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07〕100号
为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机关管理工作效能,提高人员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深化校内分配制度改革,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一)正确处理好教学单位与非教学单位之间的校内分配关系。
(二)正确处理好教学人员与非教学人员之间的校内分配关系。
(三)正确处理好非教学单位各类人员之间的校内分配关系。
二、工作原则
(一)按照略低于教学单位教职工校内分配总体水平的原则,确定非教学单位职工的校内分配水平。
(二)参照教学单位教职工原岗位津贴标准,结合教学人员岗位津贴、“两补”、课时酬金等三块分配模式,确定非教学单位各类人员之间的校内分配水平。个人岗位津贴的执行标准(见附件),按岗位性质,就高确定。
(三)在确定非教学单位各类人员的校内分配水平时,强化岗位意识,淡化职称意识。
(四)在非教学单位的年度部门考核和年度个人考核中,强化责任意识;年度部门考核结果和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发放业绩津贴的依据。业绩津贴的发放办法,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另行制订。
三、本方案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岗位津贴标准表
岗位 |
月标准分 |
比照岗位的月标准分 |
正校级 |
230 |
|
副校级 |
200 |
|
正处级 |
120 |
正高职120 |
副处级 |
100 |
副高职(博士毕业)90、技师75 |
正科级 |
80 |
中职(硕士毕业)75、高级工65 |
副科级 |
70 |
助职60、中级工60 |
科员 |
60 |
员职(本科见习)55、初级工50(其他40) |
备注:月标准分(分值15元),不含原“两补”(另按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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