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06〕56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校内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网络实验室等互联网上网场所的管理,积极营造校园“绿色网络环境”,拓展“绿色网络空间”,依据《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校内所有为师生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网络实验室等场所(以下简称校内上网场所)。
第三条 校内上网场所主要用于为在校师生提供与学习和科研有关的服务,严禁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条 学校对校内上网场所实行“谁开放、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内上网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内上网场所应通过学校校园网接入互联网,由网信管理中心建立IP地址使用信息数据库,并对IP地址的分配使用逐级责任制,落实用户实名登记制度。
第六条 校内上网场所开放时间以所在机房规定的开放时间为准。
第七条 校内上网场所的管理和使用人员均为安徽工业大学校园网的用户,应严格遵守《安徽工业大学校园网用户守则》。
第八条 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的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和消防安全设施,落实信息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校内上网场所的信息安全和消防安全负责人要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安装互联网上网场所管理软件和消防安全设施;
2.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3.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开放使用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九条 校内上网场所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要监督和指导学生的上网活动,以保证学生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有害信息。要做好上机记录,并对记录保留60 天。
第十条 各校内上网场所应建立相应的上网登记制度和上网场所巡查制度,宣传、学工、保卫、网信管理中心等部门应组织对校内上网场所进行不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并对违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并将违法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上网场所,应及时予以关闭整改,达到安全标准后再予以开放。
第十一条 学校的房产、设备及场所不得以出租、承包、合作经营等等方式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网吧。
第十二条 实行校内上网场所备案和年度检查制度。校内上网场所应该积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对上网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校内上网场所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校内上网场所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学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校内上网场所责成进行整改直至停止服务,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网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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