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秘〔2022〕31号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校园和师生安全,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2年11月22日
安徽工业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校有关单位和部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1.安全保卫部牵头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统筹管理;负责对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牌的登记与安装;负责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规划;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公共充电场所消防、监控等设施的配备及管理维护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理等。
2.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督促指导各学院做好本科生、研究生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会同后勤处、安全保卫部和各学院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学生宿舍的查处工作。各学院做好学生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教育,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制度处理违规行为。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使用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3.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做好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禁止进入实验室的管理和巡查,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违规进入实验室的自查工作;负责实验室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
4.后勤处负责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及家属区住宅楼等区域禁止电动自行车进楼的管理。
5.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两校区电动自行车公共充电设施的建设,加强相关设施运营与维护的日常监管。
6.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在楼宇周边电动自行车的规范停放管理;负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禁止进入工作场所的自查自纠,包括禁止进入楼(室)内和飞线充电等。
第三章 上牌管理
第四条 校园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均须登记上校园通行牌,根据“总量控制、一车一牌、无牌禁用、动态管理、违规销牌”的原则进行管理。按照教职工及家属、全日制在校生、校内租住人员、学校经营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等类型,分类核发校园通行牌。
第六条 以下年满16周岁人员可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牌:
1.学校教职工及家属;
2.全日制在校生;
3.校内租住人员;
4.学校经营服务单位工作人员。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申请安装校园通行牌前,须签署《校园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承诺书》,并提供相应材料:
1.在职教职工提供工作证复印件或所在单位证明,离退休教职工由离退休工作处出具证明;
2.教职工家属提供与教职工关系证明;
3.全日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或所在学院证明;
4.校内租住人员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
5.学校经营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提供主管单位证明。
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牌有效期限,按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效期或学生就读年限确定,并按照马鞍山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牌禁止私自转让、售卖、私自拆卸或借予他人使用。
第九条 已办理校园通行牌的电动自行车,如车主因毕业、离职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其名下的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牌同时作废。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通行牌须保持清晰、完整。如通行牌污损、无法辨识或丢失的,应及时申请更换,所需工本费用由车主本人承担。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一条 在校园道路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驾驶者必须年满16周岁;
3.骑行过程中须佩戴安全头盔;
4.在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
5.通过校门和设有禁止骑行标志的斜坡路段时,应下车推行;
6.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礼让行人;
7.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第十二条 在校园道路驾驶电动自行车,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不得有下列危险行为:
1.超速行驶;
2.不按道、并排占道或逆向行驶;
3.S型或Z型线路行驶;
4.违规载人或超载行驶;
5.佩戴耳机行驶或在行驶过程中接打电话;
6.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进入校园行驶:
1.加装、改装电动机或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的;
2.加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影响行车安全的;
3.搭载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的;
4.未办理校园通行牌或通行牌超过有效期限的;
5.其他不符合马鞍山市有关电动车管理规定的。
第十四条 学校管理部门有权对所有进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查验,制止上述违规行为。
第五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等占用车位,应爱护停放场地内的设施、装置及车辆。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应在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严管路段、人行横道、机动车地下停车场、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
第十七条 严禁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带进办公楼、实验楼、图书馆、教学楼、学生宿舍、住宅楼和食堂等建筑物内。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须在充电桩(柜)等集中充电装置点充电,禁止私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及相关安全设施的建设与配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 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单位应当为骑行者购买保险并限定车辆最高时速,不得在校园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集中充电点。
第二十一条 长期不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处理并办理销牌手续。对校园内长期无人使用或无牌无照的电动自行车,学校管理部门可依法依规进行清理。
第六章 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管理部门可酌情采取口头提醒、批评教育、临时锁车、强制挪车等措施予以纠正。
1.在人行道、草坪、消防通道、地下机动车停车场停放的;
2.不按校内交通标识、标线行驶的;
3.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的;
4.在校内超速行驶的;
5.并排、逆向行驶和S型线路行驶的;
6.行驶过程违规载人或超载的;
7.行驶过程佩戴耳机或使用手机的;
8.行驶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头盔的;
9.噪音扰民影响校园秩序的。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严重违规情形之一的,车主系学生,依据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车主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车主系在职教职工,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诫勉等相应处理。车主系租住人员,由出租人负责处理。车主系经营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由相关管理部门责成其所在单位按劳务合同处理。
1.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存放与充电,或私拉电线充电的;
2.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套取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牌的;
3.伪造、变造及私下出租、售卖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牌的;
4.不服从管理或有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和车主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等“五类车”、未安装校园通行牌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学校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悬挂使用伪造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牌的,一经发现,学校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查处,禁止该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二十七条 全校师生员工共同监管,对于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可向校园110服务中心进行举报。
第二十八条 对履行相关职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所述规定与上级文件冲突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