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06〕47号
第一条为做好校友捐赠受理工作,规范受赠行为,维护捐赠人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境内外校友、校内教职员工和学生(以下均称捐赠人),自愿向学校捐赠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接受捐赠的内容包括:
(一) 捐建(助)教学设施,捐献、捐建纪念性、标志性实物等;
(二) 捐资设立校友基金以及奖学金、奖教金;
(三) 捐助专项事业发展;
(四) 捐赠图书资料以及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等;
(五) 有益于本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其它捐赠。
第四条捐赠遵循自愿原则。捐赠的财物必须是捐赠人有权支配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学校和校内单位(部门)(以下称受赠人)接受的捐赠财物及其增值均为学校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六条 捐赠人捐赠给学校的财物,由校友会秘书处代表学校接收;直接捐赠给校内单位(部门)的财物,由受赠单位接收,并向校友会秘书处备案。
第七条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物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第八条受赠人接受捐赠货币和物品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有效凭证,并分别在财务处和资产处单独设立账户,将捐赠财物登记造册,对其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学校的审计与监督。
第九条受赠人有义务协助办理捐赠财物的相关手续。涉及境外财物的捐赠,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财物入境手续。
第十条受赠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物的性质和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一条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和捐建(助)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建议。对违反捐赠人意愿的行为,捐赠人可向受赠人提出质疑,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二条受赠人应当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捐赠人通报受赠财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学校对较大的捐赠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基金,受赠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按照捐赠人意愿和基金用途,严格管理和使用,并定期向捐赠人报送资金结存情况。
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奖教金等,由学校组织专门人员在捐赠人指定的范围内进行评选。校友会秘书处派代表参加评选工作,负责及时向捐赠人报送评选相关材料。
捐赠人有权对基金的使用和奖项评选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异议。
第十四条对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应当与捐赠人订立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捐建(助)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向捐赠人通报,并为捐赠人颁发捐建(助)项目确认书。
第十六条对于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可以镌刻捐赠人姓名、捐赠财产数额以作纪念;捐赠人单独捐建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冠名。
第十七条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将以下列方式表示谢意。
(一)在《安工大校友通讯》和校友会网站上发布捐赠人名单、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对突出贡献者,将宣传其事迹。
(二)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根据情况或者个人意愿,可将捐建的有关实验室、阅览室、校内景点、道路等以捐建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可设立以捐赠人名称或姓名命名的奖励基金。
第十八条对在捐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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