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17〕178号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特对原《安徽工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校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并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徽工业大学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2.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量计算办法
3.安徽工业大学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4.安徽工业大学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办法
安徽工业大学
2017年12月27日
安徽工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激励机制,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7号)、《关于创新高校院所工资分配激励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353号)和《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教政法〔2017〕4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为导向,进一步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建立以体现岗位绩效和贡献大小为核心的分配制度,完善符合岗位特点的收入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学院、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强化激励。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引导教职工立德树人,不断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水平,提升服务社会能力。
(二)公平合理。在岗位聘任基础上统筹兼顾各类人员收入水平,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关系,促进专业技术队伍、管理与服务队伍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量入为出。根据学校财力合理确定年度绩效工资总额,量入为出,形成与学校财务收支状况相联系的动态分配机制。
(四)分级管理。推进二级管理,建立和完善二级管理和分配机制,稳步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三、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我校在编在岗人员和享受在编待遇的聘用人员。
学校岗位分为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四种类别。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分为教学为主型(简称教学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简称教研型)、科研为主型(简称科研型)三种类型。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构成
(一)总量
根据编制总数、属地原则和上级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学校财力状况,合理预算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分配。
(二)构成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项构成,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比例控制在50%~70%。
实行绩效工资后,教职工工资收入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一是基本工资;二是绩效工资;三是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的津补贴及奖励,包括10%工资、政府特殊津贴、教护龄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及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科研奖励、博士津贴、青年拔尖人才津贴、特设岗位津贴、非职务性工作酬金,为便于考核工作的实施,科研奖励与绩效工资一并发放;四是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各单位不得超出上述范围自行发放各种津补贴。
五、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以岗位聘用为依据,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用于支付受聘各类岗位的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薪酬。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基础津贴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见附表1)。
(一)基础津贴
基础津贴参照马鞍山市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相应标准执行。
