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08〕37号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地税局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就我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二、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参保学生住院和门诊特大病医疗保障的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业务由市医疗保险机构经办;学校负责本校学生普通门诊的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并协助做好本校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就医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学校原则上要求在校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参保登记,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参保学生个人缴费暂按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执行。
1.从2008级学生开始统一参保。
2.2005、2006、2007级学生,已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又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学生,其住院医药费和意外伤害医药费,在市医保机构报销后的余额部分,到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再剩住院医疗费余额在学校按原政策报销;享受城镇居民医保的其他待遇和普通门诊报销待遇。
2005、2006、2007级学生,已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本次不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其住院医药费等,继续执行原政策。
3.不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学生需提供不参保承诺书,不享受居民医保各项待遇。
4.参保学生中属于低保、重残的,按每人每年20元缴纳保险费;属于孤儿的,个人不缴费。上述人员需按马鞍山市城镇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提供证明。
5.已在我市社区或乡镇参加本市2009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提供参保证明后今年可不再重复参保,今后在学校统一参保缴费。
6.今后学生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在学生入学时作为代收代支项目统一收缴。
7.在学校统一参保登记工作结束后入学的学生,学校相关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补充登记缴费手续,学生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同等待遇。
8.参保学生转学、退学的,学校相关部门要及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学校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参保学生除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规定病种门诊医疗待遇外,我市增加在校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致残(致亡)补贴、计划内住院分娩补贴和大病医疗补助医疗待遇。其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支付限额和结算办法按马鞍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相关规定执行。
六、参保学生就医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的医保卡和就诊病历,在我市定点医院就医结算。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异地(转外)就医、伤残(伤亡)补助、生育补贴按规定在马鞍山市医保中心进行审核报销。
七、参保学生实习、寒暑假、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因病确需就地医疗,需向学校和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马鞍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相关规定执行。
八、参保学生因病需转外住院治疗的,其住院预付金由学生先行垫付;确有困难的,由教师为其借款、学院担保后,办理首次住院预付金借款手续。
九、参保学生的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医药费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附件)。
十、加强组织领导,此项工作由分管校领导统一部署,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建立协调机制。
1.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各学院登记参保学生信息(纸质和电子版,低保、重残、孤儿学生信息)、收集照片(每人2张1吋照片)、收取学生保险费,负责学生医保卡、病历本的发放等参保工作。
2.财务处负责学生医保经费管理工作,负责与马鞍山市地税等部门的业务联系。
3.后勤管理处和校医院负责与马鞍山市劳动保障部门、医保中心的业务联系,负责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管理、门诊医药费报销审核以及医保政策宣传、咨询等工作。
4.校医院要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免费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医疗卫生服务。
5.学校加强医疗机构建设,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
十一、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学生参保、门诊就医、门诊医药费报销等,由工商学院负责,学校暂代为办理,经费单独核算。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省、市若有新的文件出台,我校将作相应调整。
附件:安徽工业大学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ΟΟ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安徽工业大学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加强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管理,根据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和马鞍山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实行学校包干使用办法。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由马鞍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我校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于每年10月31日拨付学校包干使用。
当年度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度超支部分,先由上年度门诊统筹结余资金解决;仍然超支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学校和马鞍山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特大病统筹资金共同负担,其中:学校负担60%,住院及特大病统筹资金负担40%。
第二条我校参加马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可按规定使用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工商学院单独建立账户,单独核算)。
第三条参保学生凭医保卡和门诊病历在校医院门诊就医,确需转往本市市级医保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的,由转诊医生在学生病历上注明转诊并开具转诊证明,学生凭市级医保定点医院的医保发票和转诊证明回学校报销。
第四条学生病情紧急时可先到市级定点医院就诊,报销时凭急诊证明经审核认定后予以报销;参保学生在外地实习或因病休学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凭学院提供的相关证明,按照规定给予报销。
第五条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的支付范围为:马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违反校纪校规、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门诊医药费,市外的普通门诊医药费,各类体检、预防用药、免疫接种费用,以及不属于马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内的其他费用,均不属于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支付范围。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特大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在市医保中心报销。
第六条参保学生符合报销规定的普通门诊医药费按40%比例报销。
第七条因病等休学的学生门诊医药费包干使用,复学后予以报销,每年普通门诊医药费报销金额不超过60元。
第八条参保学生在校医院刷卡就医时,按照60%收取普通门诊医药费。
第九条参保学生的校外普通门诊医药费,凭学生证、医保卡、门诊病历和有效医药费发票,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审核认定后按规定报销。
第十条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自2008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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