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党〔2024〕183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登记表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运用监督执纪
“第一种形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突出政治监督,强化日常监督,规范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及安徽省纪委《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办法(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各院级党组织,以下称为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实事求是、分工负责,体现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最大限度防止党员干部犯错误。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各级党组织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一岗双责”。党的工作部门要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负责本部门本领域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
各级党组织应当发挥同级互相监督作用,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领导班子成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谈话提醒;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发现其他班子成员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向主要负责人或者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六条 学校纪委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同时,应该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党委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同级党组织、督促下级党组织落实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主体责任。
第七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重点监督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
第八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组织采用下列处理方式:
(一)责令作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谈话提醒;
(二)批评教育;
(三)责令检查;
(四)责令纠正违纪违法行为;
(五)限期整改;
(六)通报批评;
(七)召开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
(八)诫勉(诫勉谈话);
(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九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方面;
(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方面;
(三)坚定理想信念,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方面;
(四)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
(五)站稳人民立场,树牢正确政绩观,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解决师生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方面;
(六)践行“三严三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实施细则,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以及为基层减负方面;
(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落实党内政治监督谈话要求,整改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方面;
(八)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方面;
(九)遵守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从严管理配偶、子女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方面;
(十)贯彻落实省委、校党委决策部署,履行职责方面;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提醒、批评教育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根据问题类型和情节轻重选择处理方式,实现党员干部教育到位、问题处理到位,确保取得良好效果。
(一)对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因问题线索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或者问题轻微尚不构成违纪违法,虽造成不良影响但影响不大且具有从轻或减轻情形的,应当及时对其谈话提醒。谈话提醒应当研究确定谈话方案、提纲,形成谈话提醒记录。
(二)对问题轻微尚不构成违纪违法,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批评教育应当研究确定批评方案,形成批评教育记录。责令检查对象应当在15日内,将存在问题、思想认识、整改措施等以书面形式汇报给组织实施部门。
(三)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或者因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免予、不予处分的,可以予以诫勉(诫勉谈话)。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研究确定谈话方案、提纲,发送诫勉通知书,形成诫勉谈话记录。被诫勉(诫勉谈话)对象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撰写书面检讨材料并报实施单位;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诫勉的,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诫勉对象要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
对党员干部适用前述措施的,可以视问题类型同时匹配适用下列一种或者数种措施:
(一)对正在进行或者呈继续状态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同时要求责令纠正违纪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学校党委、纪委或党的工作部门或院级党组织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党员干部说明事由,并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党员干部应在要求的时间期限内,以书面的方式报告整改情况。
(二)对教育警示性强或者群众关注度高的问题,可以通报批评。由学校党委、纪委或党的工作部门或院级党组织以书面发文、会议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通报内容一般包括错误事实、问题性质、产生原因、警示教训等。
(三)要求本人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把问题说清楚、谈透彻,接受批评帮助;必要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对其批评帮助。
第十一条 对已经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实际后果,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能以“第一种形态”代替。
第十二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确定实施主体并组织实施。
(一)对院级党组织进行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的,应当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校纪委办备案;各院级党组织对所属党支部进行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的,应当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校纪委办备案。
(二)对学校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开展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的,应当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其他校领导组织实施,党委组织部或纪委办公室协助;对学校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开展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的,应当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或委托被实施人所在院级党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协助。
(三)对科级及以下的党员干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由其所在院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组织关系隶属于机关党委的,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机关党委派人参加。
(四)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对党员干部开展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的,委托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派员参加。
第十三条 对限期整改或者责令纠正违纪违法行为的,作出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加强跟踪问效,对整改或者纠正不及时的督促落实到位,对拒不整改或者纠正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蔓延的单位,倒查党组织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对应该发现问题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处置不及时、处置不当的,将依规依纪追究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将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纳入到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的建设述职评议、校内巡察工作和党员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内容。
第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规范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认真做好记录,做到全程纪实,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报纪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中,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非中共党员、行使公权力的教职员工的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安徽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委驻安徽工业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登记表
填表单位: 填表人:
被实施人姓名 |
性别 |
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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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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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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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 主要 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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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 形态处理意见 |
£谈话提醒 □通报批评 □批评教育 £召开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 □责令检查 £诫勉(诫勉谈话) □责令纠正违纪违法行为 £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 □限期整改
实施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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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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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施 人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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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实施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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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具体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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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实 施人 意见 |
被实施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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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在相应处打“√”。 |
安徽工业大学纪委办公室 制表 (正反面印制)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纪检监察日常监督工作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巡察整改检查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