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06〕34号
第一条为转变工作作风,保障工作落实,切实提高行政工作效能,适应建设“省内一流、国内知名”教学研究型大学的要求,促进学校发展,根据《安徽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领导工作效能的若干规定(暂行)》(安工大〔2006〕4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督查督办包括对行政工作的督办、敦促和检查,保障上级文件精神和指示,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学校重要会议决议、决定,校领导指示等的贯彻落实,提高行政运行效能。
第三条行政督查督办工作遵循“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注重时效 ”的原则,校领导亲自抓,校长办公室(简称“校办”)统筹协调,各单位、各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监察处予以监督。校办负责全校综合性行政工作、校行政重大决策贯彻落实以及校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的督查督办;其它行政工作的督查督办,根据职责和分工由学校有关行政单位或职能部门归口办理。
第四条行政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机关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行政工作方面的有关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学校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和单项行政工作计划所安排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四)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行政专题会议及校领导召开的其他专门会议形成的意见或决定的落实情况;
(五)上级机关领导和校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校领导有关校内各单位(部门)请示或报告事项的批示或交办意见的落实情况;
(七)校领导有关各类来信、来访事项批示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行政工作事项。
第五条校行政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一)登记。对拟进行督查督办的行政工作事项,督办员及时填写《督查事项登记册》,写明收件编号、收件日期、督办事项等。
(二)立项。按照一事一项的原则,由督办员编制《安徽工业大学行政督查督办事项处理单》,对督办事项提出拟办意见,并写明内容摘要、领导意见、承办单位、完成时限、反馈要求等,经校办主任审核后立项。涉及交叉部门较多的重大而复杂事项,由校办主任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立项。
(三)交办。经审批后《安徽工业大学行政督查督办处理单》,加盖“安徽工业大学督查督办专用章”,以督查督办通知的形式,由督办员送交主办单位、抄发会办单位,并报送有关校领导。特殊情况采用口头的形式交办。
(四)催办。行政督查督办通知发出后,督办员要以电话询问、发催办单和上门等方式,适时催办,定期检查,及时了解行政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根据需要督办单位要及时做好协调工作,促进工作的落实。
(五)反馈。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回复办理情况;确实难以办结或难以按期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及时报告进展情况,说明原因,由督办单位负责人向校领导汇报;重大和复杂事项的办理情况,应整理成书面材料,报校领导传阅。督办单位将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交办时所提的要求,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及时向批示领导报告结果。
(六)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督办单位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
第六条行政督查督办工作基本要求
(一)紧扣中心,突出重点。行政督查督办工作一定要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来开展,把主要精力放在促进学校党政工作重大决策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上,把工作重点放在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上,促进学校行政工作进程。
(二)尽职尽责,有查必果。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督查工作,尽职尽责地抓落实, 做到校领导重要批示随时办理,属文件或会议确定办结时限的要按时完成,确保督查事项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督办结论;凡未按时并保质完成的工作,督办单位应如实向校领导汇报以便作出决策,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时完成。
(三)注重实效,确保质量。各单位报告办理结果要客观全面,讲实话,报实情,力戒回避矛盾、掩盖问题,克服避重就轻、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使行政督查督办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收到效果。
(四)坚持督查与调研相结合。督办单位在开展工作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一丝不苟的精神,寓调查研究于督查之中,边督查边调研,力求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为学校领导做好参谋助手。督办人员在督查督办过程中,要加强与被督办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事项,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督办单位应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有关校领导汇报。
第七条校办不定期编发《行政督查督办简报》,对各单位落实学校和上级行政工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以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落实得好的,予以表扬,加以推广;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对落实不好的,督促改进;对落实差的,要进行通报批评。行政督查督办结果要作为对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各行政单位(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精神并参照相应的工作程序,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开展好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督查督办。
第九条本办法由校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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