(二)岗位津贴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岗位津贴。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可享受岗位津贴;考核结果基本合格的,岗位津贴减半;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享受岗位津贴。新入职人员当年可享受岗位津贴。
(三)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见附表1。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激励教职工完成和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实现聘期工作目标的薪酬,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基本业绩奖励、绩效奖励、专项工作补贴、考核及统筹性奖励等组成。
(一)基本业绩奖励
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基本职责、完成学校和所在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聘期考核合格的,可享受基本业绩奖励。基本业绩奖励按下式计算:
GJ =J×(K1+ K2)
GJ:基本业绩奖励(元/月)
J:基本业绩奖励基数1200元/月
K1:岗位职级权重系数(见附表2)
K2:岗位管理责任系数(见附表3)
(二)绩效奖励
1. 教学科研单位绩效奖励
教学科研单位绩效奖励由超教学科研工作量奖励、教育教学成果(项目)奖励、科研平台和学科建设奖励、管理服务业绩奖励、社会服务业绩奖励等构成。
(1)超教学科研工作量奖励。指教学科研单位超额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而享有的奖励,按下式核算:
J奖=(G实- G基)×G值
J奖:超教学科研工作量奖励(元)
G实:教学科研单位实际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量
G基:教学科研单位教学科研人员指导性工作量累计
G值:40元/标时·业绩点
(2)教育教学成果(项目)奖励。指学校为鼓励广大教师投入教育教学工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多出高水平教育教学成果而实行的奖励。按《安徽工业大学教育教学成果(项目)奖励办法(修订)》(安工大〔2017〕167号)执行。
(3)科研平台和学科建设奖励。指学校为鼓励各单位在科研平台创建和学科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等而实行的奖励。按《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平台和学科建设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4)管理服务业绩奖励。指教学科研单位管理服务人员完成管理服务工作任务而享有的奖励,按管理服务单位同级人员标准核定。
(5)社会服务业绩奖励。指教学科研单位参与社会服务活动后,由学校按社会服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划归相应单位的收益部分。学校允许有社会服务创收收入的教学科研等单位将社会服务收益部分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分配。
2. 管理服务单位绩效奖励
管理服务单位绩效奖励指管理服务单位完成管理服务工作而享有的奖励,按下式核算:
G奖=C均×Q×R×(K d / K总)
G奖:管理服务单位绩效奖励(元)
C均:教学科研单位教学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人均绩效奖励(元)
Q:加权系数,取值0.50
R: 管理服务人员总数
K d:单位人员岗位职级权重系数与管理责任系数总和
K总:全校管理服务单位人员岗位职级权重系数与管理责任系数总和
注:岗位职级权重系数与管理责任系数分别见附表2、附表3。
(三)专项工作补贴
专项工作补贴主要指纳入绩效奖励范围的教师工作补贴、管理服务工作补贴等,按《安徽工业大学专项工作补贴办法(试行)》执行。
(四)考核及统筹性奖励
考核奖励主要指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学校教职工给予的奖励;根据学校各单位的考核情况,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及符合奖励条件的处级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加班加点圆满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布置的重大专项工作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取得突出业绩成果、显著提升学校学术地位和影响力的教师给予突出贡献奖励。
统筹性奖励主要指根据绩效工资总量和学校财力,通过调整岗位津贴基数、超教学科研工作量奖励标准等以及合理调节各类人员收入水平而增加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七、工作量要求
学校各类人员均应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定,认真履行所聘岗位工作职责,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服从学校和所在单位的工作安排。
(一)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指导性工作量要求
专业技术职务
|
职级
|
工作量
|
|||||
教学型
|
教研型
|
科研型
|
|||||
标准课时
|
科研业绩点
|
标准课时
|
科研业绩点
|
标准课时
|
科研业绩点
|
||
正高
|
二级
|
280
|
180
|
150
|
310
|
460
|
|
三级
|
280
|
130
|
150
|
260
|
410
|
||
四级
|
280
|
80
|
150
|
210
|
360
|
||
副高
|
五级
|
260
|
70
|
140
|
190
|
330
|
|
六级
|
260
|
45
|
140
|
165
|
305
|
||
七级
|
260
|
20
|
140
|
140
|
