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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法治工作联络员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9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党办〔20214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工业大学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法治工作,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法治工作联络员制度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 安徽工业大学

委员会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2021115

安徽工业大学法治工作联络员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应当设置法治工作联络员1名,二级学院由党政办主任兼任,职能部门由负责人指定人员兼任。具体负责本单位法治工作。

联络员工作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的,应将调整结果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二条 法治工作联络员(兼职)聘任条件

(一)政治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

(二)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

(三)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第三条 法治工作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熟悉并掌握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的总体情况,及时传达学校关于依法治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推进要求,及时反馈贯彻落实情况。

(二)积极参加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召集的联络员工作会议、业务培训等相关活动,提出加强和改进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当好本单位领导依法决策的法律参谋,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及时将本单位法治工作动态、工作措施、工作经验等信息报至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五)协助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开展对本单位法治工作的督导、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召集联络员会议,传达上级会议精神、通报法治工作情况、布置法治工作任务、以会代训加强联络员业务素质。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次。

第五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法治工作和法治工作联络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联络员工作,并为联络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基层党建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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