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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处级单位及中层干部年度综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5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党〔20232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工业大学处级单位及中层干部年度综合考核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处级单位和中层干部民主测评主体与权重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314

安徽工业大学处级单位及中层干部年度

综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发挥考核工作在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把政治建设和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眼于建设国内知名的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的奋斗目标,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牢固树立勇于担当、善于作为、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第三条 考核工作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分类考核的原则,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处级单位和中层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院(部)、机关部门、直属单位以及所有现职中层干部。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处级单位及中层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工作组,组长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组织部,在学校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院级党组织成立相应工作组,组长由党组织书记担任,配合学校工作组做好所属单位和中层干部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考核对象

第七条 处级单位考核对象。根据业务性质,分为教学单位(17个)、机关部门(22个)和直属单位(6个)三个大类。

  1. 教学单位分为AB两类,A类包括冶金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化学与化工学院、机械工程学院、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建筑工程学院、能源与环境学院、数理科学与工程学院等9个单位,B类包括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商学院、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外国语学院、艺术与设计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部、创新教育学院等8个单位。本分类方法根据学校有关教学单位事业发展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对教学单位分类的调整而调整。

  2. 机关部门按照部门主要职能分为党群部门和行政部门两类,党群部门包括党办校办、纪委办、组织部(党校)、宣传(统战)部、巡察办、学生工作部(处)、安全保卫部(处)武装部、工会、团委等9个单位;行政部门包括研究生院(研工部、学科办)、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离退休工作处(关工委办公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发展规划处、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科研处(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基建管理办公室、校友工作处(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信息化处等13个单位。

  3. 直属单位包括工程研究院、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后勤处(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含睿安公司等6个单位。

    第八条 中层干部考核对象。根据所在单位业务性质,分为教学单位中层干部、机关部门中层干部和直属单位中层干部三大类。

    (一)教学单位中层干部分为党务正职、行政正职、专职副职、兼职副职等4种岗位。其中,党务正职指专职党组织书记,行政正职指院长(主任),专职副职指分管学生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兼职副职是指分管教学、科研及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

    (二)机关部门中层干部分为党群部门正职、党群部门副职,行政部门正职、行政部门副职等4种岗位。

    (三)直属单位中层干部分为直属单位正职、直属单位副职等2种岗位。

    (四)主持工作的中层副职纳入相应类别的正职岗位考核,处级组织员、纪检员、辅导员归属于相应类别相应级别中层岗位考核,体育部、创新教育学院正职纳入教学单位行政正职岗位考核。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教学单位综合考核内容分为“党建考核”和“事业发展考核”两部分;机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综合考核内容分为“党建考核”和“业绩考核”两部分。

(一)设置院级党组织处级单位的“党建考核”,按照学校《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基层党建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单独组织实施;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机关党委的处级单位的“党建考核”由机关党委按照学校《基层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支部工作考核指导意见》单独组织实施。

(二)教学单位“事业发展考核”包括“事业发展目标管理考评”和“管理水平及工作实绩民主测评”两部分。其中“事业发展目标管理考评”由发展规划处按照《教学单位事业发展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单独组织实施;“管理水平及工作实绩测评”主要针对决策执行、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学科与学位点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及完成重点任务等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三)机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的“业绩考核”主要针对统筹协调、改革创新、履行职能、制定政策措施、服务基层及完成重点任务等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条 中层干部综合考核内容分为工作业绩考核和履行岗位职责民主测评两部分。工作业绩考核主要为干部在本单位年度工作中的贡献,履行岗位职责民主测评主要针对干部德(政治品质、道德品行)、能(政策水平、依法办事、业务能力)、勤(精神状态、工作作风)、绩(完成年度任务、解决复杂问题)、廉(廉洁自律、落实一岗双责)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和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执行保密纪律、贯彻学校有关决策部署及发挥作用等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处级单位党建考核及教学单位事业发展目标管理考评的程序按照相关办法执行。教学单位管理水平及工作实绩民主测评、机关部门及直属单位业绩考核民主测评及中层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民主测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书面总结

各处级单位和中层干部应主要围绕考核内容对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撰写单位工作总结和干部述职述德述廉报告。工作总结和述职述德述廉报告应力求简明清晰、突出重点、见人见事,用典型事例和数据说明问题。单位总结一般分别不超过3000字,个人总结一般不超过1500字,并在考核网上公布。

(二)民主测评

1.处级单位民主测评。教学单位民主测评由领导测评、职能部门测评、单位互评、群众测评四部分组成,测评结果权重分别为40%30%10%20%;机关部门及直属单位民主测评由领导测评、服务对象测评、单位互评、群众测评四部分组成,测评结果权重分别为40%30%10%20%。其中领导测评、职能部门测评、服务对象测评和单位互评在全校述职测评会议上进行,群众测评在各单位述职测评会议上进行。

