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党〔2024〕148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议事协调机构设立和运行,提高议事协调机构履职效能,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安徽工业大学章程》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安徽工业大学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议事协调机构年度运行情况简明报告表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4年11月10日
安徽工业大学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议事协调机构设立和运行,进一步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安徽工业大学章程》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议事协调机构,是指学校为落实上级机关要求、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应对某类突发事件,依据一定程序设立的跨部门的具有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的常设性或临时性的组织协调机构。主要表现形式为各种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工作组等。
学校内设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及其附属的专门委员会等具有议事决策功能的各专门委员会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三条 承担议事协调机构设置与运行组织工作的单位是其挂靠单位,负责设置方案论证、制定议事规则、运行保障以及决策事项的督办落实等工作,一般不单独设立实体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不核拨经费、不明确级别。
第四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法治工作办公室)是学校议事协调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部门,负责议事协调机构的审核、监督、检查、清理等事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遵循“按需设置、精简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第六条 议事协调机构分为常设性、临时性两类。
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为实现对学校治理体系中某一重大领域或某一关键环节的统筹治理和专项治理,或者因一段时期内某一重要性、长期性、高层次的工作需要而设立。
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为落实上级专项任务而设立,任务或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
第七条 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学校章程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设立的;
(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设立的;
(三)学校发展规划、重大专项工作任务要求的;
(四)协调难度大、极其复杂、任务周期长的;
(五)专业性强,需设立固定专家咨询审议机构的;
(六)其他需要设立的条件。
第八条 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事项需多部门协调配合,需明确责任单位的;
(二)推进阶段性重要工作事项,需多部门协调配合的;
(三)应对突发性工作事件而设立的;
(四)应上级部门推进短期专项工作要求设立的。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一)工作任务已明确规定由具体单位承担或者相关单位进行协调可以解决的;
(二)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同、相近或相互交叉、涵盖的;
(三)可通过设立临时性专家小组咨询审议的;
(四)其他原因不需要设立的。
第十条 为落实上级要求、协调涉及多部门的工作、应对某项重要任务或突发事件,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一)挂靠单位起草设置方案,明确设置依据、工作职责、决策权限建议、负责人、成员单位等;
(二)征求成员单位意见;
(三)挂靠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核;
(四)按学校决策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五)待审议通过后,按照程序发文公布。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议事协调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沟通协调、议事审议、组织落实等工作,对未明确授权事项的议事和协调结果,应按照规定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
第十二条 议事协调机构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部署、协调推进、决策落实等有关事项,并定期向主要校领导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议事协调机构实行组长(主任、主席)负责制,其挂靠单位应按照机构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定期收集议题,研究制定会议议程,经组长(主任、主席)同意后召集会议,做好会议组织和记录,归档会议纪要和决定,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应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1次。
第十四条 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不得刻制印章,可用挂靠单位印章代替。
第四章 调整撤销
第十五条 议事协调机构的调整、撤销和合并,由挂靠单位提出建议,按学校决策议事规则,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其中,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因人事变动或职责分工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由相应职务继任者继续承担相关工作;涉及撤销或合并的,需说明理由及相关职能转移、消失的情况。
因校领导工作分工、挂靠单位或成员单位名称、职能变化 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自然变更。
第十六条 对下列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予以合并:
(一)工作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
(二)工作职责相互交叉或者涵盖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合并的。
第十七条 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已经撤销,或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实际,工作任务已经完成、工作职责已消失的;
(二)专项工作已转变为常规化、常态化工作,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单位承担的,形成了长效工作机制,无需专设议事协调机构的;
(三)长期不开展工作、作用发挥不明显,无保留必要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
第十八条 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一般在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任务完成前,如有变更、合并或撤销等情况,应由挂靠单位提出建议,按学校决策议事规则,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规范监督
第十九条 议事协调机构的挂靠单位负责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运行,须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落实议事协调机构承担的具体工作;
(二)调研、分析、起草议事协调机构重大事项的请示、 报告;
(三)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相关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法治工作办公室)会同纪委办公室定期开展全校议事协调机构运行情况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理规范:
(一)提醒分管校领导在联系部门工作指导会上重点讨论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发挥情况;
(二)定期公布议事协调机构年度会议召开情况统计表,督促全校议事协调机构安排计划,及时召开会议,研究相关工作,将议事协调机构安排计划纳入部门年度工作重点;
(三)结合年度考核、党建督查等,对未能履行工作职责,擅自改变职责任务,擅自作出超出职权范围决定的,或有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的议事协调机构的挂靠单位,提出纠正建议,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常设议事机构的挂靠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形成议事协调机构年度运行情况简明报告表,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法治工作办公室)备案,议事协调机构运行状况纳入挂靠单位年度事业单位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法治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专项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