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党〔2024〕181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徽工业大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事项一览表
2.安徽工业大学纪委办公室监督事项事前报备表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
安徽工业大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纵深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廉洁风险防控,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省属本科院校纪检监察工作指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领域”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人事招聘、职称评审、招生考试、财务管理、科研管理、招标采购、基建后勤、校办企业等权力运行相对集中、资金相对密集的工作领域;“关键环节”是指在重点领域工作中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核心程序和议事规则的关键节点,履行日常业务管理存在廉洁风险的环节。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作出调整、补充与完善。
第三条 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权责一致,谁主管谁负责;
(二)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动态管理;
(三)坚持高效协同,凝聚监督合力;
(四)坚持依纪依法,健全长效机制。
第四条 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的工作目标是坚持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通过落实纪检监察机构“监督的再监督”职能,强化各责任单位(部门)廉洁风险防范意识和监督责任意识,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防止因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引发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营造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职责
学校党委对全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负领导责任,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单位落实监督职责。
(一)根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学校实际,审定或调整、补充、完善学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内容,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清单化分解任务,精细化明确职责责任;
(二)不断健全完善考核评价体系,结合基层党建、意识形态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集中督查考核,对责任单位(部门)落实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工作情况组织开展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各责任单位(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听取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就学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工作执行情况的汇报,支持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审定有关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主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要求,立足学校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探索廉政风险防控规律,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职责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依据党章党纪、法律法规和深化“三转”要求,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再监督。
(一)负责学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导指导;
(二)督促各责任单位(部门)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议事规则和核心程序,落实重大事项事前报备制度,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并制定有效防控措施;
(三)对各责任单位(部门)报送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事项,有针对性地开展再监督;对各责任单位(部门)报备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评估与指导,及时发现、消除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隐患;
(四)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认真受理有关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严肃查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七条 学校各责任单位(部门)职责
各责任单位(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负主体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根据分工履行好职责范围内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自主监督责任。
(一)贯彻落实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强化日常监督和自主监督意识,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制定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监管措施,建立健全逐级负责、层层落实、齐抓共管、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保证各项工作依规依纪依法有序进行;
(二)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监督机制,梳理查找本单位(部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廉政风险点,明确监督事项,并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和工作实际做好动态调整,每年1月10日前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报送《安徽工业大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事项一览表》(附件1);
(三)在实施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各项重大事项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报备《安徽工业大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大事项事前报备表》(附件2),接受学校党委和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本单位(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和再监督、再检查,落实对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
(四)加强廉洁教育,定期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和警示教育,全面筑牢干部教师遵纪守法意识、拒腐防变意识和自主监督意识。加强对日常监督人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八条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权力运行情况。主要包括梳理明确权力责任、健全完善决策机制、排查分析廉政风险点、建立执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等情况;
(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决策的前期准备、决策过程、决策执行等情况;
(三)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机制运行情况。主要包括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整治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党务院务处务公开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九条 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工作以责任单位(部门)日常监管和自我监督为主。各责任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常态化自我监督检查制度,接受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自主监督工作的指导和再监督,落实对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各责任单位(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重大廉政风险、重大舆情,应及时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 贯通协同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纪委办公室加强与党办校办、组织、巡察、人事、教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等部门间的协同联动,健全完善信息共享、专业支持、线索移交、情况会商、措施配合、成果运用等方面的协作机制,提升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质效,构建整体联动、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党办校办、组织、巡察、人事、教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等部门职能监督过程中形成的报告、结论、处理决定等,原则上应主动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强化专责监督,坚持事前沟通、事中抽查、事后复查相结合,通过参加会议、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巡视巡察审计成果运用、谈话函询、廉政意见回复、检查考核等方式进行常规监督,同时通过报备监督、抽查监督、专项监督、配合开展专项巡察审计等方式开展深入监督。对行业性、系统性、领域性问题,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可牵头开展专项整治或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除上级和学校党委有明确要求外,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原则上不参与评估评审、评优评先、招标采购、立项审核、项目验收、考试比赛、人事招聘、合同会签、询价议价等具体事项,也不参与具体事项实施过程的现场监督,但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
第五章 监督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学校党委部署,加强对各责任单位(部门)监督工作的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各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党建考核、处级单位与中层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结合监督结果,定期对学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廉政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形成专题报告向学校党委会商通报。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因履行责任不力导致监管缺失而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开展自查工作的,不积极主动配合甚至对抗学校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本单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扰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查处的;
(四)对学校提出的责任范围内存在的问题,不及时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五)其他需要追责问责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发现问题后,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少损失,有效挽回不良影响的;
(二)问题发生后,能正视问题,积极主动地配合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三)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情节的。
第十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规定,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依规依纪给予处理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与再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安工大党〔2019〕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安徽工业大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事项一览表
责任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重点领域 |
关键环节 |
风险点 |
监督事项 |
是否需要事前备案 |
附件2
安徽工业大学纪委办公室监督事项事前报备表
责任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报备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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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开展时间、地点、参加人等信息,可附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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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项目廉洁风险点及报备部门采取的风险防控、监督措施(可附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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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部门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纪委办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上一条:关于印发《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巡察整改检查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