280
|
||
中职
|
240(标准课时与科研业绩点)
|
||||||
中职以下
|
220(标准课时与科研业绩点)
|
注:(1)教育教学成果(项目)奖励可等额折算为科研业绩点,但不重复享受奖励;
(2)实验教学人员指导性工作量要求按教师岗位相应标准90%执行,标准课时可等额折算为科研业绩点。
指导性工作量要求适用于学校对各教学科研单位进行超工作量核算,也适用于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考核。
本科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见附件1,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见附件2,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见附件3,科研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见附件4。
鉴于不同教学科研单位之间的教学科研任务差别,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确保教学科研年度工作任务完成的基础上,制订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的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要求,教学和科研工作量之间适当的双向抵充规定,教学工作量限额要求,超出限额的,降低相应奖励标准,同时制定教师公共工作量要求,教师公共工作量占比原则上不超过20%。
(二)非教学系列岗位基本工作量要求
非教学系列岗位基本工作量要求主要是在岗工作,相应人员应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本职工作任务。
非教学系列岗位均实行坐班制,相应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爱岗敬业,努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与工作效率。
八、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
(一)考核
教学工作量按学年度核算,科研工作量按自然年度核算。各类人员年度考核按学校有关考核办法执行,聘期考核按《安徽工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安工大〔2017〕13号)执行。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月发放。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每年9月底,由相关职能部门对教学科研单位年度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科研工作业绩情况进行汇总并反馈至教学科研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对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量整体情况、教师及实验人员个人工作量完成情况进行统计,由人事处依据教学科研单位人员构成等情况,按指导性工作量标准,核定各教学科研单位教学科研工作量总量要求。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人事处核算,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执行。
1. 基本业绩奖励
由学校按月预发基本业绩奖励。聘期考核不合格而低聘或缓聘人员,扣回相应岗位基本业绩奖励差额;解聘人员,经学校研究后扣回发放的基本业绩奖励。
2. 绩效奖励
划拨至各单位,由各单位根据绩效奖励二次分配办法,自主进行二次分配,报人事处备案后发放,其中教育教学成果(项目)奖励由学校发放。
3. 考核及统筹性奖励
考核及统筹性奖励核拨后由各单位自主分配,其中个人年度考核奖励、突出贡献奖励以及通过调整岗位津贴基数等而增加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发放至个人。
九、组织实施
(一)学校成立绩效工资改革工作组。由分管人事和财务的副校长担任组长,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工会、发展规划处、教务处、教师能力发展中心、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后勤处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小组成员。绩效工资改革工作组负责制定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二)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数据测算、草拟实施方法和制定工作方案。
(三)教学科研单位成立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改革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一般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会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院长(主任)任组长。工作小组根据《安徽工业大学教学科研单位绩效奖励二次分配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负责制定本单位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量要求及相应考核办法,制定本单位绩效奖励分配方法。分配方法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二级教代会(或二级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联系校领导审定并报人事处备案后实行。其他二级单位绩效奖励二次分配办案须经部门集体研究,分管校领导审定并报人事处备案后实施。
十、有关政策规定
