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09〕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及《安徽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平安校园建设考核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动态管理,奖惩公开。
第三条全校范围内(两校区区域内)的所有“平安校园”建设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或非成员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以及外来人员,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考核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进行。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进行组织,综治办负责具体实施,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学校年终考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表彰。
第五条“平安校园”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各学院(部)、各部门党政组织和领导应明确并切实履行自身所担负的“平安校园”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
(二)“平安校园”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健全、网络完善,并能积极发挥作用。各方面工作责任人以及党、政、工、团在工作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组织、人员、措施、经费得到落实;
(三)掌控本部门所辖(属)范围内的稳定与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化解各种不和谐因素,妥善处理影响稳定与安全的各类事件,消除在萌芽之中,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四)强化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发生,可防性案件减小到最低程度,调解各种民事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规定标准(80%);
(五)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依法办事,师生员工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能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积极参与“平安校园”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平安校园”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项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工作制度健全,建立各种形式的工作台帐,资料齐全整理归档。
第六条领导与组织建设、法制与宣传教育、稳定与信息工作、安全与管理工作和制度与台帐等方面应作为年度计划安排与检查考核的重点。
考核应根据考核对象的职责及其所承担的任务,有所侧重。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应注重实际效果,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等方面检查,并以适当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的反映和意见。
第三章奖惩
第七条学校党委、行政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全校范围内“平安校园”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落实平安建设与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预防、制止突发事件或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保卫部门侦破重大刑事案件,及时查处治安案件成绩显著的;
(三)对重点人员(“法轮功”转化人员、违法犯罪人员、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等)进行帮助教育、改造和挽救成绩显著的;
(四)及时化解、疏导、调处民事纠纷,消除不和谐因素,防止矛盾激化成绩显著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重视平安建设与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二)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平安建设与综合治理直接责任人;
(三)见义勇为、制止、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
(四)提出校园平安建设与综合治理工作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五)对校园平安建设与综合治理工作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可授予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其他荣誉称号。奖励所需资金由学校专项拨给。学校或相关部门在评定综合性荣誉称号和办理个人评优评先、晋级晋职时应把受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表彰和奖励作为优先条件。
第十一条实行学校平安建设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是指受到否决的部门或单位在稳定与安全工作方面存在诸多突出问题,没有得到彻底改变之前,取消其评定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并取消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的资格。
一票否决权由学校综治委行使,校综治办有一票否决权的建议权。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否决;
(一)没有达到学校规定的平安建设与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的;
(二)因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综合治理领导责任,而导致综合治理不落实,造成本部门、单位稳定与安全工作秩序混乱的;
(三)对不和谐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排查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集会、游行或示威、聚众闹事、罢工、罢课、罢教等问题的;
(四)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重特大案件或恶性治安事故的;
(五)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到位,本部门、单位领导或职工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包括有:①本部门党政领导、教职工有违法乱纪案件。②本部门教职工发生杀人、强奸、纵火、爆炸、入室盗窃等正式立案的重大案件。③本部门教职员工有计划外生育。④本部门教职工有 " 黄、赌、毒 " 等丑恶现象;
(六)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不积极配合公安、保卫部门开展调查,影响稳定与安全工作的重要信息隐瞒不报或迟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七)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或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警告、建议后拒不整改的。
第十三条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对各部门、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原则上半年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严重的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在考核的基础上依据上述规定,提出是否否决的建议,做出是否否决的决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的《安徽工业大学机关各部门创建“平安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实施细则》、《安徽工业大学各学院(部)创建“平安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实施细则》附后。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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