编制时补报。

七、相关要求

1.派出人员必须按期回校工作,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延期。如特殊情况需延期者,应提前2个月向学院和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和学校同意后,方可延长派出期限。派出人员在派出期间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未经学院和学校同意,逾期未归者,停发工资。

2.鼓励各学院结合安徽省科技副总项目和安徽省理工科教师赴企业挂职实践项目实施中青年教师社会工程实践,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考核。

3.完成社会工程实践考核后,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工程实践的相关材料要及时归档,包括个人社会工程实践总结、考核记录和考核结果等,各教学单位应妥善保管。


八、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