(一)绩效工资的发放必须在对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实施绩效工资后,教职工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对于在聘期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教职工,学校可以按照聘任权限和程序作缓聘、低聘、解聘处理。
(二)“双肩挑”中层及以上干部和“兼职”中层干部,同时考核其教学科研工作业绩和管理工作业绩并享受相应奖励性绩效工资,其教学科研工作量要求、绩效工资标准按执行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确定,减免120标准课时或科研工作业绩点。
(三)具有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在管理岗位的 “专职”中层干部,绩效工资按其他专业技术相应岗位或管理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就高计发,其中聘任在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中层干部相应考核要求及绩效工资标准参照“双肩挑”中层干部执行。
(四)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绩效工资按相应岗位标准就高计发。
(五)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辅导员按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量计发相应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学年承担的课堂教学任务不应超过64课时,超出部分不予发放相应奖励。图书馆信息素养课程教研室从事文献检索课教学的人员不受64课时限制。
(六)教学单位实验人员均无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其绩效工资按其他专业技术等相应岗位绩效工资标准计发。
(七)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未明确岗位等级前绩效工资执行相应类别最低岗位标准,其中具有硕士学历学位的教师,工作量要求按助教岗位标准确定,绩效工资执行助教岗位标准;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教师,工作量要求按讲师岗位标准确定,绩效工资执行讲师岗位标准,享受三年博士津贴,津贴标准为每月800元,此间若已受聘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再享受博士津贴。在职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参照执行。高层次人才待遇按协议约定执行。
(八)调入(录用)人员从到岗当月起计发绩效工资。当学年下学期到岗人员,其工作量不作要求;当学年上学期到岗人员其工作量要求减半。调入(录用)至新办专业的专业课教师在该专业首次招生后的两年内,其工作量要求减半。
(九)进修(挂职)教师工作量减免等按《安徽工业大学教师进修暂行办法》(办〔2016〕35号)执行。
(十)休法定产假的教师,其工作量要求减半。
(十一)因工(公)负伤的教师,其治疗期内工作量不作要求。
(十二)教学标准课时计算不包括所承担的工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的教学任务。
(十三)病事假处理按《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十四)教学事故责任人、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绩效工资按《安徽工业大学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办〔2016〕33号)执行,其他责任事故责任人绩效工资参照处理。
(十五)受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部门审查者,在被审查期间缓发绩效工资。受学校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者,分别扣发本人受处分当年15%、30%、50%、10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分别扣发本人受处分当年15%、30%、50%、75%、10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双重处分的,按较重处分执行。
(十六)凡被缓聘、解聘、未聘、拒不履行聘任协议者停发绩效工资。辞职人员从学校批准的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十一、附则
(一)本办法自
(二)经费自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自理。继续教育基地有关经费支出按《安徽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执行,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三)未尽事宜由学校另行研究决定。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有关附件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1 安徽工业大学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
类别
|
职级
|
基础性绩效工资
|
||
基础津贴
|
岗位津贴
|
|||
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
正高
|
二级
|
1895
|
5444
|
三级
|
1895
|
4417
|
||
四级
|
1895
|
3400
|
||
副高
|
五级
|
1820
|
2460
|
|
六级
|
1820
|
2245
|
||
七级
|
1820
|
2010
|
||
中职
|
1755
|
1468
|
||
助职
|
1635
|
1118
|
||
