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党〔2021〕45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我校教师职业行为,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原《安徽工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安工大党〔2019〕5号)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1年4月23日
安徽工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职业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师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安徽工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安工大党〔2019〕5号)进行修订,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博士后研究人员、项目聘用人员、与安徽工业大学发生聘用关系的其他人员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学生,是指具有安徽工业大学学籍或正在安徽工业大学接受学习教育的人员,包括全日制学生、非全日制学生、来校交流学生等。
第五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把师德师风建设要求贯穿教师管理全过程,健全制度机制,强化管理监督, 加大惩处力度,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范必究、错责相当、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师德建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做好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和复核、申诉等工作。各院(系)和其他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受学校委托承担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教师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对于违规违纪、学术不端、教学事故等事项有专门文件规定的,先行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给予处理。涉及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同时依规依法另行处理。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十条 教师应努力做到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列入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等国家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诚信契约精神,不履行社会服务责任和义务,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四)背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低级庸俗文化、非法出版物,组织或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活动等;
(五)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六)违反教育教学纪律,敷衍教育教学,或从事未经批准的兼职兼薪,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七)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
(九)在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中,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
(十)在组织或参与国际交流、合作过程中,违反外事纪律或要求,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十一)以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教学科研项目,或抄袭、伪造科研数据、资料,编造、剽窃、侵吞、非法买卖学术研究成果,或学术研究成果重复发表;
(十二)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或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恶意诋毁他人;
(十三)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学生资助及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伪造相关信息、弄虚作假,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十四)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经费,利用教学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五)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六)利用教师身份或岗位权力,或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校名(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七)在校园内传播宗教、组织宗教活动;
(十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为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部门。举报原则上应以实名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属于师德师风的举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全校各部门、各单位在接到师德失范行为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如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可以直接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调查报告及拟处理决定应及时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通报;如果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则应将举报或者线索材料移交党委教师工作部。接到举报的单位或部门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匿名举报的,或由媒体、网络等披露的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线索;或上级部门交办的,或有关机关移交的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线索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报告学校负责人后受理。
第十五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初步调查。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后,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或者授权院(部)进行初步调查。
(二)立案。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或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其中,对院(部)党政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立案调查,应当报经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调查。立案后,组成调查组,调查组由2人以上组成,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查明师德失范行为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形成初步调查报告。
属于意识形态范畴的,由宣传部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属于学术不端范畴的,由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属于违反教学纪律范畴的,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或继续教育学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属于违反党规党纪范畴的,由纪委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属于其他师德失范范畴的,委托相关委员会或吸收相关专家学者进行调查。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由师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负主要管理责任的部门进行调查。上述范畴的调查报告、拟处理决定,应当及时转交党委教师工作部,作师德失范研究处理。
对于情节复杂、影响恶劣的,由调查组或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提出,经学校教学部门批准,可以暂时中止被调查人的教育教学任务。
(四)听取调查对象陈述和申辩。经批准后,调查组与调查对象见面,询问情况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调查对象提出的合理意见以及成立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五)形成调查报告。完成调查后,调查组应集体讨论,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师德失范问题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六)作出处理决定。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请师德建设委员会审议。情节较轻的,处理建议经师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签批即生效。情节较重的,处理建议,需经过师德建设委员会充分讨论,由参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为有效。出席会议的成员应不少于全体成员的五分之四,表决事项赞成票达到与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为通过。投票应由成员本人完成,不得委托他人进行。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参与调查、审议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七条 经认定被调查人没有师德失范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学校应当在被调查人受影响范围内进行澄清。对于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情节轻微、 影响较小的不当行为,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或委派专人对教师进行批评教育、提醒谈话,并责令整改,处理结果应及时书面报告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
第十九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批评教育。以谈话方式指出问题,并责令整改。
(二)责令检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三)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四)组织处理。对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采取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措施;兼任有关职务的,还可以采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五)纪律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追究纪律责任。
(六)撤销、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处理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根据具体情节及危害程度,综合确定处理方式。
对情节严重,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应先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应当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依照《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撤销、丧失其教师资格。
对情节轻微,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处分,或者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免予处分、减轻处分,以及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一)规定的,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方式。
发现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教师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师德失范问题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二十三条 师德失范行为被查实的,除情节轻微免予处理,或被处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外,在受处理当年及影响期内,按规定取消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以及人才计划、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限制招生、停止招生的期限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由对举报的师德失范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学校相关部门执行;取消相关资格由教务处、组织部、人事处和学校相关部门、调查对象所在单位执行;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由研究生院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处理决定由有管理权限的组织或单位作出。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给予诫勉的,须经学校集体研究决定;授权院(部)调查的,须经院(部)集体研究并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复核、备案。
给予组织处理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
给予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依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
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或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通知受处理教师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可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涉及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变更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处理决定材料,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关系存入受处理教师人事档案;是领导人员的,还应当将处理决定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受处理教师是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成员的,还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
第二十七条 给予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八条 教师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申请复核。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处理决定权限,提请师德建设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自党委教师工作部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事件情节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处理决定作出后,发现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法、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处理的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 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受处理的教师不会因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章 处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 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表现良好,没有不当言行的,处理执行期满,解除处理。处理决定的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教师受处理期满前30日内,二级单位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党委教师工作部。
(二)经原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部门批准,作出解除处理决定。
(三)将解除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理决定的范围内宣布。
(四)将解除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学校师德档案。
第三十三条 处理解除后,教师的聘任、晋升、考核等按上级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理影响。但是,受到撤销已获荣誉称号或奖励、撤销教师资格、取消教师职务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不视为恢复受处理前的荣誉、奖励、职务或者资格。
解除处理决定在处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师德表现极为突出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受处理期间教师再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从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相关处理解除或提前解除决定完整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人员依据各自职责承担师德师风建设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院(部)党组织和行政班子、师德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机构领导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的;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处理不及时的;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拖延处置、拒不处置、违规处置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的;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九条 被问责的组织(单位)、被问责的领导人员及其所在组织(单位)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到位。作出问责决定的组织(单位)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整改。
第四十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四十一条 师德师风建设情况纳入到院(部)及其他各单位的年度综合考核、党委(总支)书记及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和教育督导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正确对待受处理的教师,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教师,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未经允许,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核实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引进人才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情况考察,建立和完善考察机制。发现应聘人员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各单位不得招聘和引进;发现兼职人员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予以解聘或辞退。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原《安徽工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安工大党〔2019〕5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关于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党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安徽工业大学巡察报告问题底稿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