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党〔2024〕147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工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专项课题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4年11月10日
安徽工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
专项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调动广大思想政治工作者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我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质量与水平,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创新发展,学校设立安徽工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专项(以下简称校思政研究会专项)课题,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思政研究会专项课题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理论、基本经验,紧密结合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前沿问题、热点问题以及实际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前瞻性、应用性、对策性研究为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用理论研究指导工作实践,为推动我校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保证。
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思政研究会专项经费进行研究资助。此项经费纳入学校年度思政经费财务预算,由财务处下拨项目专项经费,由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课题申请人须为校党政干部、共青团干部、思政课教师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等思想政治工作者。
第五条 课题申请人应当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在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方面有一定研究基础。
第六条 每位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1个项目;作为项目组成员限参与申报2个项目;所列项目组成员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1)获批校思政研究会专项课题尚未结题者;(2)两年内所主持的校级教学研究课题因各种原因被撤销者;(3)已立项的校级及以上课题不能以相同或相近的课题再次申报。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党委宣传部在每两年发布校思政研究会专项申请通知,集中受理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请人依据校通知要求认真填写《安徽工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专项课题项目申请书》,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所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组对符合申报条件者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2人。专家评审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采取匿名方式。申请者《申请评审书》中不得出现申请者个人有关信息,否则作废。评审实行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不得参加项目评审工作,参加评审人员对评审工作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在学校网站公布立项名单,由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所)纳入当年学校教学研究项目。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校思政研究会专项课题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廷期至3年。
第十四条 党委宣传部、项目主持人所在院(部)和项目主持人共同对立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项目主持人所在院(部)保证项目条件落实、计划实施、进度管理和结题验收的配合工作;项目主持人按要求全面负责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等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项目主持人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涉及预定目标、内容有重大变动甚至中止计划实施等情况的,项目负责人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未开展实质性究工作、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研究进展报告、无故不接受学校对项目实施情况检查与审计、经费使用不符合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等情形的,停止资助。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申请验收结题应符合以下条件:课题成果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探讨和较强的可操作性,成果形式为1篇研究报告和至少1篇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的论文。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成果属于安徽工业大学所有,发表论文、论著、或申报其他成果时须标注“安徽工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专项课题研究成果”字样。
第十九条 项目到期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安徽工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专项课题结项报告书》,经所在学院(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连同研究成果及其它相关材料,报送党委宣传部。党委宣传部将组织专家对项目既定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成果应用和转化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2人。专家评审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占比不超过20%。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未开展实质性研究;
2.验收专家认为未达到既定目标任务;
3.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主持人应在规定结题之日起一年之内进行整改,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项:
1.无正当理由中止项目执行;
2.无正当理由拒不结题;
3.经查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或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4.再次验收仍未通过。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课题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为0.5万元/项;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为0.3万元/项。具体立项数量将根据当年课题申报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3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一次拨付,项目通过验收后,总结余经费在1年内由项目组使用,若1年后经费仍有剩余或经费总周期满3年的,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项目验收未通过的,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脱离学校的,项目经费一律收回。
第二十四条 撤销的项目,其剩余经费予以收回,已使用经费应当退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原《安徽工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专项课题管理办法》(党宣〔2016〕6号)同时废止。2024年之前立项项目,按照原办法执行。
下一条:关于修订《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