其它专业技术岗位
|
正高
|
1895
|
2544
|
|
副高
|
1820
|
1826
|
||
中职
|
1755
|
1380
|
||
助职
|
1635
|
1030
|
||
员职
|
1635
|
864
|
||
管理岗位
|
三级
|
2595
|
4712
|
|
四级
|
2310
|
3978
|
||
五级
|
2015
|
2886
|
||
六级
|
1845
|
2176
|
||
七级
|
1715
|
1650
|
||
八级
|
1655
|
1388
|
||
九级
|
1635
|
1118
|
||
工勤技能岗位
|
技师
|
1750
|
1370
|
|
高级工
|
1675
|
1052
|
||
中级工
|
1650
|
966
|
||
初级工
|
1650
|
788
|
附表2 安徽工业大学岗位职级权重系数表
类别
|
职级
|
权重系数
|
|
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
正高
|
二级
|
2.50
|
三级
|
2.20
|
||
四级
|
2.00
|
||
副高
|
五级
|
1.70
|
|
六级
|
1.60
|
||
七级
|
1.50
|
||
中职
|
1.30
|
||
助职
|
1.10
|
||
其它专业技术岗位
|
正高
|
1.80
|
|
副高
|
1.50
|
||
中职
|
1.20
|
||
助职
|
1.10
|
||
员职
|
1.00
|
||
管理岗位
|
正厅
|
2.30
|
|
副厅
|
2.10
|
||
正处、主持工作副处
|
1.80
|
||
副处
|
1.50
|
||
正科
|
1.30
|
||
副科
|
1.20
|
||
科员
|
1.10
|
||
工勤技能岗位
|
技师
|
1.20
|
|
高级工
|
1.10
|
||
中级工及以下
|
1.00
|
注: “双肩挑”干部和专职辅导员岗位职级权重系数就高处理,兼职干部相应
系数按教学系列岗位确定,专职干部相应系数按管理岗位确定。
附表3 管理责任系数表
正厅级
|
副厅
|
正处、主持工作副处
|
副处
|
正科
|
副科
|
专职辅导员
|
0.60
|
0.50
|
0.40
|
0.30
|
0.20
|
0.15
|
0.10
|
注:上表指专职、“双肩挑”、兼职领导干部和专职辅导员管理责任系数。非领导干部管理责任系数按同级领导干部下一职级相应系数确定,其中副科级辅导员管理责任系数按专职辅导员相应系数确定。
附件1
安徽工业大学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教学工作量计算范围
教学工作量计算的范围包含教师从事理论课教学(含辅导)、实验课教学、指导实习、课程设计教学、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所完成的工作量。
二、各类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理论课教学工作量G1
G1=
其中:
1.理论课学时
课程总学时中理论课的学时部分,按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书为准。
2.课程系数
(1)形势政策类、心理健康教育类、就业指导类、创新教育类、军事体育类、公共选修类课程系数为1.0(网络选修课课程系数为0.3);
(2)除第一条规定课程类型之外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选修课及专业课课程系数为1.1;
(3)卓越工程师计划课程(单开班)系数为1.3。
3.人数系数
课程类型
|
实际上课
人 数
|
人数系数
|
公共基础课(不包括已单列课程)
|
≤70
|
|
71-120
|
|
|
121-160
|
|
|
>160
|
|
|
专业课
专业基础课
|
≤70
|
|
71-100
|
|
|
101-140
|
|
|
>140
|
|
|
艺术类课
|
≤15
|
|
16-35
|
|
|
>35
|
|
|
大英英语类
|
≤30
|
|
30-50
|
|
|
51-60
|
|
|
>60
|
|
|
体育课
|
≤35
|
|
35-55
|
|
|
>55
|
|
|
军事理论、创新创业类课程
|
≤100
|
|
100-180
|
|
|
>180
|
|
|
形势政策类、心理健康教育类、就业指导类课程
|
≤100
|
|
100-200
|
|
|
>200
|
|
|
公共选修类课程
|
≤100
|
|
101-140
|
|
|
141-180
|
|
|
>180
|
|
注: “艺术类课”指设计类专业课程,“大英英语类”指基础英语(1234)课程,合班上课以合班后总人数计算人数系数。公共基础课(不包括已单列课程)、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选课人数达不到最低开班人数(20人)的课程,人数系数按1.0计。
(二)实验课教学工作量G2
G2=
实验课教学工作量指列入学校教学计划的实验课时。包括:备课、讲解、指导、考试、考核、批改实验报告等。
其中:
1.每批实验学时数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要求计算,实验教师每次指导实验人数由现有实验仪器设备数确定。
2.人数系数
计算机上机类:
非计算机上机类实验:
每批人数
|
|
人数<10
|
0.7
|
10≤人数<20
|
0.8
|
20≤人数≤30
|
1.1
|
30<人数≤40
|
1.2
|
后面人数增加一人系数增加0.01,1.3封顶
|
注:个别课程因教学资源配置不足、环境恶劣等特殊情况,实验教学工作量根据实际教学任务落实情况由教务处核准后再作适当处理。
(三)实习(含社会调查)教学工作量G3
1.校外实习:G3=实习周数×24×选课人数/35。
2.校内实习:G3=实习周数×20×选课人数/35。
3.外语类实习:G3=实习周数×20×指导学生人数/35。
4.设计类实习:G3=实习周数×20×指导学生人数/20。
5.社会实践:G3=学时*人数/70。
(四)课程设计教学工作量G4:G4=课程设计周数×20×选课人数/35。
(五)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量G5
1.理工工程类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量
G5=计划周数×学生数×1.2
2.经、管、文、法、艺类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量 G5=计划周数×学生数×1.0
