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08〕40号
为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提高青年教师的工程实践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工程实践目的应与承担的教学任务相结合。
(二)工程实践方式应与个人科研工作计划相结合。
二、派遣对象
我校教龄未满三年的青年教师,以博士学位教师为主,以工科专业教师为主。
三、实践目的
应能结合本人的科研工作计划,深入企业生产一线,努力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重在了解企业生产情况及工艺流程等,有条件的教师,尽可能地利用企业的可用资源,结合企业的生产需要,开展相应的合作研究、科技开发、技术服务等工作。通过实践,能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能推进教学改革、完善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践的时间,一般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
四、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制定计划。每年5月和11月,各学院应根据本单位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结合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分期分批派遣计划,报学校审批。
(二)落实计划。计划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派出学院应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指导,督促他们按期按要求完成工程实践任务。
(三)按期派遣。人事处负责将参加实践的青年教师送往实践单位(由学校联系后确定)。青年教师实践期间的工作和生活等相关事项,由人事处会同各相关学院及时积极地妥善处理。人事处须定期督促、检查派遣后的进展情况。
(四)实践总结。青年教师在实践结束后填写《工程实践考核表》和《工程实践总结》。人事处会同相关单位(部门)及时召开总结交流会。上述“两表”作为专项补贴款核拨的依据。对于未完成工程实践任务的青年教师,学院不得报销其相关费用,学校不予以补贴。
五、相关规定
(一)各学院应高度重视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着眼长远,周密计划,妥善安排,跟踪管理。同时应主动关心青年教师参加工程实践期间的工作和生活等实际问题。
(二)对发生的工程实践经费等相关费用,由学院审核后支付。学校每年在下达下移经费“教师培养培训专项补贴”时,对经批准当年参加工程实践的青年教师按每人每年1500元的标准(不含“专项补贴”)将“补贴款”一次性核拨至相关学院。
(三)青年教师在工程实践期间的校内分配及标准,由学院根据《分配办法》并结合青年教师工程实践期间的实际表现合理确定,但确定标准时不得低于在岗的同类同职称人员。
(四)参加工程实践的青年教师纳入所在学院教学人员学年度考核范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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