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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立安徽工业大学巡察工作协同配合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8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党巡〔20223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经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建立安徽工业大学巡察工作协同配合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1020

 

 

建立安徽工业大学巡察工作

协同配合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校内巡察机构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运用巡察成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及安徽省《关于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加强省委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若干措施》精神,按照《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安工大党〔2020125号)规定,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央巡视工作方针,以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坚持发现问题和推动整改落实并重,不断强化多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责,扎实推进党委巡察全覆盖,努力提高巡察工作质效,为推进学校“十四五”高质量发展,建设国内知名特色高水平大学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二、主要目标

在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加强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与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将资源整合、人才支撑、信息共享贯穿于巡察各环节,进一步提升巡察工作质效,充分发挥巡察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人员选派协作、培训机制

1.抽调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每轮巡察启动前,巡察办会同组织部提出拟聘任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建议人选,按照“一次一授权”原则,报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选配巡察组人员。巡察办会同组织部研究提出本轮巡察组人员选配方案,纪委办做好人选的廉洁把关工作,报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保证巡察组人员在巡察期间相对脱产,提前安排好抽调人员的工作。

3.开展专题培训。巡察组进驻前,巡察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安排对巡察组全体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提升巡察干部业务能力和水平。

4.汇编政策文件资料。根据每轮巡察任务,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政策文件资料,巡察办汇编成册,作为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南和重要依据。

(二)建立巡前通报机制

1.征询巡察对象建议。根据工作计划,巡察办向纪委办、组织部和审计处等部门征询意见,确定巡察对象,上述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情况提出巡察建议。

2.了解被巡察单位相关情况。每轮巡察前,巡察办分别有针对性地向相关部门征求被巡察单位在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执行六项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及时通报巡察组,实现信息共享共用。各相关部门实事求是、具体明确、全面客观地反映被巡察单位有关情况和问题,提出监督检查重点建议,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函复巡察办。

(三)建立巡中协调机制

1.会商重要问题。巡察期间,巡察办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安排巡察组就重要问题研判、性质认定、政策适用等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商请有关部门在调阅资料、查询信息、询问知情人等方面予以协助。

2.提前移交重要问题线索。巡察了解期间,巡察组发现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违纪违法重要问题线索的,在巡察办协调下,经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提前移交相关部门。受理线索的部门应组织力量认真研究,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3.办理信访转送。根据有关规定,巡察组受理关于被巡察单位违规违纪等方面的举报和反映。其他与巡察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个人诉求等问题反映,将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转交有关单位处理。

(四)建立整改监督机制

1.加强日常监督。纪委办、组织部将被巡察单位巡察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巡察办根据部门职责抄送被巡察单位整改任务清单,有关部门结合业务督查加强对被巡察单位有关工作的日常监督。

2.通报整改情况。巡察办定期了解被巡察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相关情况,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3.评估整改成效。巡察办会同纪委办、组织部、原巡察组成员等组成专项检查组,对被巡察单位落实巡察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五)建立成果运用机制

1.办理移交转办。巡察组对需要移交其他相关部门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移交。巡察组整理线索材料,填写移交问题线索汇总表,报送巡察办;巡察办根据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研究决定分别向有关部门移交:

1)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委办。

2)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组织部。

3)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在1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至巡察办。

2.提供工作借鉴。巡察办对巡察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梳理、汇总,提供给同类型单位用于工作借鉴,有关单位应组织领导班子进行研究,结合本单位实际,改进完善工作,达到未巡先改目的。

3.提出工作建议。巡察办对巡察过程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结合部门工作职责,提出有针对性改进建议,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加强与巡察办沟通,认真研究,组织落实,并在1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至巡察办。

4.运用巡察结果。巡察办及时将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通报组织部,作为被巡察单位考核评议及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巡察协作配合机制事关巡察工作的质效,各有关部门要深化对政治巡察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支持、配合巡察工作。

(二)强化分工配合

巡察办要主动担当作为,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坚持问题导向,切实与巡察工作形成监督合力。

(三)严格保密纪律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对协作配合过程中掌握的工作情况和资料要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向外泄露。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反恐怖工作实施办法》和《安徽工业大学反恐怖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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