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党〔2021〕106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基层党建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1年11月29 日
安徽工业大学基层党组织
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基层
党建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完善基层党建和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夯实基层党建工作,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等的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党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标对表党中央和省委关于高校党建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坚持围绕中心工作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进一步推动党的建设向基层延伸,持续提升基层党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质量,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和战斗力,着力促进基层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党建和事业发展全面创优全面提升,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考核对象
(一)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对象为组织关系隶属于校党委的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院级党组织)书记。
(二)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对象为各院级党组织。
三、考核内容
(一)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点是党组织书记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基层党建工作部署要求,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提升组织力等方面的作用发挥及工作成效。述职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推进所在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情况;
2.履行抓基层党建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所在党组织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主体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分管领域党建工作责任等情况;
3.落实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推进所在党组织建设,加强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联系服务群众等情况;
4.紧紧围绕学校和本单位中心任务,积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所在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等情况;
5.推动所在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法治工作等全面从严治党有关工作情况。
6.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专项治理等反馈的基层党建工作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二)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法治工作,以及落实党建责任制等工作情况。
依据各院级党组织的实际情况和不同特点,按两个类别分别设置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内容和指标。第一类考核内容和指标适用于教学学院党委,第二类考核内容和指标适用于其他院级党组织。
(三)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按年度根据省委对学校党建考核内容、学校年度党建重点工作任务情况等,由校党委研究确定。
四、考核组织
(一)学校成立基层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和基层党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巡察工作办公室、组织部、宣传(统战)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教师工作部、安全保卫部、校工会、校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宣传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五、考核程序
(一)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基层党建工作考核每年度开展一次,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至次年年初。考核结果与年度教学单位事业发展目标管理考评、处级单位和中层干部综合考核等同步确定。
(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并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三)考核主要包括自查自评、督查测评、述职评议、综合评价等环节。
1.自查自评
(1)各基层党组织和党组织书记应认真对照年度考核内容和标准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实事求是地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思路措施。党组织书记要紧扣述职评议考核重点内容,把自己摆进去,总结工作成效,主要查摆突出问题、分析产生根源,提出整改措施。
(2)基层党组织书记要亲自撰写并形成书面《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报告》和《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述职报告》。其中,《抓党建工作述职报告》须包括意识形态、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工作、法治工作等内容。述职报告的撰写要求等在开展年度考核前另行通知。
(3)《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报告》和《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述职报告》形成后,院级党组织委员会要会议集体严审把关,重点审核述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问题查摆和原因分析是否深刻详实,任务措施是否具体务实管用、述职报告是否与往年雷同等。
(4)各院级党组织及党组织书记应真实客观地开展自查自评,若存在无依据或失实的,一经发现,直接扣除相关考核项目的得分;情况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或述职报告内容与往年严重雷同的,直接评判为“差”等次,并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
2.督查测评
(1)督查测评采取职能部门测评和督查组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职能部门依据平时掌握情况进行专项测评的同时,校党委组建若干督查组,结合基层党建、意识形态和党风廉政建设集中调研督查工作,深入各院级党组织实地督查。职能部门和督查组对照年度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内容和标准,对各院级党组织党建工作进行测评。
(2)督查组一般由党员校领导或校党委常委任组长,成员主要包括校党群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必要时也可安排部分院级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人员参加。
(3)督查组同时督查了解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形成综合评价意见,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为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工作打好基础。
3.述职评议
(1)学校采取党委扩大会议(述职测评会议)形式,听取院级党组织书记述职。参会人员一般包括校领导,校党委常委、委员;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中层正职干部;部分党代表、教代会代表、党支部书记、民主党派校级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等。
(2)述职评议采取会议现场述职和书面述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取“两年一轮”现场述职的总体安排,分年度确定部分院级党组织书记作抓基层党建工作现场述职,其余院级党组织书记作书面述职。述职评议前,述职报告在校园网上公布,接受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
(3)校党委书记在听取院级党组织书记述职后进行点评,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结合工作分工进行点评,重点指出取得的突出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努力方向。点评一般采取“一述一评”的方式进行,也可结合实际集中点评。
