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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9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党〔201239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安徽工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2912

 


安徽工大学

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处级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要求是: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和制度,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学校处级领导岗位上来;把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开拓创新、勤政廉洁、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领导集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全校处级领导干部。

基层党、团、工会组织的处级领导干部,在换届时,还要依照党章、团章、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

选拔任用处级非领导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熟悉教育规律和教育管理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党的教育事业,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三)身体健康。

(四)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且工作成绩突出。

(五)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学院(部)基层组织领导两年以上(系主任、研究所所长、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等)的副高级以上职称专任教师,且工作成绩明显。

(六)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提任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七)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经过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如因特殊原因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八)提拔担任党、团、工会组织处级领导职务的,应符合党章、团章、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九)连续或累计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干部任职要求的,可以择优提任处级辅导员。

第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过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可以按上级有关规定破格或越级提拔。破格或越级提拔的,应报上级部门同意。

第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可以在学校范围内选拔任用,也可以在学校一定范围内选拔任用,特殊需要的也可在校外公开选拔任用。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和处级干部集中聘任,民主推荐按照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在全校范围内推荐,特殊情况也可在一定范围内定向推荐。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关联性原则确定。

全校范围内民主推荐。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是:校领导、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处级以上干部、教代会执委、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省级以上人大代表和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正高职称人员代表;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是: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定范围内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的推荐范围,由学校党委根据岗位情况研究确定。其中,在教学单位范围内定向推荐的,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为所在学院全体教职工;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为所在学院的领导班子成员、正高职称人员、科级干部、分工会和分团委负责人、教工党支部书记、内设机构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在其他范围内定向推荐的,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为所在基层党组织所辖单位或所在业务工作系统的全体在职在编教职工;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为相应单位的科级以上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等。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与步骤: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职数、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在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综合分析情况,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个别提拔时,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五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处级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察

第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时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  组织考察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人员应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二)制订考察方案。党委组织部针对不同处级领导职位的职责要求,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和工作要求,报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

(三)发布考察预告。党委组织部将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方式等,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预告。

(三)实施考察。考察组根据拟任职位的条件和职责要求,可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个别谈话人员范围,根据被考察人来源单位确定。其中,来自于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的,谈话人员范围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本部门中层以上干部;来自于教学单位的,谈话人员范围为本单位现任党政班子成员,正高职称人员,科级以上干部,分工会、分团委负责人,党支部书记,系、所、中心、实验室等内设机构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四)形成考察材料。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写出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要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材料的内容应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等。

第十八条  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已经提拔任职的处级领导干部,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酝酿

第二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对任用建议方案充分酝酿。

第二十二条  酝酿应当根据处级职位和拟任人选的情况,分别在党委常委、校领导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在对任用建议方案进行充分酝酿后,应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处级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处级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由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六条  需要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等。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按规定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讨论决定处级领导干部任免事项之前,应书面征求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七章  任职

第二十八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

新提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要在全校范围内通过校园网或张榜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拟任职务,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新提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均需试用一年。干部在试用期间享受试任职务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取消试任职务待遇,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条  对党委决定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

第三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由学校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学校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由选举产生的,其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任期和换届

第三十二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

处级领导干部每个任期一般为三年。同一职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换届时原则上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任期内调整职务或个别提任的,任职两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两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三十三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换届制度。

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换届时,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凡年满58周岁的处级干部,保留原职级待遇,改任相应职级非领导职务;新提拔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进行;不属于提拔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重新聘任时,采取个人报岗、干部教师对其进行民主测评和岗位推荐等方式进行。具体实施方案由校党委研究确定。

第三十四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工作目标责任制。

处级领导干部集中换届后,学院(部)党政班子和职能部门处级干部要确定任期工作目标,经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务会议讨论并经联系或分管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审定。每个单位的任期工作目标列入领导班子和干部本人任期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期考核制度。

学校对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实行年度和届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六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学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校内进行;在个别提任或集中换届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第三十七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制定实施方案,一般应当经过以下基本程序:

(一)制定工作方案,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实施;

(二)发布公告,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统一考试(可根据需要组织笔试、面试或答辩等形式);

(五)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六)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八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处级领导干部集中换届或届中调整时,应进行岗位交流。交流应当从有利于改善干部队伍结构、有利于培养和锻炼干部、有利于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工作平稳过渡等方面综合考虑。

(二)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需要进行多岗位锻炼和提高领导能力的;为合理配备领导班子,优化班子成员结构需要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三)交流的重点主要是:在同一单位担任同一职务连续任职满两届的;在同一单位任正副职合并计算,连续任职满三届的;人、财、物等资源配置权力比较集中的正职领导岗位。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校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领导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免去现职:

(一)没有完成任期目标的;

(二)在年度或届满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且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出国、出境,不能履行领导职务超过两年以上的(因工作需要出国、出境保留职务者除外);

(五)不服从组织安排、正常交流或轮岗决定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集中换届时,职务发生变化的,原职务自然解除。

第四十二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干部的待遇按照辞职后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一)因公辞职,是指干部因职务变动,依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向校党委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处级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校党委审批。校党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根据干部在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第四十三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领导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年以上,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纪律要求。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级干部任免事项,校党委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七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用人失察失误的,或存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干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校党委及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全程记实,完整、准确记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和工作过程中的重要情况,直观反映工作中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运行情况。具体要求按省委组织部《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暂行办法》(组通字〔2007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建立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一条  校党委及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学校教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和学校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工业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安工大党〔200313号)同时废止。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试行科技(体育)竞赛项目奖励分类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