2.中层干部民主测评。教学单位中层干部民主测评由领导测评、职能部门测评、群众测评三部分组成,测评结果权重分别为40%30%30%;机关部门及直属单位中层干部民主测评包括领导测评、服务对象测评、群众测评三部分组成,测评结果权重分别为50%40%10%。其中领导测评、职能部门测评、服务对象测评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群众测评在各单位述职测评会议上进行。

3.全校述职测评会议按照“三年一轮”现场述职的安排,选取部分单位作会议现场述职,其余单位作书面述职;参会人员为校领导、全体中层干部,市级以上“两代表一委员”、学校各民主党派负责人、教代会执委,校党代会代表和教代会代表(每个教学单位各1人)。教学单位述职测评会议,党委书记或院长代表单位进行述职,中层干部进行述职述德述廉汇报,参会人员为本单位全体在职教职工、学生代表(不少于15人)。机关部门及直属单位述职测评会议,主要负责人代表单位进行述职,中层干部进行述职述德述廉汇报,参会人员为部门全体职工(职工人数较多的为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综合计分。根据党建考核、事业发展考核、业绩考核及民主测评结果,按照处级单位和干部类别计算综合考核得分。

(一)处级单位综合考核得分

1.教学单位综合考核得分=党建考核分×50%+事业发展考核分×50%。其中,事业发展考核分=目标管理考评基础性指标分×40%+目标管理考评竞争性指标分×10%+民主测评分×50%

2.机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综合考核得分=党建考核分×30%+业绩考核民主测评×70%

(二)中层干部综合考核得分

1.教学单位中层干部综合考核得分

1)党务正职综合考核得分=工作业绩考核分(党建考核分×70%+事业发展考核分×30%×60%+个人民主测评分×40%

2)行政正职综合考核得分=工作业绩考核分(党建考核分×30%+事业发展考核分×70%×60%+个人民主测评分×40%。其中,兼任院级党组织书记的行政正职工作业绩分为单位综合考核得分。

3)副职综合考核得分=工作业绩考核分(单位综合考核分)×50%+个人民主测评分×50%

2.独立设置院级党组织的机关部门及直属单位中层干部综合考核得分

1)正职综合考核得分=工作业绩考核得分(党建工作考核分×50%+部门业绩考核民主测评分×50%×60%+个人民主测评分×40%

2)副职综合考核得分=工作业绩考核分(单位综合考核分)×50%+个人民主测评分×50%

3.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机关党委的机关部门中层干部综合得分

1)正职综合考核得分=工作业绩考核分(单位综合考核分)×60%+个人民主测评分×40%

2)副职综合考核得分=工作业绩考核分(单位综合考核分)×50%+个人民主测评分×50%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认定。综合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综合计分结果,结合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督查检查和干部监督管理等情况,在征求校纪委意见的基础上,分类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提请校党委审定。

(一)处级单位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单位总数的30%,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综合考核得分应在90分及以上;院级党组织及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机关党委的机关部门的党建考核结果应为优秀等次;教学单位事业发展考核、机关部门及直属单位业绩考核得分须分类进入总排名前30%,或教学单位目标管理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其余处级单位综合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良好等次,得分在60分至80分的为一般等次,得分在60以下的为较差等次。

(二)处级单位考核等次按照教学单位A类、教学单位B类、党群部门、行政部门、直属单位五种类型,依据综合考核得分结果分类排序产生。其中优秀等次先按照比例从上述五种类型处级单位中排序产生,每类不足1个的再按照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含党群部门、行政部门、直属单位)两个大类,在每个大类中比较各小类相应单位的综合得分,综合得分较高且满足优秀等次条件的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中层干部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中层干部的20%,个人综合考核得分应在90分以上。其余中层干部综合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称职等次,得分在60分至80分的为基本称职等次,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等次。

(四)中层干部考核等次按照教学单位党务正职、行政正职、专职副职、兼职副职,党群部门正职、副职,行政部门正职、副职,直属单位正职、副职等十类岗位,依据综合考核得分结果分类排序产生。其中优秀等次先按照比例从上述十类岗位干部中排序产生,每类不足1个的再按照教学单位正职、教学单位副职、职能部门(含党群部门、行政部门、直属单位)正职、职能部门(含党群部门、行政部门、直属单位)副职四个大类,在每个大类中比较各小类岗位相应干部的综合得分,综合得分较高且满足优秀等次条件的确定为优秀等次。

(五)中层干部优秀等次确定的基本原则。

1.教学单位中层干部优秀等次的确定。

1)党务正职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本单位党建考核应为优秀等次,个人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应为好等次。教学单位行政正职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本单位事业发展目标管理考评应为优秀等次。

2)教学单位综合考核获得优秀等次且该单位党建考核和事业发展目标管理考评均获得优秀,该单位党务正职和行政正职考核综合得分排名均符合优秀等次条件的,可以同时确定为优秀等次。除此之外,同一教学单位党政正职优秀等次不超过1人,同时符合条件时,个人综合考核得分较高者优先。

3)教学单位副职按个人综合考核得分排名,分类确定为优秀等次,每个单位每类岗位分别不超过1人。

2.机关部门及直属单位中层干部优秀等次的确定。

按个人综合考核得分排名,分类确定优秀等次,每个单位每类岗位分别不超过1人。其中兼任党组织书记的,个人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应为好等次。

