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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30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党〔202284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工业大学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细则》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2年11月29日

安徽工业大学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基层党组织,是指学校党委在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为保证基层党组织工作平稳有序,原则上在任期内不进行基层党组织调整或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须调整基层党组织设置,以及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基层党支部调整还需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第六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及任期

第七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7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书记1名;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名;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名。委员会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安保(保密)等委员,可以兼任。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由3-5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书记1名。

第八条 教学院(部)党组织的委员会和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致。

第三章 委员会委员的选配要求

  1.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衷心拥护“两个确立”,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勇于担当,甘于奉献,在人才培养、学科发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团结带领广大师生创先争优,起到表率作用。

3.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党性觉悟高,热心党务工作,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师生,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4.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全局观念强,作风民主、办事公道、清正廉洁,善于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能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

5.中共正式党员。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及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有1年以上党龄。

第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以及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大力推进教师党支部书记“党建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培育工程,注重选拔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的党员学术带头人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教师党支部书记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一般应兼任本单位行政职务。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学院党委副书记、辅导员和骨干教师担任,可适当选拔优秀研究生党员担任研究生党支部书记。处级职能部门党支部书记一般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党员的由是党员的副职担任。

第四章 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基层党组织,一般提前6个月以书面或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基层党组织做好换届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在任期届满前应召开会议,专门研究换届选举的时间、主要议程和新一届委员会的组成原则、委员人数及选举办法等,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书面请示。

第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基层党组织召开会议研究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包括对党员的民主集中制教育、组织酝酿推荐委员候选人、起草工作报告等。工作报告应包括对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总结和下届委员会的工作目标。

第十五条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如果不影响工作,一般可不增补;因工作需要确需补选的,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基层党组织负责人。

第五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八条 换届选举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为:听取和审议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工作报告(设立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面审议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未设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工作报告中应包含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书面审议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的报告;选举基层党组织新一届委员会。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第二十一条 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并确定相关委员的分工,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大会选举前,基层党组织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换届选举党员大会的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选举书记、副书记的全体委员会议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产生,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投弃权票的不能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等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等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七条 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八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以得赞成票数多少为序向选举人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情况。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当选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以姓氏笔画为序向选举人宣布,当选的书记、副书记由会议主持人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向选举人宣布。

第二十九条 党员大会、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呈报选举结果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党员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有效票数、每个委员候选人获得的票数,委员会选举的结果;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时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书记和副书记的选举结果、委员分工情况等。

第三十条 在上级党组织对选举结果进行批复之前,上届委员会仍履行职责,坚持正常工作;批复下达后,上届委员会向党员公布,并与新一届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章 呈报审批

第三十一条 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提前1个月以上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三条 选出的委员会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教育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第三十五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凡在选举中有违反党章和本细则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有关干部进行问责。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党建工作督查检查和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规定》(安工大党〔2018〕8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和《安徽工业大学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老年大学章程(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