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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巡察整改检查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6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党〔2024182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巡察整改检查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41224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巡察整改检查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评估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成效,推动校内巡察整改工作落实落地,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委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若干措施》《省委巡视整改检查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等党内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评估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巡视工作方针,落实政治巡察要求,压实巡察整改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要求,把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班子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坚持量化分析、注重综合评价。

第四条 检查评估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部署,校党委巡察整改日常监督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具体实施。党委巡察整改日常监督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每轮巡察集中整改期结束后,对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检查评估,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学校相关部门选派人员,以及原巡察组部分成员组建检查组,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选派处级干部担任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章 检查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巡察整改检查评估应围绕巡察整改政治责任落实情况、巡察整改任务落实成效、巡察整改满意度测评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检查重点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情况;

(二)被巡察党组织院级纪委(或纪检委员)履行巡察整改监督责任情况以及巡察移交的信访件办理情况;

(三)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四)巡察整改公开和师生员工满意度情况;

(五)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检查组对照巡察反馈意见、被巡察党组织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以及整改台账等,进行分类检查。

对长期坚持的整改事项,重点检查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取得成效。

对集中整改期完成的具体整改事项,既要看具体问题是否解决、做到源头治理,又要看事实是否查清、责任是否厘清、是否需要追责问责;既要看是否全面排查、举一反三,又要看是否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标本兼治。

对集中整改期没有完成的具体整改事项以及其他正在推进整改事项,重点检查整改任务是否具体、整改措施是否有效、时间安排是否合理、阶段性整改成效是否明显。

第七条 检查组参照巡察驻点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个别谈话、实地查看、满意度测评以及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法。

第三章 甄别评估

第八条 问题整改进度认定主要有完成、基本完成、正在推进三种,完成和基本完成均视为该问题已经完成整改,纳入完成率统计。

对长期坚持的整改事项或长期坚持的整改事项中含有具体整改事项的,只能认定为基本完成或者正在推进。

对一定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具体整改事项,认定为完成或者正在推进。

对其他整改事项,可以认定为完成,也可以认定为基本完成或者正在推进。

第九条 对长期坚持的整改事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成效不明显,可以视情认定为敷衍整改。

对集中整改期能够完成的具体整改事项没有完成或者存在漏项,可以视情认定为整改态度不坚决。

对集中整改期结束仍然正在推进的具体整改事项,整改任务不具体、整改措施无实效、时间安排不合理、阶段性成效不明显,可以视情认定为不真改实改。

第十条 对上报完成或者基本完成整改,经过甄别没有完成,可以视情认定为整改不彻底或者虚假整改;对上轮巡察指出的具体问题,巡察整改已经上报完成,本轮巡察再次指出,经过检查问题依然存在,应当认定为边改边犯;对虚报整改措施、成效,提供虚假材料,应当认定为虚假整改。

第四章 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根据检查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确定的条件,提出巡察整改好、较好、差等次的初步建议,经过联席会议审议后,提出建议名单,报送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情节较重,应当认定为差等次。

(一)虚构事实或成效,实际未完成整改但是上报完成整改;

(二)集中整改期应当完成的整改事项未完成;

(三)对正在推进的整改事项,前期整改或者后续整改任务不具体、整改措施无实效、时间安排不合理、阶段性成效不明显;

(四)其他应当认定为差等次的情形。

第十三条 经评估认定,巡察整改完成率低于80%(不含80%)并且存在以下3种以上(含3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好等次。

(一)上报已完成或者基本完成整改事项被甄别为未完成;

(二)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上书记指出的重点问题,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不掌握整改进展情况;

(三)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未牵头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整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掌握分管领域整改情况;

(四)未成立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或者虽然成立但是未正常开展工作;

(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未结合巡察整改工作开展深刻剖析;

(六)未完成巡察移交信访件的处置工作;

(七)巡察整改情况向党内通报未做到应公开尽公开,或者向社会公开引发舆情、造成不良影响;

(八)巡察整改满意度测评,总体评价好和较好比例低于80%(不含80%);

(九)其他不宜认定为好等次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应当认定为差等次之外的被巡察党组织,综合考量不能认定为好以及巡察整改完成率、主要负责同志和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尽责情况、信访件办理、整改成效和师生员工满意度等因素,认定为好或者较好等次。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校党委巡察办根据检查评估结果,综合校纪委办、党委组织部日常监督情况,职能部门巡察成果运用等情况,形成整改情况报告,经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向党委常委会报告。对认定为完成或者基本完成的整改事项,予以销号。

第十六条 对检查评估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反馈至被巡察党组织,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制定问题、任务、措施、责任清单,持续抓好整改,定期报送整改进展情况。对后续整改完成或者基本完成的事项需要销号,由被巡察党组织提出申请,经检查评估,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检查评估结果作为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对检查评估结果为“差”的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的典型问题公开通报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校党委巡察整改日常监督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沟通机制和争议解决机制,协调解决被巡察党组织与检查组的争议事项。

第十九条 负责检查评估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纪律,执行回避、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宴请,不得借检查之机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巡察整改检查评估指标体系

评估内容

分类指标

具体指标

一、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情况

1.被巡察党组织领导巡察整改工作情况

(1)是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重要论述和巡视整改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委、学校党委关于巡察整改工作部署要求。

(2)是否成立巡察整改领导小组等工作机构,明确整改组织领导。

(3)是否及时通报并深刻剖析巡察反馈问题,定期研究部署巡察整改工作。

(4)是否进行整改责任和任务分解,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

(5)是否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结合巡察整改工作开展深刻剖析。

(6)是否及时制定和报备整改方案、整改台账;按规定报送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7)是否充分发挥系(室)、党支部和干部教师积极性,有效传导整改压力的。

2.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8)主要负责人是否对巡察整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事项亲自督办,特别是是否掌握校党委书记指出的重点问题的整改进展情况;是否牵头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整改。

(9)领导班子成员是否抓好分管领域存在问题的整改。


二、院级纪委(纪检委员)履行巡察整改监督责任情况以及巡察移交信访件办理情况

3.院级纪委(纪检委员)开展整改日常监督和落实自身承担整改任务情况

(10)是否聚焦巡察反馈问题,开展同级监督,督促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整改主体责任的;抓实日常监督,督促整改落实。

4.巡察移交的信访件办理情况

(11)是否做到有条件能够处置的巡察移交信访件都能得到处置。

三、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5.问题整改情况

(12)甄别整改完成率。

(13) 是否存在虚假整改、敷衍整改、边改边犯、整改不彻底等情况。

四、整改公开和师生员工满意度情况

6.整改公开情况

(14)是否向党内通报整改情况;党内通报是否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15)是否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是否存在引发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7.师生员工满意度情况

(16) 召集被巡察单位干部职工或服务对象、群众代表等,进行满意度测评;总体评价好和较好比例是否不低于80%

五、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事项


 
 
 

上一条:关于印发《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