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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经费管理工作下移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8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0799

为认真实施《安徽工业大学管理重心下移工作总体方案(试行)》,依据财权与事权相宜的原则,实行经费管理工作下移。根据学校实际,为保证经费管理下移工作积极、稳妥、健康、有序地运行,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管理下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为学校发展目标服务。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学校建设需要与校内工资分配水平的关系;有利于加强队伍建设特别是教师队伍建设,增强办学实力;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增加办学活力;有利于保障各项任务的完成,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促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合理配置财力资源,扩大院(部)经费使用自主权,调动院(部)办学积极性,增强院(部)管理责任感,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坚持经费总量宏观控制。既要保障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从学校经济实力的实际出发,量入为出,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安排各项经费下移的额度。学校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调整各项经费的下移额度。

(四)坚持财经纪律。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财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学校关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行经费分类管理,保证经费管理下移工作实施规范、运行有序,经费使用合理。

(五)坚持民主管理与学校监督相结合。院(部)重大决策方案和重大经费使用项目,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决策,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做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学校要加强对院(部)经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二、经费下移项目及核算办法

下移经费按校内工资经费、教育行政事业费、学生经费三个类别,分经费项目及其标准分别核定。

(一)校内工资经费

按照院(部)教职工人数及其职务职称状况、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和学生教育管理任务等情况,综合核定院(部)校内工资经费额度。具体核算办法如下:

1.岗位津贴额度核算办法

校内岗位津贴按院(部)当年教职工人数及其职务职称情况及下列标准核定:

正高3.0万元/.年、副高2.3万元/.

中职1.7万元/.年、初职(含一般人员)1.3万元/.

博士在未确定职称前按副高标准核算,硕士在未确定职称前按中职标准核算。

处级干部和院(部)机关管理人员按校机关同层次同类人员校内工资标准核算。

2.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补贴核算办法

按各学院当年春季所在学年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人数每生60元标准核算。

3.教学工作补贴核算办法

按院(部)当年春季所在学年完成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不含工商学院)教学任务和研究生(不含工程硕士生)公共课教学任务标时总数及每标时20元标准核算。

院(部)完成教学任务标时总数为:

X=X1+X2+X3+X4+X5+X6+X7+X8+X9+X10+X11(注:X1- X11与本院[]不相关项则不计算)

X1(课程教学工作量)=Σ承担理论课学时数×实际选课人数/标准开课人数70人(体育、外语为50人,经济、管理、文法为85人,军事理论课为100人)

X2(实验教学工作量)=Σ承担实验学时数×指导实验学生人数/30人(上机性实验为40人)

X3(课程设计工作量)=Σ承担课程设计(学年论文)周数×20标时×指导学生人数/70

X4(实习指导工作量)=Σ承担实习指导周数×24标时×指导学生人数/70

X5(毕业设计指导工作量)=Σ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含毕业实习)学生人数×18标时/人(经济、管理、文法、外语类为15标时/人)

X6(公共选修课教学工作量)=Σ课程学时数×实际选课人数/标准开课人数100人。(注:经教务处核准同意开课的公共选修课方可予以核算)

X7(群体工作量)=当学年在校学生人数×1标时/100人周×36

X8(指导高水平运动队与各类比赛教学工作量)=2000标时/学年

X9(集中军训教学工作量)=200标时/学年

X10(数学建模教学工作量)=500标时/学年

X11(研究生公共课教学工作量)=Σ计划学时数×上课研究生数(少于35人的按35人计算)/35

4.科研工作补贴核算办法

根据上年底已到位的科研经费(不含设备费),按下列标准分类核算:

1)工科类

纵向课题工作补贴=2万元×到位经费/10万元

横向课题工作补贴=2万元×到位经费/20万元

2)经济、管理类

纵向课题工作补贴=2万元×到位经费/5万元

横向课题工作补贴=2万元×到位经费/10万元

3)文法、数理、军体及人文社科类

纵向课题工作补贴=2万元×到位经费/2.5万元

横向课题工作补贴=2万元×到位经费/5万元

5.课程建设工作补贴核算办法

国家级精品课程,按每门每年0.5万元标准核算。

省级精品课程,按每门每年0.3万元标准核算。

校级精品课程,按每门每年0.1万元标准核算。

同一门课程获不同级别精品课程就高核算,不重复计算。

立项双语教学课程,按计划学时每学时10元标准核算。

省级教学实验示范中心,按每个每年0.3万元标准核算。

6.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立项课题)工作补贴核算办法

国家级课题在规定的研究期间内,按每项每年0.3万元标准核算。

省级重点课题在规定的研究期间内,按每项每年0.1万元标准核算。

省级一般课题在规定的研究期间内,按每项每年0.07万元标准核算。

校级课题在结题当年,一次性按每项0.1万元标准核算。

获不同级别立项的同一课题就高核算,不重复计算。

7.研究生教学工作补贴核算办法

按当年春季所在学年在籍硕士研究生人数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核算;博士研究生按当年底在籍人数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核算。

