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秘〔2022〕8号
各学院(部),相关部门:
为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规范创业孵化基地日常管理,促进企业有效运行,优化创业服务环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工业大学
2022年3月7日
安徽工业大学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孵化基地日常管理,促进企业有效运行,优化创业服务环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经学校批准成立,由学校投资建设,系专门为我校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孵化服务的孵化器组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创新性为主要特征,致力于学生创新创业孵化综合服务。
第三条 获准入驻创新孵化基地的企业分为实体企业和学生创新企业两类。实体企业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学生创新企业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并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模拟性质企业。
第四条 孵化基地采取企业运营模式,充分发挥学生的创新创业主体作用,进行创新创业项目孵化。入驻项目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负盈亏。企业经营所带来的一切法律风险由企业法人自行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五条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孵化基地重大事项决策。下设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孵化办),创新教育学院负责同志任主任,成员由学工部、团委、后勤处、安保部等部门人员以及各院双创秘书组成,负责孵化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孵化办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孵化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孵化基地内控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孵化基地入驻企业的遴选、审核、年度评比和退出工作,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三)为入驻孵化基地的创新企业办理模拟工商注册、核发校内注册营业执照。
(四)为企业运作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负责孵化基地环境建设工作,包括基地办公区域功能划分、调整以及规划等硬环境,也包括基地创业文化、企业形象宣传等软环境。
(六)协同各院双创秘书做好本院学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入驻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入驻条件
(一)企业法人能正确解决学习与工作矛盾,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无意识形态问题,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二)企业法人及其成员申请时须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企业法人原则上不能由一年级学生担任。每个企业成员一般为3-5人,鼓励跨院系跨专业组建企业。
(三)企业法人及股东成员入孵创业须经家长同意签字,报所在学院同意签章后报备孵化办;企业一般成员需经所在学院同意签章。
(四)企业一般应有一名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指导教师或创业导师,其负责入驻学生的企业管理、项目运作等方面的技术与业务指导。
(五)企业应立足自身专业领域,有明确的创业项目,项目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地区环保要求,且对我校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六)企业应无知识产权纠纷且具备一定成熟性,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拥有被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使用技术和经营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处于尝试阶段的项目,应有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市场经营计划。
(七)企业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需要聘用工作人员的,应聘用相对固定的贫困在校生为工作人员,禁止聘用校外人员。
(八)企业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等)的项目,申请时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九)企业原则上应不与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项目相同或相似。
(十)企业还应符合孵化基地其他规定。
第八条 入驻评审标准
(一)企业法人及股东必须接受一定的创新创业教育,且在校期间表现良好。
(二)企业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企业协作精神。
(三)创业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和市场潜力且适合在校内创业,同等条件下,产品开发型、技术服务型和特色商务服务型项目优先审批。
(四)同等条件下,企业法人家庭经济实力较强或有家族式企业的优先。
(五)同等条件下,企业成员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创新创业比赛中获奖的项目优先审批。
(六)同等条件下,创业项目获得第三方投资者或获得各级科技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者优先。
(七)同等条件下,参加创新训练营、创业训练营以及创新创业夏令营的学员申报的创业项目优先审批。
第九条 入驻审批程序
(一)孵化办对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和计划书进行初审。
(二)孵化办对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登记、公开评审答辩,并向全校公示入驻企业名单。
(三)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企业与孵化办签订协议书和承诺书,并办理入驻手续。
第四章 入驻企业管理
第十条 经营管理:
(一)企业法人在接到入驻孵化基地批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与孵化办签署正式的入驻协议。根据入驻申请书和协议书,认真编写《安徽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孵化基地企业入驻项目创业计划书》,报送孵化办审查,作为创业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二)孵化办对入驻企业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发展成熟的学生企业须注册为实体企业进行市场运作。
