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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09日 文章作者: 浏览:

校办〔200828

为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我校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程序,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马鞍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及《马鞍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我校正式职工自20081月起参加马鞍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学校及后勤、产业经费自理单位应按月足额缴交生育保险金(职工个人不缴费),具体标准按国家及统筹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我校职工自200811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081月后新进我校工作的职工,在办理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10个月以上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调入我校工作的职工在原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三、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服务,女职工生育应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女职工计划内怀孕的,应事先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填表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报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因特殊情况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转外地生育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亲属应及时到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四、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不变,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项目包括:生育医疗费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等,具体按《马鞍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五、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事项。参保职工应在生育、流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60日内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后至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五、我校非在编的相关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若国家及统筹地区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后勤管理处共同解释。


附件1

马鞍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摘录)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中央、省属驻马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第四条 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8%的比例缴纳,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4%(不支付生育生活津贴)。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生活津贴;

2.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补贴;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4.生育保险宣传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支付项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

2.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

3.产假期满后的医疗费;

4.符合规定怀孕16周及以上,因非医学需要或不符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自行终止妊娠的。

第八条 生育妇女按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按0.4%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其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福利不变,由原渠道解决。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流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或引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顺产1800元、难产32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生育医疗费补贴由个人包干使用,超出部分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 参保职工应在生育、流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60日内,到经办机构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并提供下列材料:

1.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2.职工本人的身份证;

3.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4.医疗费用凭证;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产出院后,在产假期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经经办机构确认后,住院医疗费按90%的比例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妊娠期间发生宫外孕急诊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服务。女职工生育应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因特殊情况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转外地生育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亲属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应预先缴纳一个月的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从所属单位缴费后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欠缴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 参保职工虚报、冒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1 1 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马鞍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摘录)

二、用人单位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登记,新成立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登记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逾期参保的,在办理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10个月以上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参加生育保险后新增的职工,在办理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10个月以上的,其新增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调入的职工在原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时间可连续计算。

四、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支付和支付范围,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执行。

五、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女职工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生育保险就医和待遇结算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六、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含雇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支付。

七、职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其各项社会保险费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

八、《暂行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从2007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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