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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9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党〔201255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安徽工业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21214


安徽工业大学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逐步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科级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有关干部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选拔任用全校所有各类科级干部。

第四条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学校规定的科级干部职数内,由校党委组织部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基层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科级干部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受住各种考验。

(二)具有科学正确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工作作风务实,想干事,能干事,办实事,求实效,乐于奉献、艰苦奋斗,努力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走群众路线,认真调查研究,理论联系实际,较好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有胜任工作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五)坚持原则,按章办事,廉洁自律,正确行使职权,不以权谋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六)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

第六条 提拔担任副科级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本科毕业生应具有四年以上工龄,硕士研究生应具有两年以上工龄。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第七条 提拔担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年龄一般不超过52周岁,身体健康。

(二)由副科级职务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当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且工作成绩突出。

第八条  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担任团内职务的,应当符合有关团干任职的年龄要求。

第九条  在辅导员工作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干部任职资格要求的,可以择优提任科级辅导员。

第十条  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直接申报提任正科级职务;其他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和工作特殊需要的,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破格提拔。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一条  初始提名。提任科级干部,由基层党组织根据学校科级干部岗位限额,采用个人申报、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等多种形式进行初始提名,经征求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意见后,报送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其中,民主测评或民主推荐得票率低于30%的,不得作为初始提名人选;科级团干部的初始提名人选应事先征求校团委意见;科级辅导员的初始提名人选应事先征求校学生工作部(处)意见。

第十二条  考察人选。按照基层党组织提出的初始提名人选,党委组织部根据拟任职位和提名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相关基层党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校领导中进行沟通酝酿,在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考察建议人选名单,报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三条  组织考察。提任科级干部应进行组织考察,考察工作由基层党组织负责实施,党委组织部派人参加。其中,考察对象不属于本单位的,由党委组织部协调在考察对象来源单位进行考察。考察工作的相关要求,参照《安徽工业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讨论决定。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拟任人选建议方案,基层党组织召开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同时将干部任免审批表、会议纪要、考察材料、工作小结等材料报送党委组织部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须重新补充程序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任职。党委组织部根据各基层党委票决结果,统一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党委组织部统一发文聘任,办理任职手续。任职时间以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六条  实行科级干部免职制度。经党委组织部或基层党组织认定,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或予以解聘:

(一)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界限;

(二)因职务发生变动,需要免去现职或予以解聘的;

(三)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考核机关和考察机关认定为不称职的;

(四)因学习、出国、外派等原因,需离职一年以上的;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六)因辞职、降职原因,需要免去现职或予以解聘的;

(七)因受法纪处分或其他原因,需要免去现职或予以解聘的。

第十七条  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责令辞职和引咎辞职,并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自愿辞职。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须写出书面申请,交所在基层党组织,报党委组织部审批。组织部在收到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二)责令辞职。基层党组织会同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三)引咎辞职。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由组织部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八条  实行科级干部降职制度。对于因素质和能力不适宜担任现职,或因工作失职发生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经基层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会商后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交流、回避

第十九条  实行科级干部交流制度。各单位应当鼓励科级干部交流,交流可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岗位交流,也可在校内不同单位交流。

第二十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第二十一条  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在讨论科级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的科级干部任免事项,党委组织部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负责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免去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用人失察失误的,或存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干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及组织部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学校教职工对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和学校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工业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安工大党〔200313号)同时废止。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做好安徽工业大学2012年科级干部聘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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