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党〔2024〕146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
校直各单位:
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4年11月10日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基层党内监督,优化教书育人环境,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巡察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全面贯彻党的巡视工作方针,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发挥政治巡察利剑作用,加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促进完善党的监督体系、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打造风清气正、担当作为的良好政治生态,为建设国内知名特色高水平大学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四条 巡察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委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
(四)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
第五条 巡察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校党委负总责、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抓好落实、纪委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师生员工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校党委实行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学校二级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七条 校党委要把巡察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以及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研究部署学校巡察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权限制定巡察工作重要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三)审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统筹谋划推进巡察全覆盖,定期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统筹加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五)统筹落实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
(六)发挥巡察综合监督平台作用,推动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七)统筹加强巡察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八)研究决定巡察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校党委书记承担巡察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成立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向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党委专职副书记、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安徽省委决策部署和校党委工作要求;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组织实施巡察全覆盖,指导完善巡察配套制度;
(三)听取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巡察组工作汇报;
(四)向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在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巡察反馈、通报和移交工作,督促推动有关责任主体落实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责任;
(六)推动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七)推进巡察干部队伍建设,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成立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承担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正处级独立建制。
第十一条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安徽省委决策部署和校党委及其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对有关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三)统筹、协调、指导、保障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负责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报告;
(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协助、支持巡察工作,推动建立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具体机制;
(六)负责巡察工作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巡察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
(八)负责巡察办和巡察组党建工作;
(九)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成立巡察组具体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巡察办的指导和管理。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每组人数根据巡察任务确定,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巡察组实行回避制度,组长、副组长由校党委一次一授权,一次一聘任。
第十三条 巡察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校党委及其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开展巡察;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巡察意见,向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和有关单位移交巡察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参与推动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四)对巡察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应当协助开展巡察工作,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支持巡察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
第十五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工作。被巡察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巡察联络组,组长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确定1名同志具体负责与巡察组、巡察办的日常联络工作。
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六条 巡察工作的对象是全校各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也可以将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三级及以下单位党组织作为单独的巡察对象或延伸了解对象。
第十七条 巡察工作应当坚守政治监督定位,围绕“四个聚焦”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情况:
(一)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在基层落实情况,检查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二)聚焦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检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聚焦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检查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
(四)聚焦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检查落实巡视、巡察、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
(五)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巡察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常规巡察、专项巡察、机动巡察、“回头看”等方式组织开展巡察监督,根据省委教育工委安排落实提级交叉巡察。
第四章 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听取纪检监察和组织、宣传、统战、安保、保密、审计、财务、资产管理、信访等相关职能部门关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通报。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进驻后,应当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问题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二条 巡察组采取下列方式了解情况: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校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和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下沉调研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巡察期间,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属于被巡察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应当按程序督促被巡察党组织立行立改。
巡察期间,对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察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及时处置。
第二十五条 巡察组对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形成专题报告。
巡察组对巡察报告、专题报告等反映的问题,应当制作底稿。
巡察组对巡察报告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按规定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对巡察报告反映的重要政策性问题,可以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建议,报校党委决定。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应当及时听取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事项。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
第二十八条 经校党委同意后,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组织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校党委及其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察办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管领导。
第二十九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反映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察办和巡察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程序分别移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或者有关单位。
对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制发巡察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
第三十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校党委应当加强对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汇报。
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结合职责分工,统筹抓好分管领域的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建立巡察整改日常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扎实做好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
第三十二条 被巡察党组织承担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察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集中整改:
(一)研究制定巡察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
(二)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针对巡察反馈意见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全面抓好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认真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
(五)对巡察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六)向巡察办、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报送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集中整改结束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整改工作机制,对尚未解决的问题持续抓好整改落实,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报告后续整改情况。
第三十四条 纪委办公室承担巡察整改监督责任,全面监督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对被巡察党组织制定的巡察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二)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开展整改评估、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
(三)对巡察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推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四)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自收到移交问题线索之日起3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牵头审核被巡察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六)指导二级纪委加强对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向巡察整改日常监督联席会议通报整改监督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结合职责履行巡察整改监督责任,监督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对被巡察党组织制定的巡察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二)督促被巡察党组织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问题的整改,加强日常监督,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三)把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把巡察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四)对巡察移交的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党管人才工作、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问题依规处置,自收到移交问题之日起3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审核被巡察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中涉及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的内容;
(六)向巡察整改日常监督联席会议通报整改监督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职责运用巡察成果,针对巡察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工作建议,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并自通报和移交之日起3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七条 巡察办应当加强对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督促,推动建立巡察整改会商、评估、问责等机制。
巡察办应当汇总报告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突出问题,推动有关部门对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八条 校党委应当加强对巡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谋划,结合巡察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优配强巡察组组长、副组长,配备与巡察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干部,防止照顾性安排。加强巡察干部规范管理,加大教育培训、轮岗交流力度。
重视在巡察岗位发现、培养、锻炼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优秀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到巡察岗位锻炼,并将参加巡察工作的经历和表现,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参考。
第三十九条 巡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担当作为,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四)具有履行巡察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抽调人员参加巡察工作,应当按照上述条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按程序征求党风廉政意见。
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条 巡察办和巡察组应当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督促巡察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
第四十一条 巡察办、巡察组、巡察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各方面监督,带头强化自我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巡察干部特别是巡察组组长、副组长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回避、保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作风纪律评估等制度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察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巡察办、巡察组、巡察干部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校党委及其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巡察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不协助、不支持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三)私自留存巡察工作资料,泄露与巡察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未公开信息;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被巡察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四)组织领导巡察整改不力,落实巡察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
(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安工大党〔2020〕125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专项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规章制度执行日常监督工作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