3.非本届指导教师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5标时
4.答辩秘书:5标时
(六)青年教师助课工作量
按主讲教师承担该门课程(实验)教学工作量的1/3另行计算。
(七)辅导员工作量
1.当年所带学生人数200以内(含200),工作量为所带学生人数×1.4标时;
2.当年所带学生人数超过200,工作量为200×1.4标时+(当年所带学生人数-200)×0.7
(八)补考工作量
基础英语课程:人数/20(标时)(人数小于20人按20人记);
其它课程: 人数/10(标时)(人数小于10人按10人记)。
附件2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研究生教育工作量计算范围
本办法中的研究生包括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不含非全日制单独经费核算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研究生教育工作量包括研究生课程教学(含实验教学)工作量和指导研究生工作量以及其它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等几个部分。其中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包括研究生公共课教学工作量和研究生专业课教学工作量。
二、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量
(一)包含任务:理论课包括备课、编写教学大纲和讲义、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命题、监考、阅卷、补考、成绩报送等;实验课包括准备实验、讲解、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考查、补考、成绩报送等。
(二)计算公式:
1.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课堂教学工作量按如下公式折算成标准课时:
教学标准课时=培养方案规定学时×课堂人数折算系数×课程系数。
(1)全日制课堂人数折算系数参照下表执行:
课程类别
|
课堂人数分类及折算系数
|
|
博士生公共外语学位课程
|
5~20
|
1(每增加1人,加0.01,最大为1.5)
|
博士生专业(含学位与非学位)课程
|
不作人数的要求
|
1
|
博士生公共政治学位课程
|
5~30
|
(每增加1人,加0.01,最大为2)
|
硕士生公共政治学位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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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0
|
1(每增加1人,加0.01,最大为2)
|
﹤30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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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公共外语学位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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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
|
1(每增加1人,加0.01,最大为1.5)
|
﹤20
|
0.8(特殊情况按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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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公共数学学位课程
|
10~30
|
1(每增加1人,加0.01,最大为1.5)
|
﹤10
|
0.8(必须要开设的按1)
|
|
硕士生、博士生公共选修课
|
30~50
|
1(每增加2人,加0.01,最大为1.5)
|
﹤30
|
0.8
|
|
﹤20(不开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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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专业(含学位与非学位)课程
|
5~30
|
1(每增加1人,加0.01,最大为2)
|
﹤5
|
0.8
|
|
注:招生人数少于10人以下的单独开班专业课可不受上述开班人数限制,由各学科所在学院确定是否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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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全日制课堂人数折算系数参照下表执行:
课程类别
|
课堂人数分类及折算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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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课程
|
5~20
|
1(每增加1人,加0. 1,最大为1.5)
|
单独开班硕士生专业课程
|
5~30
|
1(每增加1人,加0. 1,最大为1.5)
|
与全日制硕士生专业课程合班的
|
按插班补标时计算
|
﹤5人以下加0.3,5人以上加0.5。
|
(3)课程系数:
博士生学位课课程系数为1.6,非学位课课程系数为1.5;公共选修课课程系数为1.2。非全日制单独开班博士生学位课课程系数为2.0,非学位课课程系数为1.8;公共选修课课程系数为1.6。