(4)会议现场述职后,参会人员在听取现场述职,审阅书面述职材料的基础上,对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进行述职测评。测评票分为A、B、C三类,A票为校领导、党委常委,B票为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C票为其他参会人员。述职测评分权重分别为:A票占50%,B票占30%,C票占20%。述职测评设置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分别按100分、85分、70分、55分折算并形成每位党组织书记的述职测评分。
4.综合评定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述职测评和督查测评的基础上,结合平时了解的情况,依据本办法,并征求校纪委意见后,提出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定结果建议,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1)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结果依据述职测评分高低,确定好、较好、一般、差等四个等次。其中,“好”等次一般不超过被考核人员数的30%(按四舍五入计算,下同),且述职测评分应在90分及以上。其余述职测评分在85分及以上的可确定为“较好”等次,得分在70分至85分的可确定为“一般”等次,得分在70分以下的可确定为“差”等次。
(2)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分实行百分制,其中,督查测评分占50%,党组织书记述职测评分占50%。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结果依据综合评分高低,确定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等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一般不超过被考核党组织数的30%,且综合评分应在90分及以上。其余综合评分在85分及以上的可确定为“良好”等次,得分在70分至85分的可确定为“一般”等次,得分在70分以下的可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六、有关规定
(一)院级党组织及所属基层党支部或成员,在考核年度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可在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督查测评分”基础上给予相应的加分(可根据年度实际情况对加分项目作相应调整)。
1.与基层党建工作直接相关,受到党中央表彰的,每人次加5分;
2.与基层党建工作直接相关,受到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党组、省委等表彰的,每人次加3分;
3.入选全国党建“双创”类项目或通过验收的,每项加3分;入选全省党建“双创”类项目或通过验收的,每项加2分。
4.培养和选树全省师德标兵、优秀辅导员、优秀学生典型等与党建工作直接相关的先进英模人物的,每人次加2分。
5.与基层党建工作直接相关,受到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委教育工委表彰的,每人次加1分。
每单位加分最多加至5分止,因同一事项被不同部门表彰的,只统计最高一项得分。
(二)考核年度内入选或通过验收的省级及以上党建“标杆院系”项目的,其所在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结果可直接评定为“好”等次。(可不占考核“好”等次指标,出现本办法规定的不得评定为“好”等次情形的除外)
(三)在考核期内,基层党组织及领导班子和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结果不得评定为“好”或“优秀”等次。
1.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校党委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的;
2.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3.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
4.受到上级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
5.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6.出现党建“双创”项目未通过期中考核和期满验收的;
7.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好”或“优秀”等次的。
(四)在考核期内,基层党组织及领导班子和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差”或“不合格”等次。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2.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班子成员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
3.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
4.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5.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省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单位所属教职工或学生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或社会公德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7.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8.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差”或“不合格”等次的。
(五)鉴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督查组成员主要来自于机关党委,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仅对机关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进行述职评议测评,仅对机关党委进行督查测评,不评定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等次。
七、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党内评先评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二)述职评议考核结果没有获得“好”等次的党组织书记,个人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三)述职评议意见及等次经校党委研究后,向被评议考核人反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四)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分结果计入所在单位和中层干部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并占一定权重。
(五)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结果没有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六)述职评议考核结果为“差”等次的,或党建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其单位和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年度综合考核中的评优评奖资格。
(七)校党委书记对述职评议考核结果或党建工作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基层党组织书记进行约谈;对述职评议考核为“差”的,或党建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层党组织书记进行诫勉谈话。
(八)依据《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对干部鼓励激励和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安工大党〔2020〕119号)等的相关规定,对考核结果进行其他运用。
八、相关要求
(一)各基层党组织及党组织书记应根据考核结果,认真梳理分析自查自评、督查测评、述职测评、综合评价中指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列出问题、措施、责任等整改“三清单”,切实抓好整改落实。校党委将适时督促检查整改情况。
(二)各院级党组织要根据上级和校党委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修订完善对隶属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支部工作考核办法或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好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支部工作考核。
九、本办法未尽事项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由校基层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和基层党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2021年度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办法》(安工大党〔2016〕25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学生会章程(修订)》、《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会章程》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法治工作联络员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