(六)考核年度被授予省部级及以上集体荣誉的单位有关主要负责人和被授予省部级及以上个人荣誉的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可直接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其所在单位优秀等次指标。

(七)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级单位和有关中层干部综合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1.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校党委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的;

2.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3.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

4.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5.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工作实绩不突出的;

6.单位领导班子或中层干部受到上级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

7.单位所属教职工或学生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或社会公德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8.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八)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级单位综合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有关中层干部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发生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2.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相关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班子成员闹无原则纠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

5.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6.擅离职守,造成重大失误和责任事故的

7.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较差或不称职等次的。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处级单位给予嘉奖,授予“年度综合考核优秀单位”称号,按照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中层干部给予嘉奖,发放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1500元。对连续三年年度综合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连续三年年度综合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中层干部,授予“优秀中层干部”称号,并记功一次,发放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3000元。

第十六条 对评定为较差等次的处级单位有关负责人,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中层干部,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的中层干部,按照组织处理、能上能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评定为较差等次的处级单位以及不称职等次的中层干部,按照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单位以及中层干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对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以及称职等次但综合考核得分在分类排序中排名靠后的,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进行个别提醒谈话。

第七章 考核纪律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不准搞形式、走过场;不准隐瞒、歪曲事实;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搞非组织活动;不准泄露谈话内容、测评结果等考核工作秘密;不准凭个人好恶评价干部、决定或者改变考核结果;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不准干扰、妨碍考核工作;不准打击报复干部和反映问题的人员。

第十八条 处级单位和中层干部应正确对待和接受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情况。对不按照要求参加或者不认真配合考核工作,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处级单位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九条 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参与考核的人员及考核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考核工作失真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要认真受理有关举报、复核、申诉,严肃查处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处级单位成立不满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其中层干部工作业绩考核分使用原单位相应计分结果;年度内交流任职和新提任的中层干部,按现岗位和职级进行考核,同时了解在原任职岗位的工作情况;年度内公派脱产学习以及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中层干部,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选派外出挂职、驻村帮扶及从事其他工作超过半年的干部,由派驻单位进行考核,学校根据派驻单位提供的考核结果,研究确定考核等次;担任多项职务的中层干部,按其主要工作职责和岗位进行考核,对兼任的其他工作以适当方式进行了解;年度内已退出中层干部岗位的,不参加当年度中层干部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安徽工业大学处级单位及中层干部综合考核办法(试行)》(安工大党〔20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处级单位和中层干部民主测评主体与权重

一、处级单位民主测评

教学单位民主测评

测评会议形式

全校述职测评大会

单位述职测评大会

测评类型

及权重

领导测评

40%

机关部门及直属单位 测评

30%

单位互评(10%

群众测评

20%

测评主体

校领导

机关部门及直属单位

参会人员

教学单位

参会人员

全体教职工

学生代表

 

机关部门及直属单位民主测评

测评会议

形式

全校述职测评大会

单位述职测评会议

测评类型及权重

领导测评

40%

服务对象

测评

30%

单位互评(10%

群众测评

20%

测评主体

校领导

教学单位

参会人员

机关部门及直属单位 参会人员

单位全体职工(人数较多的为职工代表)

注:处级单位民主测评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进行评价,其得分按如下方式进行折算:“优秀”计100分,“良好”计85分,“一般”计70分,“较差”计55分。

二、中层干部民主测评

教学单位中层干部民主测评

干部类别

组织部负责组织的测评

单位负责组织的测评

测评主体及权重

领导测评

40%

机关部门及直属单位测评(30%

群众测评

30%

党务正职

校领导

党群部门负责人

单位全体教职工

学生代表

行政正职

校领导

行政部门及直属单位负责人

专职副职

分管学生、纪检工作校领导,联系校领导,本单位党政正职

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办、学工部、研工部、安保部、团委、后勤处、工创中心负责人

兼职副职

(教学)

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联系校领导,本单位党政正职

教务处、高教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

兼职副职

(科研、研究生)

分管科研、研究生工作校领导,联系校领导,本单位党政正职

研究生院(学科办)、科研处、工程院负责人

机关部门及直属单位中层干部民主测评

干部类别

组织部负责组织的测评

单位负责组织的测评

测评主体及权重

领导测评

50%

服务对象测评(40%

群众测评

10%

党群部门正职

校领导

教学单位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单位全体职工(人数较多的为职工代表)

党群部门副职

分管校领导、本部门主要负责人

行政部门正职

校领导

教学单位院长(主任)、分管教学、科研(研究生)副院长(副主任)

行政部门副职

分管校领导、本部门主要负责人

直属单位正职

校领导

教学单位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

直属单位副职

分管校领导、本部门主要负责人

注:中层干部民主测评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价,其得分按如下方式进行折算:“优秀”计100分,“称职”计85分,“基本称职”计70分,“不称职”计55分。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退休、延退及返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和《安徽工业大学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