(三)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企业法人须提前15天提出书面报告;项目法人未经批准不准随意变动。
(四)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企业,孵化办有权予以撤销或中止;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企业每年年中和年末须提交《安徽工业大学孵化基地企业入驻企业半年度经营报告》和《安徽工业大学孵化基地企业入驻企业年度经营报告》。
(六)入驻企业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企业经营场地进行转包或分包。
第十一条 设施管理
(一)入驻企业要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爱护基地内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损坏,有人为损坏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赔偿。
(二)入驻企业无权私自在过道、外墙面、屋面、露台和其他场地设立广告牌以及灯箱。
(三)入驻企业未经孵化办书面同意,均不得在门、窗内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任何招牌及广告。
第十二条 卫生管理
(一)入驻企业有义务做好辖区内的卫生清理工作,应积极配合基地做好公共区域卫生清理。
(二)卫生清理的标准是:门窗(玻璃、窗台、窗棂)和走廊地面上无污物、污水、浮土;办公桌、打印机等办公设施无灰尘、浮土;办公室无蜘蛛网、浮尘、无异味。
(三)入驻企业应将垃圾堆放在指定公共区域,严禁从窗口、阳台向外抛撒垃圾;禁止在基地圈养宠物。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
(一)入驻企业必须签订《安全承诺书》,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消防、防盗等安全工作。因违反安全规定发生事故的,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二)发生安全事故,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重大事故要同时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孵化办报告并同时报警。
(三)基地实行严格的出入管理制度,开放时间为每天7:30-22:30,开放时间以外禁止出入基地,个别企业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加班时间的,需提前向孵化办报备。
(四)入驻企业严禁在基地内从事打麻将等违法违纪活动,禁止企业人员留宿基地或在基地留宿外人。
(五)入驻企业要妥善保管现金、支票、帐目、公章等重要物品。
(六)入驻企业不得占用或封堵消防通道;不得损坏基地消防设备和器材,不得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不得贮存烟花爆竹、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七)入驻企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严禁在基地内烧火做饭,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网线。入驻企业如确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先经孵化办批准由专人作业。
第十四条 装修管理
(一)入驻企业区内现有房屋布局不得做任何改动,不得对房屋主体结构和基础更动,不得对共用设施和设备更动。
(二)入驻企业挂、展产品或宣传企业广告,建议使用货架和展板,不得进行有任何破坏基地内外墙壁的装修。
(三)入驻企业如因经营需要,可在办公室或商铺门前安装企业招牌,招牌规格规定及安装应符合基地规定。
(四)如因个人或企业不当装修造成的破坏和损失,由责任人或企业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
第十五条 自治管理
(一)学校成立安徽工业大学大学生创业企业自治管理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孵化基地入驻企业代表、部分优秀在校生代表组成,负责入驻企业日常自我监督管理。
(二)入驻企业应主动配合并接受自治委成员的日常监督,不得无故阻挠或干扰自治委成员监督或取证工作。
(三)自治委成员行使监督权时一般不少于3人。
(四)自治委成员监督取证视频材料可作为入驻企业考核、管理以及清退的证据。
第五章 企业退出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发生变更时,须向孵化办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企业变更、重新注册、股份转让等事宜。
第十七条 大学生企业成为实体企业后,应按照实体企业入驻程序和要求再次办理入驻手续。实体企业成熟后不再需要使用孵化基地企业场所时,应主动提出书面的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孵化办根据考核情况,认定创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安徽工业大学大学生孵化基地企业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孵化基地:
(二)严重或屡次违反孵化基地企业有关管理规定的;
(三)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的;
(四)企业法人当年毕业的;
(五)企业法人因各种原因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
(六)擅自变更企业经营范围或性质的;
(七)擅自留宿基地办公室或在基地办公室从事与创业经营无关事项的;如打牌、打麻将等的;
(八)因违反基地其他管理规定或其他原因等不适宜在孵化基地企业继续进行的。
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在收到《安徽工业大学孵化基地企业退出通知书》后的30日内,须结清相关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企业工商注销或变更等有关手续。
第六章 企业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孵化办每年对入驻基地的创新企业进行考核,并向考核合格的企业成员颁发创业实践证书。每年评定“明星企业”、“创业之星”、“优秀指导教师”等奖项。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中,获得A类赛事国家级一等奖或年收入达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授予“创业之星”称号;对当年获投资 100万元及以上或年度收入达到 3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授予“明星企业”称号;指导企业经营成效突出,企业年收入达50万元及以上的,授予“优秀指导教师”称号。孵化办根据资金状况,酌情给予入驻企业适当的资金补贴或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孵化基地内所有入驻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安徽工业大学创新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建立安徽工业大学巡察工作协同配合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