学位点补贴:硕士点按每点每年0.5万元标准核算;博士点按每点每年1万元标准核算。

8.新补充人员补贴办法

当年新补充人员的补贴按下列标准核算:

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每人补贴4万元。

具有硕士学位人员上半年报到上岗的每人补贴1.7万元;下半年报到上岗的每人补贴0.85万元。

具有本科学历人员上半年报到上岗的每人补贴1.3万元;下半年报到上岗的每人补贴0.65万元。

9.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工作补贴由继续教育学院在当学年结束时按每学时20元标准与相关学院另行核算,核算结果报人事处备案核准后执行。

(二)教育行政事业费

1.日常运行经费(含实习费、结业费、差旅费、日常办公费)

理工类学院按当年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人数每生145元标准核定;经济、管理、文法、外语学院按当年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人数每生135元标准核定。

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经费按6万元标准核定;体育维持费、军训费各按12万元标准核定。

对学生数较少且承担公共课较多的学院在预算时给予适当的专项运行经费补助。

2.实验材料费

以上年下拨数额为基数酌情调整当年下拨额度。2007年的下拨额度以2005年下拨数额为基数,暂按上调10%左右核定。

3.教学设备维修费

以上年下拨数额为基数酌情调整当年下拨额度。2007年的下拨额度以2005年下拨数额为基数,暂按上调10%左右核定。

4.教师培养专项补助费

按院(部)当年底在编正式教职工人员总数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核算,专用于支付教学人员的学历或非学历进修的有关费用。

5.研究生教育业务费

按下列标准核定:

理工类硕士研究生全程培养费每生3000元(分别在第三、第四学期各下拨50%);

经管文类硕士研究生全程培养费每生2400元(分别在第三、第四学期各下拨50%)。

6.国家级、省级精品课程建设补助费

上级给予专项经费的按实下拨;没有专项经费的分别按每门每年2万元、1万元标准核定。

7.省级教学示范实验中心运行补助费

按每个示范实验中心每年2万元核定。

(三)学生经费

学生经费按学院当年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人数及下列标准核定。

1.学生活动费

按当年秋季在籍学生人数(含在籍硕士研究生人数),每生20元标准核算。

2.学生困难补助费和减免学费

按当年秋季在籍学生人数,每生40元标准核算。

3.奖学金

按当年秋季二、三、四3个年级在籍学生人数,每生375元标准核算。

4.毕业生就业指导经费

按当年春季毕业的学生人数每生60元标准核算。

三、下移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办法

(一)学校每年年初预算一次院(部)经费额度,年底对当年应拨经费进行一次结算。

(二)校内工资经费由财务处依据学校当年预算给院(部)的指标,按月平均划拨经费指标的90%;年底考核后,按结算额度一次性补拨。

(三)划拨到院(部)的经费,坚持按经费类别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统筹使用,自求平衡,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教育行政事业费的管理与使用办法,仍按学校现行规定执行。

学生经费与研究生教育业务费的管理与使用办法,按学工部、研究生部、财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中有关校内工资的各项核算标准,是学校给院(部)划拨校内工资经费额度的核算依据,不是分配给教职工个人的标准。院(部)内工资的具体分配办法,由院(部)按学校制定的《院(部)内工资分配指导性意见》执行。

(四)《院(部)内工资分配办法》实施后,教职工的校内工资由院(部)按照本单位《分配办法》执行。

院(部)应指定专人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发放的院(部)内工资情况以电子邮件方式报人事处备案。

(五)院(部)各项经费的日常使用与审批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重大支出事项须由院(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六)原每月执行的个人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水电费、所得税等代扣代缴项目,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下列经费仍由学校有关部门统一管理与发放:

1.校拔尖人才津贴与科研资助费;

2.引进人才政策性补贴、科研启动费、安家费;

3.教学科研奖励(院[]可另行给予奖励);

4.教职工探亲费;

5.外聘专家来校讲学酬金(原则上按年初制定的计划执行);

6.学生(含研究生)在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中获奖的奖励(院[]可另行给予奖励)。

四、监督、考核与奖惩

(一)院(部)各类经费的使用,接受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和监察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每年年底对院(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经费管理使用效益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校内工资经费划拨额度挂钩。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本单位当年校内工资经费额度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全额兑现应划拨的校内工资经费额度。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按当年应划拨校内工资额度的0.5%予以扣减。

五、附则

(一)学校建立下移经费动态核算机制。各项经费的下移标准和额度,根据学校财力实际和年度预算予以确定。校内工资总额预算必须控制在上级核定的额度以内,年底结算时视实际执行情况对校内工资核算办法中第“2”、“3”、“4”三项核算标准或按结算后院(部)该三项经费所占比重进行必要的调整,对平均水平过低的给予必要的微调。

(二)本办法各项下移经费的预算、结算,由相应职能部门对口核算,报财务处综合汇总,其中校内工资对口核算后报人事处汇总,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三)为增强本办法的可操作和实效性,有关部门可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下移经费的管理制定实施细则或指导性意见。

(四)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五)本办法校内工资部分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其余部分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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