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12〕15号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校在岗教职工校外兼职兼薪行为,经学校研究,决定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在岗教职工校外兼职兼薪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安徽工业大学在岗教职工校外兼职兼薪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校在岗职工校外兼职兼薪行为,根据安徽省《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皖人发〔2005〕3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必须提前30天)、所在单位审核并提出明确的意见。
(二)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受理后递交校兼职兼薪管理委员会(由人事处、教务处、质控中心、科研处、研究生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会议审查。
(三)学校会议研究决定。
(四)通过校园网公布相关信息。
(五)获准人提供与服务方签订的《兼职合同》,学校、学院(所在单位)与兼职人签订《兼职协议书》。
二、有关规定
(一)兼职兼薪行为,必须与申请人从事的工作相关。严禁从事简单的劳务性活动。未经批准或私自兼职兼薪的,经核实后予以通报,必要时依据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理。在兼职工作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与学校无关。
(二)申请时必须提出正当的申请理由;所在单位审核时必须提出是否同意兼职、兼职后对本职工作的具体要求。
(三)承担校外(不含继续教育学院、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课程讲授等教学任务的,由聘请方提前60天出具公函联系我校后依据上述工作程序办理,并形成《兼职合同》。《兼职合同》中必须写明免责等易引发争议等事项。
(四)日常管理工作,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与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相关事项,参照本《规定》管理,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登记、备案。
(五)相关管理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经学校批准承担的校外课程讲授等教学任务工作量,不作为职称(职务)晋升的依据。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校兼职兼薪管理委员会依据皖人发〔2005〕37号文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自费获得硕士学位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