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团〔2021〕14号
各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直属团支部:
《安徽工业大学学生会章程(修订)》和《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会章程》已分别经安徽工业大学第五次学生代表大会和安徽工业大学第一次研究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徽工业大学学生会章程(修订)
2.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1
安徽工业大学学生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工业大学学生会(英文译名为“AnHu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tudents’Union”,英文缩写为“AHUTSU”)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学生群众性组织。本会的一切活动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为准则。
第二条 本会承认和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安徽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安徽省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 学生会组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为宗旨,学生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发挥学生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搭建学生与学校党政、职能部门面对面沟通的常态化机制。坚持以学生为本,依法依章程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合法利益,参与学校的发展和建设;
(三)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选拔,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为同学成长成才服务;
(四)增进各民族同学间的交往与团结及中外同学间的友好往来;
(五)遵循“精工博学、厚德敏行”的校训精神,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发展同其他院校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树立本会在学校和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六)充分发挥在校内学生组织中的枢纽作用,加强各级学生会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学生会是学生的群众性组织,凡取得安徽工业大学学籍,承认本章程的中国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树立本会良好形象,维护本会声誉;
(三)在执行权利时不得损害本会和其他会员的权益。
第三章 组织和职能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安徽工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安徽工业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全体会员负责,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学生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得到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推迟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分配要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或修订本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和主席团;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条 学生委员会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学代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学生委员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解释本章程,制定和修改除本章程以外的规则、条例,撤销各级学生会组织制定的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决定;
(三)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四)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在下届“学代会”召开前,负责组建筹备委员会,开展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十一条 由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学生会秘书长,具体指导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校学生会是安徽工业大学各校级学生团体的召集机构并发挥协调作用,主席团须由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学生会主席团人数设置不超过5名,任期一年。在两届“学代会”之间,调整学生会工作人员,应由学生会组织民主推荐或公开竞聘,提交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一定范围内的本届学生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请学校党委和省学联同意。
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定期主持召开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四)充分行使学生委员会赋予的职权,并定期向学生委员会述职,对学生委员会负责,接受学生委员会和代表的监督和评价;
(五)代表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联和安徽省学联及学校召开的有关会议,加强与院级分会的互动和联系。
第十三条 学生会设以下职能机构:办公室、学习部、宣传部、文体部、科技部、权益部。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二级组织,接受所在院(系)党组织领导和所在院(系)团组织、校级学生会组织指导,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参加全校性活动,服从校学生会的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校学生会对学院学生会和班级班委会负有指导职责,通过健全完善的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加强对学院学生会和班级班委会的联系、指导和帮助。
校学生会每年应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全部院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选拔与退出条件及程序:
(一)学生会组织各职能部门设立正职1名,副职不超过2名。学生会工作人员候选人要求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
(二)对于无法完成学业、违纪违法以及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会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委员会所有。
附件2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会是代表全校研究生的群众性组织。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的领导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的指导,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全心全意为全校研究生服务。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全体研究生、服务社会发展、服务祖国建设为己任,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努力提升研究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培养研究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提高研究生的科研学术水平。
第三条 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以团的十八大、全国学联二十六大和校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为统领,全面落实《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和《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方针,引领学生加强和改进政治思想,争做有理想,有追求,有担当,有作为,有品质,有修养的新时代研究生。以学习为根本,坚定信念,开拓创新。
(二)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遵守校规校纪,倡导优良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整洁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加强同兄弟院校及各院系研究生会的联系和交流,提高思想觉悟,提升学术水平,陶冶道德情操;
(四)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考核,充分发挥研究生会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能,协助学校解决研究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广泛组织策划各种生动活泼、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
(五)发挥研究生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健全学校党政部门与同学之间沟通协调机制,坚持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通过建立众创众筹众评工作机制,收集和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正确代表和维护同学的正当利益;
(六)紧密结合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主动适应广大同学成长发展的新要求,以坚持和完善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为重点,全面强化自身职能,服务同学成长发展,提高组织公信力,不断增强在同学中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努力将高校研究生会组织建设成为根植同学的共同家园、凝聚人心的温暖集体、运转高校的网络体系;
(七)加强研究生与社会各界的联系,鼓励和引导研究生走向社会、认识社会、服务社会,在实践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会是群众性组织。凡是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承认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会组织章程,均为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权对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会工作进行监督,按照合理的程序,提出建议意见;
(二)有权参加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研究生会章程,执行研究生会决议;
(二)接受研究生会委托的工作和布置的任务;
(三)参加研究生会相关会议及活动;
(四)树立研究生会形象,维护研究生会声誉;
(五)积极维护研究生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九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十条 本会会员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者,本会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或向有关部门建议表彰和奖励;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或决议,应接受本会批评和劝阻,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本会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其会员资格在办理离校手续时自行取消。
第三章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研代会)
第十二条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研代会)是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会(简称校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全体会员负责,它的常设机构是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委员会(校研究生委员会)。
第十三条 研代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校研究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研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四条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
(一)研代会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从各选举单位中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研究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院(系)级研究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具体产生办法由校研究生委员会决定;
(二)研代会代表的选举由各院(系)研究生会组织,选举办法由校研究生委员会于研代会换届选举前根据本章程有关条款制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三)研代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经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可以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并在所属院(系)研究生会的主持下重新选举;
(四)研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如遇会员资格自行取消的情况,其代表资格也随之自行取消,各院(系)研究生会应及时组织补选,并报校研究生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上一届校研究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订研究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校研究生委员会;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研代会决议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委员会
(一)在研代会闭会期间,校研究生委员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二)研究生委员会的职权:
1.在研代会闭会期间,执行研代会的决议,决定研究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2.召集研究生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
3.选举研究生会主席团;
4.审议和批准校研究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三)校研究生委员会委员通过校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研究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
(四)研究生委员会推行选举制和通过决议表决制。
第十七条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
(一)校研究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
(二)各职能部门是校研究生会的办事机构,对校研究生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校研究生委员会聘请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秘书长,指导研究生会工作。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 研究生班委会是研究生会的最基层组织,在工作上接受校研究生会和院系研究生会的指导。
第二十条 校研究生会对院系研究生会和研究生班委会负有指导职责,要通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加强对院系研究生会和研究生班委会的联系、指导和帮助。校研究生会每年应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全部院系研究生会组织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
第五章 学生骨干
第二十一条 学生骨干候选人必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骨干,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校研究生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或研代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并由研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研代会闭会期间由校研究生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公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工业大学教学院(部)公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基层党建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