硕士生(含学术型和全日制专业学位)学位课课程系数为1.4,非学位课课程系数为1.3;公共选修课课程系数为1.1。非全日制非单独经费核算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单独开班的学位课课程系数为1.8,非学位课课程系数为1.6,公共选修课课程系数为1.4。
非留学生课程采用全英文授课的在原课程系数基础上再乘1.3系数,双语课程授课的在原课程系数基础上再乘1.2系数。
2.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
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包括:专业学位硕士生外出专业实践指导、校内工程专业实践(各专业可根据行业专业特点制定工程实践提纲和周数安排)指导和实验课程教学等。
主要指非研究生指导教师承担研究生的外出专业实践指导任务(以任务书为准)。
包含任务:专业学位研究生作为职业化高端人才,其实践环节培训显得更为重要。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选定一个或几个相关企业或行业等机构进行适当调研或实习,重点了解与本硕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企业技术需求,主要生产或研制流程、工艺以及相关行业业务事务训练等,应在开题前完成,可利用暑假或课程结束后进行。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撰写“相关专业调研实习计划”和具有一定份量的“调研实习报告”。专业学位硕士生专业实践指导工作主要是督促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项任务,协调相关实习安排、进行检查和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并协助指导教师和企业导师完成“相关专业调研实习提纲” 和“调研实习报告”的收集、批阅并给出一定的考核成绩及成绩报送等。研究生指导教师已在其总的指导工作量中,不在另行计算。
(1)经管文类专业学位硕士生外出专业实践指导工作量计算办法
工作量计算为:每指导1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2个教学标准课时(该专业实践工作量总量不得超过该年级该专业学生总数乘2的总和)。
(2)工科类专业学位硕士生外出专业实践指导工作量计算办法
在第一学年以6个教学标准课时/生*该学科本届专业学位硕士生总数的工作量补贴给该试点学科,由该试点学科所属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将其分配给在专业实践中作出贡献的相应老师。
(3)对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团队试点(经研究生院批准的),在第一学年以20个教学标准课时/生*该团队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生总数的工作量补贴给该试点团队,由该试点团队负责人在团队内部进行分配。
(4)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工程专业实践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包括:备课、讲课(含报告讲座等)、指导与答疑、成绩考核评定(包括制定实习实训指导书、任务书;学生成绩登录)等。工程专业实践课程内容包括:专业技能训练、专业实践、专题研究等。
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为:
每指导一名研究生进行工程专业实践一周计5个教学标准课时(最高工作量酬金标准不超过校外导师指导工作量的标准)。
(5)实验课程的教师授课工作量包括:备课、讲课、指导与答疑、成绩考核与评定(包括制定实验指导书、任务书、实验报告的批改、学生成绩登录)等。实验课程内容包括:实验技术训练、专题实验实训等。
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为:
实验课程实际完成的标准课时=实验学时数×折算系数
学生数为15人及以上的折算系数1.3;14人至10人的折算系数1.2;9人至5人(包括5人)的折算系数为1.1;少于5人(不包括5人)的折算系数为1.0。
(三)留学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按国际教育学院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三、指导研究生工作量
(一)包含任务:制定培养计划、指导学习、辅导答疑,指导科研训练、指导教育(社会)实践、指导论文(含开题、中期检查等)、审阅论文、答辩、研究生思想工作等。
(二)计算公式:
1.指导普通博士研究生导师工作量=实际指导研究生数×240标准课时;
2.指导硕博连读(研一选拔研二转博)研究生导师工作量=实际指导研究生数×350标准课时;
3.指导硕博连读(研二选拔研三转博)研究生导师工作量=实际指导研究生数×275标准课时;
4.指导留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工作量=实际指导研究生数×340标准课时;
5.指导硕士研究生导师工作量=实际指导研究生数×220标准课时;
6.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内导师工作量=实际指导研究生数×140标准课时。
7.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工作量=实际指导研究生数×40标准课时。
8.指导留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工作量=实际指导研究生数×200标准课时。
具体分配情况见下表:
(一)博士研究生
指导对象
|
普通博士生
|
硕博连读生 (研二转)
|
硕博连读生 (研三转)
|
留学博士生
|
第一学年
|
50标准课时/人
|
65标准课时/人
|
85标准课时/人
|
100标准课时/人
|
第二学年
|
95标准课时/人
|
95标准课时/人
|
95标准课时/人
|
120标准课时/人
|
第三学年
|
95标准课时/人
|
95标准课时/人
|
95标准课时/人
|
120标准课时/人
|
第四学年
|
95标准课时/人
|
|||
合 计
|
240标准课时/人
|
350标准课时/人
