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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8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2216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2127

安徽工业大学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安徽省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学校使用各类资金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工程,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电气工程、暖通工程、给排水工程、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安防工程等。

第三条 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学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由审计处组织实施的,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工程,其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统一由审计处归口管理,校内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结算审计的,相关事项由审计处负责实施,其他单位不得自行委托。

第五条 单项工程结算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其竣工结算原则上需要进行审计,未经竣工结算审计,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财务部门不得结算工程款。

单项工程结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其竣工结算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审核。

第六 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竣工结算需进行审计”相关内容列入合同条款,合同内应含有审计费分摊原则的条款。支付工程款时按规定进行控制,留足尾款,以避免出现超付问题。

第七条 审计方式采用自行审计或对外委托审计。自行审计一般聘请专业审计员审计;对外委托审计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社会中介机构的遴选按照学校相关采购规定执行。

(一)上级对财政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的审计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结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工程结算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三)结算金额1万元 -100万元的工程结算审计一般采用外聘审计员方式自行审计。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竣工结算文件及其编制依据。包括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合同、招投标文件、验收证明等资料是否真实、完备,手续是否完整;结算文件编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内容是否真实合理,手续是否完备。

(三)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费用计取依据是否充分、合规。

(四)人工、材料、机械消耗及差价计算是否准确。

(五)其他应当审计的内容。

第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工程建设单位或管理部门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条 工程建设单位或管理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审计,按要求填写报审单,准备报审资料,并及时将送审资料报送审计处。

施工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或管理部门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一条 送审时,工程建设单位或管理部门向审计处报送的资料清单如下:

(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

(二)工程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以及答疑、中标承诺等附件材料。

(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以及构成合同的附件等内容。

(四)全套施工图、图纸变更、竣工图。

(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洽商记录纪要等涉及工程造价的记录。

(六)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

(七)开工报告、停工记录、竣工验收记录等资料。

(八)报审单、报审承诺书。

(九)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送审时,工程建设单位或管理部门应同时向审计处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的送审资料。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应当一次性完整提供。审计处在收到送审资料时,应对资料进行检查,若发现资料存在缺漏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要求补充完善,待补充完整后再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送审项目涉及隐蔽工程的,所报资料必须包含工程建设单位或管理部门预留规范的影像资料及签证资料,否则审计人员有权对隐蔽工程量不予认可或进行破坏性复核。破坏性复核及修复发生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或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审计过程中,除审计另有要求外,审计处原则上不再接收补充送审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收到完整的结算审计资料后,即确定审计方式,并组织实施。除特殊情况外,100万元(含)以下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工作一般在20日内完成,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工作一般在45日内完成,并出具审计报,特殊情况同工程建设单位或管理部门商量后适当顺延。

需要本年度完成结算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当年1110日以前向审计处报送完整的审计资料。

第十四条 根据结算审计工作实际情况,需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外聘审计员酬金由审计专项支付,列入当年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审计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督促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及时回复有关审计质询。

第十六条 审计现场工作完成后,审计处或中介机构形成初步审核结果,交建设单位或工程管理部门并施工单位核对,无异议后,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财务报销的依据。

工程建设单位或管理部门应在确定年度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后,向审计处报送该计划,以便审计处组织力量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加强对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努力促使提高审计质量。

(一)需外委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外委中介机构确定后,须签定委托合同对相关事宜作具体约定。合同要详细约定外委业务的服务范围、质量控制措施(包括清单工程量复核要求)、审核条款、报告制度、保密措施、争议解决、违约责任及其处理措施等内容。

(二)审计处要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项目加强督察,若发现违规或出现被投诉等情况必须进行复审,并对所委托的中介机构采取扣减审计费用等相应措施。

(三)自行审计需外聘审计员的,外聘审计员必须具备工程造价审核相应的资质。

(四)审计处每年对年度内参与学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外聘审计员按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五)送审资料,特别是涉及变更的,必须做到依据充分、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及时纠正;对于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提交纪监部门核实查处。

对于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提出管理建议书,并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六)审计处在工程结算审计组织实施过程中应遵规守纪、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审计人员必须廉洁自律,遵守审计署“四严禁”“八不准”等相关规定。对审计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禁止将应属于同一项目的工程分拆,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工程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办〔20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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