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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和《安徽工业大学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2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秘〔202240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安徽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和《安徽工业大学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21230

安徽工业大学基本建设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了规范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控制建设成本,促进建设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3号)、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安徽省教育厅主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皖教发〔202213)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由学校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是指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基建管理部门配合编制的,综合反映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和建设成果的书面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建设成果的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五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审计处依据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具体实施,审计费用从审计专项经费中列支。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支持和配合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审计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竣工验收;

(二)已根据工程造价结算审计结果进行了结算及账务清理;

(三)已按要求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和资料收集工作。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所需资料:

(一)财务资料: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工程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2.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及资金批准(或下达)文件;

3.初步设计概算、概算调整等批准文件;

4.基建拨款及资金使用情况相关资料;

5.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财务资料;

6.财物盘点及银行存款、债权债务往来明细对账资料;

7.相关材料、设备等实物财产清理清单、账表等;

8.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

(二)工程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批复;

2.环评、节能等有关资料;

3.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投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及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

4.工程变更等事项的决策审批资料;

5.工程造价结算审核资料;

6.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7.交付使用资产清单;

8. 工程管理制度。

(三)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

(三)工程建设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四)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设备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五)建设项目相关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的合法性、有效性,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

(六)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的合法性;

(七)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

(八)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九)建设成本中各项费用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无超标准开支管理费、混淆事业成本和建设成本情况;

(十)项目结余资金分配、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转移、挪用;

(十一)往来款项、债权债务是否清晰,清理是否及时;

(十二)库存物资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十三)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范围内,预留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十五)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收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二)中介机构成立项目审计组,向审计处报送审计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开展审计工作;

(三)项目审计组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阶段结束后,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送审计处并征求财务处、基建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

(四)财务处、基建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向项目审计组提交反馈意见,项目审计组对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并拟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

(五)项目审计组将拟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及书面反馈意见报送审计处;审计处联系财务处、基建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与项目审计组沟通协调,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六)有关部门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需附完整的审计报告及审核表,审计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内容:

(一)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机构从业资质文件;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施工方式、实际建筑面积及实际投资等情况的审核说明;

(三)工程建设程序情况,主要包括对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及执行情况的审核说明;

(四)质量评定情况,主要包括对在验收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验收意见及结论情况的审核说明;

(五)工程和物资设备招投标情况,主要包括对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的审核说明;

(六)合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对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情况的审核说明;

(七)工程概预算情况,主要包括对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的审核说明;

(八)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配套资金的筹集情况及资金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等情况的审核说明;

(九)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的审核说明;

(十)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基建管理部门、财务处、资产管理部门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办理有关资产入库、资产入账与调账和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安徽工业大学预算执行

与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预算执行、规范财务管理,强化内部控制、严肃财经纪律,保障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建立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年度审计全覆盖制度的通知》(皖教工委201568)、《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21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相关制度对学校本级及所属单位(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和财务收支执行过程与结果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三条 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分为校本级和二级单位两个级次。校本级审计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开展,若当年被列入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的,原则上不再安排校本级审计。二级单位审计可根据审计全覆盖需要开展。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四条 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既可以直接组织审计,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形式进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处要加强全过程管理,确保审计质量。社会中介机构的确定按学校采购规定执行,审计所需费用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安排。

第四章 审计重点与内容

第五条 经济决策。重点审查“三重一大”制度落实到位情况,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等情况。

第六条 预算收入。重点审查学校收费业务流程是否规范,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预算收入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这些措施和办法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项服务性收费是否有合法依据,各项收入是否全部入账并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统一使用,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等情况。

第七条 票据使用。重点审查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不规范,转让、出借、代开、非法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使用过期的财政票据、相互串用各种财政票据、财政票据替代税务发票等情况。

第八条 预算支出。重点审查是否按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经费,有无突破预算、挪用经费、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挥霍浪费,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转嫁支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和核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

第九条 往来资金。重点审查各种暂存、暂付、代收、代扣、代缴等款项核对、清算、解缴、清理不及时,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个人借用公款用于从事经营、非公支出,违规将各项收支在往来科目中核算等情况。

第十条 科研经费。重点审查科研经费管理不到位,科研经费管理责任不落实和内控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科研经费监督体系,科研经费审核把关不严,科研项目不按期结题或结题不结账,科研项目合作和科研成果管理不规范,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或副产品收入不入账等情况。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重点审查基本建设内控不严格、基建决策程序不规范、基建项目违规超概算,基建程序控制不严格、超进度超合同规定支付款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不到位,未严格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以及无预算、超预算采购等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收入分配制度。重点审查各种工资津补贴及工资外的补贴、奖金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批准的办法和标准执行。是否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情况。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重点审查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缺失、制度执行不到位,资产收益管理不规范,违规设置账外资产、转移收入、私分资产等情况。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绩效。重点审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绩效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否有效使用,有无闲置浪费等情况。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和所属企业。重点审查对外投资和学校所属企业管理操作不规范,学校所属企业内部控制不健全及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等情况。

第十六条 对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重点审查审计整改部署安排,以及审计整改结果等情况。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 4 号——高校内部审计》及学校相关规定组建审计组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要求提供相关备审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九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校本级审计报告按照要求及时上报,二级单位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公开和运用、审计整改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按规定做好相关审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执行过程中,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处级单位及中层干部年度综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