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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0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秘〔20252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将《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请销假及考勤的暂行规定》(人〔201431号)和《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请销假及考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人〔20162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徽工业大学请销假申请表

2.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探亲审批表

3.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 月考勤记录卡

4.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 月缺勤情况统计表

 

 

 

  安徽工业大学

  202519

 

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保持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部发〔20236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号)、《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教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勤是教职工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职务晋升、工资发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勤范围及内容

第三条 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专职辅导员等实行坐班制,应严格遵守学校工作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因事不能按时到岗,应及时按照请假审批程序提前办理请销假手续,否则,视为缺勤。

第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应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不得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应按时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安排的学习、会议和集体活动等;应每周至少考勤一次,不能到单位考勤的,及时按照请假审批程序提前办理请销假手续,否则,视为缺勤。

第三章 请假类型

第五条 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需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建议书或病休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2.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教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全额发放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奖,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绩效工资和基础绩效奖按50%计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奖不再发放。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视情节不同,扣发当月或半年直至全年绩效工资和基础绩效奖。

3.其他规定

1)因工(公)致伤、致残的,在规定的休养期内其工资待遇不变。教职工病愈复工后,因旧病复发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复工后因其他病请假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

2)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患有癌症等特殊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不能完全履行岗位职责的,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可享受国家基本工资和80%基础性绩效工资和30%的基础绩效奖,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年度考核奖。

3)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教职工,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

第六条 事假

1.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处理私事,不能正常工作的,可请事假。事假从严审批,全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

2.教职工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基本业绩奖、基础绩效奖、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2)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绩效工资、绩效奖金、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绩效工资、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3.因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引起伤病,不享受病假待遇,其休假时间,按照事假处理。

第七条 婚假

1.教职工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凭结婚证书提出申请。

2.根据安徽省相关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不含复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

3.教职工法定婚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第八条 产假

1.产假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教职工享受的国家及安徽省规定的相关假期。

2.本人持出院证明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到人力资源处办理请假手续。需提前休息或到外地分娩,从开始休息之日起计算为产假。

3.根据国家、安徽省相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

根据国家、安徽省相关规定,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7个月及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产假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遇寒暑假不顺延。

4.女教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第九条 探亲假

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在职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居住在同一城市且难以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1.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

2.经批准,在国外学习期限超过一年,其配偶如系我校在职教职工,可向所在单位申请休探亲假,经人力资源处、学校外事部门审批后出国探亲,期限为一个月,一个月内工资全额发放,逾期停发工资。

3.探亲假在批准期限内工资正常发放。

4.探亲往返路费的报销,按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 丧假

1.教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对于外地直系亲属死亡的,给予一定时间的路程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事假手续。

2.教职工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第十一条 其他

1.教职工因公出差、培训、监考、参加学术活动等,或以学校(单位)名义参加各种活动的,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由本单位考勤经办人进行考勤记录。

2.教职工因公外派、挂职锻炼,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由本单位考勤经办人进行考勤记录。

3.教职工外出学习、攻读学位、访学研修等,经学校研究同意,并与学校签订协议后,由本单位考勤经办人进行考勤记录。未签订协议擅自离岗的,按照旷工处理。

4.教职工因公外派和进修期间工资待遇和工作量要求按学校有关规定或签订的进修协议执行。

第四章 请销假程序

第十二条 请销假程序如下:

1.教职工请假(含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必须事先填报《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申请表》(见附件一)或《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探亲审批表》(见附件二)附有关材料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材料报人力资源处备案。无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教职工因公外派或挂职锻炼须由所在部门或派出部门、业务联系部门审批,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教职工外出学习、攻读学位、访学研修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并签订进修协议。

2.处级干部请假报请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科级干部请假两周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请假两周以上,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还需报请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其他教职工请病假一个月以内(含双休日和节假日,下同)或请事假两周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请病假一个月以上(含双休日和节假日,下同)或请事假两周以上,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还需报请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3.请产假者须持本人出院证明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到人力资源处办理请假手续。

4.其他请假,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应的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5.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及时返岗工作,并办理销假手续。超过批准假期未按时返岗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旷工及其处理

第十三条 旷工及其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1)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2)教职工请病、事假期间,经查实从事未经允许的经营性活动的;

3)经查明请假理由及依据属造假行为的;

4)请假期满未办续假手续而逾期不到岗的;

5)未经学校同意或未按规定办理进修手续,及未签订进修协议擅自出国(境)学习人员;或出国(境)期满未办理延期审批手续,逾期未归的;

6)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的;

7)规定应参加的各类重大活动、单位集体业务活动、政治学习及重要会议等未参加又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8)两周之内无任何考勤,又没有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

9)递交调动或辞职申请,在学校审批期间,未完全办结离校手续前未在岗正常工作的;

10)校内私自调整工作岗位的;

11)其他符合认定旷工的行为。

2.对旷工人员的处理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有关记录,教职工发生旷工行为的,所在单位要在旷工情况发生后一周内将情况及时报告人力资源处。

在职教职工每年旷工累计不满3个工作日的,扣发一个季度绩效工资;旷工累计为3个工作日及以上不满5个工作日的,扣发半年绩效工资;旷工累计5个工作日及以上不满15个工作日的,扣发一年绩效工资;旷工累计1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扣发一年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奖。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自次月起,停发工资待遇、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解除聘用合同。

教职工提出离职申请后,未承担正常工作任务的,停发工资待遇、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具体考勤工作,办理请销假手续,按月如实填写《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考勤表》和《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缺勤统计表》。《考勤表》及《缺勤表》经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章后于每月26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个工作日)在二级单位(部门)网站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公示结果无异议后于每月3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个工作日)报人力资源处(附相关备案材料)。

各单位(部门)考勤原始资料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考勤必须严格认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单位及其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依据。各单位须如实填报本单位教职工的出勤(缺勤)情况。学校将组织校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出勤及考勤情况。对于有瞒报、不报、漏报、逾期不报缺勤或越权审批假期现象的单位,一经查出,扣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下月的基础绩效工资,其中给正常的教学、管理工作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另行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教师研修须严格按照学校批准时限执行,各单位需在教师研修期间进行定期随访,了解关心教职工的研修进度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婚假、探亲假等原则上应在寒暑假中进行。

第十八条 教职工外出要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备。外出或请假期间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政策制度,维护学校利益,不得进行有损学校利益和声誉的活动。如有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分。

第十九条 寒暑假期间根据各岗位职责,坐班人员实行轮休制度、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在职教职工,单位自聘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未涉及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与校内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原《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请销假及考勤的暂行规定》(人〔201431号)和《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请销假及考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人〔2016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推进开源节流深化勤俭办学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