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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30日 文章作者: 浏览:

人〔201824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人事处

2018528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劳动安全工作,保障教职工身心健康,规范工伤认定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研究同意,印发本意见。

一、切实防范教职工伤害事故的发生

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劳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工作制度,保障教职工劳动条件。应加强劳动安全教育,提高教职工劳动安全意识,及时排除办公场所、实验场所及其他公共工作活动场所的安全隐患。

学校及各单位组织教职工集体活动、选派教职工校外进修、公差时,应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预先做好必要的安全教育工作。为减少伤害事故给学校和教职工造成的损失,各单位及教职工组织集体活动或校外长期进修的,应预先购买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并做好保障工作。

严格执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原则。各单位自行组织的体育比赛、体育训练、外出考察及其他各类活动,发生安全事故或发生教职工伤害事故的,责任由所在单位承担。教职工自发组织的各类活动,发生安全事故或发生教职工伤害事故的,责任由个人承担。因工作过失而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执行教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程序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等由所在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出结论。校人事处是学校工伤认定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相应政策执行。

1.工伤事故报告

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工伤事故,所在单位(当事教职工配合)应第一时间调查事故经过,在事故发生后的 24 小时内向人事处书面报告。

2.工伤认定 

劳动安全事故中发生教职工伤害的,自伤害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由受伤教职工本人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执行),所在单位审核确认,经校人事处复核后,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效的,学校不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3.伤残等级鉴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相对稳定,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由受伤教职工本人提出伤残等级认定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执行),所在单位审核确认,经校人事处复核后,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伤残等级认定申请。

三、相关规定

1.各单位在核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时,必须核查事故(特别是因公外出、上下班途中、集体活动)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当事人、见证人等准确信息,严格杜绝调查不清、证据不足、违背实事、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发生。

2.教职工个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或伤残等级鉴定申请,或未能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作自动放弃认定资格。所在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给学校或教职工造成的工伤费用损失由所在单位承担。

3.因单位原因而造成的工伤经济责任由所在单位承担,相关费用从单位年终绩效工资中扣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同时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4.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政策性强,对由教职工个人提请工伤认定或伤残等级鉴定的,或对已获工伤认定或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有疑义的,校人事处会同所在单位严格复核,并可按规定程序提出复核和申诉复议。

5.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申请材料需由学校签章或证明的,必须经由校人事处审核。未经校人事处审核的,不得以学校的名义给予签章或出具证明。

四、本意见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为学校全体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外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和与我校建立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已办理退休(退养)手续的聘用人员、劳务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不适用本意见,此类人员发生伤害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签订的聘用合同(协议)执行。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其他未提及事项按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