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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1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办〔201825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经校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研究、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2018523

安徽工业大学

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教职工福利费,提高福利费的使用效能,切实解决教职工的生活困难,使广大教职工切实感受到学校的关怀和温暖。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职工福利费的来源

教职工福利费的来源,是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全校在编在册教职工基本工资总额的1.5%提取。由财务处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安排,专款专用。其它渠道解决的福利费支出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原则

(一)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节余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的原则。

(二)坚持提取额度与使用额度均衡原则。

(三)坚持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困难补助优先”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合理的原则。

(六)坚持节俭节约的原则。

  三、享受教职工福利费的对象

享受教职工福利费的对象为全校教职工。

四、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

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由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负责,学校工会、财务处具体实施,接受学校教代会的监督,同时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每年年初拟定全校年度福利费使用预算方案,报学校批准后按预算执行,年终由财务处提供实际使用情况。

   五、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福利费主要用于教职工集体福利和教职工住院、重大疾病、生活困难等补助、慰问及其他个人福利。

(一)集体福利

1体检。每年组织教职工体检,教职工体检(含妇检)费用按照学校统一方案和标准开支,由工会和后勤处负责实施。

2.节日慰问。根据福利费使用情况,每年在端午节、中秋节、元旦等国定节假期间慰问教职工。

3.疗休养。组织优秀教职工疗休养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疗休养活动,疗休养人数和标准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确定。

4教职工保险。学校将根据需要和福利费承受能力为职工办理有关保险。

5.年满30周年教龄慰问。学校每年教师节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周年的教师进行慰问,慰问标准每人500元,由人事处提供名单,工会组织集中发放。

6.退休慰问。为感谢教职工在职期间对学校事业发展做出贡献,对当年度退休的教职工给予慰问,慰问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00元物品。由人事处提供名单,工会组织集中发放。

7困难教职工慰问。每年12月,各分工会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进行送温暖对象摸底,工会常委会根据困难状况确定慰问等级,慰问标准按贫困情况分二个等级分别给以1000元、600元补助,在元旦前由工会组织发放。

对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教职工进行慰问,慰问标准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由所在分工会组织慰问。

(二)个人福利

1.教职工住院慰问。教职工生重病(属于国家规定大病范围内的)住院慰问标准原则上控制在800-1000元;因病住院手术的职工慰问标准原则上控制在500-800元;一般住院慰问原则上控制在300-500元。

慰问看望教职工实行分级看望,一般情况由所在分工会组织前往看望,各级劳动模范、教代会执委、校工会委员、分工会主席、教代会工会各工作机构成员由校工会和所在分工会前往看望。

2.教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死亡慰问。教职工本人死亡(不含犯罪),慰问标准1000元;教职工爱人或孩子死亡,慰问标准800元;教职工父母死亡,慰问标准500元。由所在分工会组织慰问。

3生育慰问。凡是我校在编在岗的女教职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给予300元慰问金,由所在分工会组织慰问。

4.对在编教职工子女高考给予慰问。慰问标准200元,由所在分工会高考前组织慰问。

5.对退伍军人和军烈属给予慰问。退伍军人和军烈属按每人每年200元发放慰问费,烈属按每人每年500元发放慰问费,由武装部在“八一建军节”期间组织发放。

  六、福利费的使用审批程序

(一)困难补助,基层工会摸清情况后报校工会,经工会常委会研究审批后,财务处办理报销。

(二)教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死亡慰问金,由基层工会上报相关材料,学校工会审核后,财务处办理报销。

(三)探望住院教职工、慰问教职工生育和子女高考,由分工会造表报学校工会审核批准后,财务处办理报销。

(四)对退伍军人和军烈属给予慰问,由武装部摸底造表报学校工会审核,财务处办理报销。

(五)教职工节日慰问、体检、疗休养费开支,由校工会提出方案,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财务处办理报销。

  七、本试行办法由校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非职务性工作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