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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3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10115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明确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和废止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推进依法治校,经2010年第九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安徽工业大学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和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安徽工业大学规范性文件制(修)订流程图

      2. 安徽工业大学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安徽工业大学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明确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和废止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推进依法治校,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第149号令)、《安徽省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50号令)、《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以及《安徽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教政法〔20072号)、《中国共产党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则(试行)》(皖教工委〔2009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修)订、公开发布,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具有规章制度性质,能够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一般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党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或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名义印发。校内各单位(部门)原则上不得以本单位(部门)名义印发需要其他单位(部门)遵照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细则”等。学校规范性文件构成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体系。

第三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公布、解释、备案、清理与汇编,适用本办法。

我校与外单位联合制(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校内各单位(部门)的内部工作制度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  制(修)订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学校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  制(修)订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体现学校职权与责任相统一。

第六条  制(修)订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做到结构严谨,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七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公布和备案工作的程序一般为(具体见附件1流程图):

(一)起草单位(部门)申请立项;

(二)单位(部门)起草;

   (三)调研论证,相关单位(部门)磋商、会签;

   (四)前置性审查;

   (五)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六)校领导签发;

   (七)印发、公布;

   (八)学校综合性或重要规范性文件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立项和起草

第八条  凡属学校综合性或重要规范性文件,并需以学校党政名义制发的,原则上每学期初由有关职能部门或负责单位提交立项申请(立项申请表见附件2),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分别由党办或校办汇总,报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立项。

属于单一性或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制(修)订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或负责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由分管校领导批准立项,并分别交党办或校办备案。

上级要求和校领导交办的、时间紧急的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由分管校领导批准立项,并分别交党办或校办备案。

第九条  凡属学校综合性或重要规范性文件,申请立项时,各单位(部门)应当对制(修)订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制(修)订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并对负责起草工作的负责人和承办人、完成时间等作出说明。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单位(部门)工作职责的,由主要责任单位(部门)或校领导指定的单位(部门)牵头负责起草工作。对于重要的综合性、法律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由党办、校办组织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起草重要规范性文件,或因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等原因,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论证的,由负责起草的单位(部门)组织召开论证会,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学校实际,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全校范围或者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通过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机构或其他专业性议事协调机构讨论,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代会执委会讨论等形式,或举行听证会。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工作职责的,起草单位(部门)应当举行座谈会(座谈会应有记录,如实记录参会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对草案作出相应的修改。

起草单位(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部门)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涉及教职工或学生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全校范围内公布草案或召开听证会,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

向全校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部门)应认真研究各方面反映的各种意见,在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起草单位(部门)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

第四章  前置性审查和审核

第十六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前置性审查和审核制度。凡属规范性文件,在提请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前,由党办或校办进行前置性审查,并从文字、格式等方面进行审核。

对于综合性或重要规范性文件,党办或校办可会同政策研究室进行前置性审查,必要时可请学校顾问律师协同对文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前置性审查。

未经前置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直接提请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七条  前置性审查时,起草单位(部门)应当将送审稿及其说明、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党办或校办。

报送审查的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资料等。

第十八条  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多个起草单位(部门)共同起草的送审稿,应当由每个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名。

第十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现行的内容相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如果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将被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应当在送审稿中明确予以废止。

第二十条  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办或校办可以退回起草单位(部门),要求重新研究、起草:

(一)制(修)订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送审稿与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三)送审稿中有明显制度缺陷的;或者有关部门对于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部门)与有关部门未进行充分协商的;

(四)应该听取意见但未听取意见的;或者对已听取的有关意见未作处理或未作说明的;

(五)送审稿结构混乱,条文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操作性差的;

(六)送审稿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报送的。

第二十一条  党办或校办在审查送审稿过程中,可以就有关问题自行组织调查研究,也可以按本办法第十二至十五条的规定进一步征求、听取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党办或校办审查送审稿后,应当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及时向起草单位(部门)反馈。

第二十三条  凡属学校综合性或重要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拟定正式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修)订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由起草单位(部门)、党办或校办负责人共同签署,并提出提请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涉及专业性、学术性的规范性文件,经党办或校办审核后,由起草单位(部门)根据文件内容情况,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机构或其他有关专业性议事协调机构审议。

涉及教职工基本权益的规范性文件,经党办或校办审核后,由起草单位(部门)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执委会审议。

起草单位(部门)应当根据学校有关学术机构或专业性议事协调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执委会的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并对修改情况进行反馈和说明。

第五章 决定、印发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管理或者其他重要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稿,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请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单位(部门)负责对草案作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党办、校办应当根据有关会议审议意见,与起草单位(部门)共同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送有关校领导签署后印发。属于学校综合性或重要规范性文件,由分管校领导复核,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分管校领导签发。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由党办、校办按照学校党务、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以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制(修)订单位(部门)、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会议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公布日期等。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公布范围。

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党委常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印发施行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范性文件依据的。

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起草单位(部门)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党办或校办审查后报请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公布。

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三十一条  属于在实际工作中具体运用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问题,由负责该规范性文件执行的职能部门报请有关校领导同意后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关单位(部门)和师生员工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可以向党办或校办书面提出意见或建议,党办或校办应当予以研究处理。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部门)、党办或校办各备案一份。

涉及师生员工基本权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修订、清理与汇编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变化,及时对已经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修订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党办或校办定期对学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学校已经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需要适时修订或废止的,由党办或校办提出修订意见或建议,报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校办每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汇编成册,下发学校各单位(部门)。

各单位(部门)也可自行对与本单位(部门)工作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党务和群团组织有关规范性文件制(修)订,按照各自章程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党办、校办对学校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等工作履行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各单位(部门)以及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党办或校办通知其限期改正。对因此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立项,或未经审查、审核,擅自制(修)订、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二)不报送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三)在接受规范性文件相关检查时,不提供资料、拒绝配合,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对备案中上级提出的处理意见或决定,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的。

第四十条  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校办会同党办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出国(境)归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