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党〔2020〕119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对干部鼓励激励和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0年11月28日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关于对干部鼓励激励和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调动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浓厚氛围,凝聚建设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的强大合力,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党内有关法规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学校中层干部鼓励激励、能上能下机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优罚劣,依法依规、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中层干部,科级干部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鼓励激励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鼓励激励,是指通过考核奖励、选拔使用、关心爱护等方式,鼓励为学校改革发展和高水平大学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层干部。
第五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处级单位和中层干部参加学校年度综合考核、年度事业发展目标管理考评的,根据相关考核办法评定优秀等次。
(二)对考核年度被授予省部级及以上集体荣誉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被授予省部级及以上个人荣誉的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可直接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其所在单位优秀等次指标。
(三)对年度综合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处级单位,授予“年度综合考核优秀单位”称号,并给予嘉奖,奖励标准按照学校考核办法执行。
(四)对年度综合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中层干部,给予嘉奖,奖励标准为1500元。
(五)对连续三年年度综合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连续三年年度综合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中层干部,授予“优秀中层干部”称号,并记三等功一次,奖励标准为3000元。
第六条 选拔使用方面
(一)荣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以及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处级单位,经对领导班子的分析研判,业绩突出的中层干部在交流重用、提拔使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二)荣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以及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中层干部,在交流重用、提拔使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三)对在党的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管理服务、应急处突等工作中为学校发展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中层干部,在交流重用、提拔使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四)对于承担扶贫等工作任务,业绩突出的,在交流重用、提拔使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七条 关心爱护方面
(一)进一步加强干部年度体检及健康服务保障工作,做好干部心理健康保健工作。
(二)在干部遇到生活困难及重大变故等问题时,积极开展组织关怀活动,帮助干部解决后顾之忧。
(三)积极与干部开展谈心谈话,学校党政领导和组织部门负责人要定期与干部谈心谈话,掌握思想动态,倾听干部诉求,加强正面引导、疏导情绪压力,营造积极向上、心齐气顺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干部培养锻炼,每年选派一定数量勇于担当、业绩突出和有培养潜力的干部参加上级组织的调训,或到上级部门、地方政府、经济发达地区或工作先进高校对口交流挂职锻炼。
第三章 能上能下
第八条 推进中层干部能上能下,重点解决能下的问题。主要对不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履职不力、担当不足、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中层干部建立调整退出机制。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九条 中层干部能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十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中层干部进行调整,主要依据处级单位年度综合考核、事业发展目标管理考评和中层干部个人年度考核结果,综合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推动改革发展以及维护安全稳定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依据单位年度综合考核、事业发展目标管理考评和中层干部个人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较差”以及事业发展目标管理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处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中,个人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合计在5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中层干部;
(三)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中层干部。
第十二条 依据落实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领导班子不团结,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院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中层干部;
(二)所在单位立德树人、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出现严重错误导向,制止纠正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院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中层干部;
(三)发生严重违规推荐、提拔干部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院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中层干部;
(四)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单位违法违纪情形严重、师德师风问题突出,对违法违纪和师德师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院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中层干部;
(五)维护稳定安全、保密工作不力,发生影响学校改革发展重大群体性事件、安全事件和失窃密事件,不靠前指挥,不担当履职,造成重大社会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院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中层干部。
(六)抓基层党建工作不力,在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中连续三年排名末位的院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依据推动学校改革发展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因工作不力,主观臆断,导致所在单位改革工作迟滞或发展受限,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中层干部;
(二)在推进“一流学科、一流专业、一流课程”和“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中,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缺乏实效,未达到学校建设要求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中层干部;
(三)所在单位人、财、物管理等工作中发生严重违反上级和学校规定,对发生问题制止不力、隐匿不报、少报慢报,损失挽回不力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中层干部;
(四)发生重大教学管理责任事故,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培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中层干部;
(五)在招生就业、科研管理、基建、招标等工作中违反相关程序和规定,造成严重事件,没有及时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中层干部。
第十四条 对具有其他能下情形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中层干部进行调整。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的,由学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党委组织部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巡察、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会同纪委办公室、有关职能部门及院级党组织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听取干部所在院级党组织、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特别是要听取干部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认定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论等。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召开党委常委会,做出调整决定,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
(四)谈话。对决定调整的中层干部,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七条 由于身体健康或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或因健康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或非学校选派而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的,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 调整后的中层干部,能够端正态度,积极纠正错误,在调整后岗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且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上一条:印发《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关于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三案”精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印发《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