|
275标准课时/人
|
340标准课时/人
|
(二)硕士研究生
指导对象
|
学术硕士生
|
全日制专业硕士生
|
非全日制专业硕士生
|
留学硕士生
|
第一学年
|
50标准课时/人
|
校内导师55标准课时/人校外导师10标准课时/人
|
校内导师40标准课时/人校外导师10标准课时/人
|
80标准课时/人
|
第二学年
|
85标准课时/人
|
校内导师85标准课时/人,校外导师30标准课时/人
|
校内导师60标准课时/人校外导师15标准课时/人
|
120标准课时/人
|
第三学年
|
85标准课时/人
|
校内导师60标准课时/人校外导师15标准课时/人
|
||
合 计
|
220标准课时/人
|
校内导师140标准课时/人校外导师40标准课时/人
|
校内导师140标准课时/人校外导师40标准课时/人
|
200标准课时/人
|
四、其他研究生教学工作量
(一)学位点负责人工作补贴
各学位点负责人每年按:博士一级学科学位点40标准课时补助;硕士一级学科学位点30标准课时补助;无硕士一级学科的按一级学科学位点30标准课时补助/实际二级学科点数,仅有一个二级学科的按20标准课时补助;专业学位点按30标准课时补助。
(二)研究生插入本科生教学班随堂听课补本科主干课程,给予任课教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标准为:
1人按5教学标准课时补助;2人按按8教学标准课时补助;3-5人及以上者按10教学标准课时补助;6人以上按15教学标准课时补助。
任课教师按课程教学标准考核学生并向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处或研究生院提交补课学生的成绩。
(三)硕士生或博士生插入英语专业本科教学班听二外课程的,给予任课教师按每生10标时补助。
(四)我校教师在外校指导博士生所发生的工作量补贴须以对方学校当年的博士生招生简章信息为准。其中指导普通博士(含在职),每年补贴3000元(按三年计算);指导硕博连读、提前读博以及直博生,每年补贴3000元(按四至五年计算,以学生被批准读博后算起至博士毕业期间的年限,最多不超过五年)。
(五)监考按本科生相关办法执行。
(六)补考工作量
5人(含5人)以上补考课程:按1人数乘1.1标时计算; 4人及以下按5标时计算。
(七)留学研究生的辅助指导工作量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认定核算。
五、有关说明
(一)课堂教学工作量计算须严格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和学期开课计划进行,不能随意更改课程和学时。
(二)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课和专业选修课必须按专业开设。
(三)同一专业方向课程应集中上课,不能由各自导师重复授课,如属于授课内容侧重点的不同,一门课程应由多名教师采取专题形式授课。如出现培养方案中的同一课程由多人讲授,仍按一门课程计算工作量。
(四)工科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课程类别系数和课堂人数折算系数参考普通研究生工作量计算办法。
(五)对于延长学制的研究生,延长期内不再计算导师工作量。
(六)多人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工作量由导师之间在额定范围内协商分配。
(七)研究生因论文工作需要在实验室做实验的,应由该研究生指导教师从其的指导工作量中划出相应的量给实验指导教师。
附件3
安徽工业大学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凡承担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的实验教学任务(含理论课教学任务,以下达的教学任务书为准),均计入教学工作量。实验教学工作量按《安徽工业大学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由教务处审核。
二、实验人员所承担的准备实验工作量、工程类专业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实验指导工作量、仪器设备的维护及管理工作量折合成教学标时。准备实验工作量、工程类专业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实验指导工作量由教务处审核,仪器设备的维护及管理工作量由资产管理处审核。
1.Tp(准备实验工作量)= G2×Kp
G2:实验课教学工作量
Kp:重复试验工作量系数,取值见下表
实 验 类 型
|
Kp
|
备 注
|
计算机类实验
|
0.1
|
基础化学实验Kp取值0.3
|
基础类实验
|
0.2
|
|
专业实验
|
0.3
|
2.Ti(工程类专业本科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实验指导工作量,标时)=计划周数×10×学生人数/50
3.Tm(仪器设备维护及管理工作量)
①中、小型仪器设备维护及管理工作量
Tms=0.6标时/万元×实验室设备总价值×Ks
Ks为小型仪器设备完好率(设备完好率的计算,以每学年设备使用效益考核随机抽查结果而定),具体为:
完好率95%及以上 Ks=1.0
完好率85%---94%之间 Ks=0.9
完好率60%--84%之间 Ks=0.7
完好率低于60% Ks=0
注:凡为本科教学服务的中、小型仪器设备计算此项工作量;中、小型仪器设备的界定,是指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
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指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维护及管理工作量
Tmb=Se×Kb
其中:
Se是根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单价大小而规定的一个基础工作量,具体见下表。
仪器设备单价(万元)
|
基础工作量(标时)
|
10万元-40万元(不含40万元)
|
Se=15标时
|
40万元以上(含单价40万元)
|
Se=20标时
|
kb是设备使用效益系数(根据学校每年对10万元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结果计算得出),具体为:
考核结果优秀,Kb=1.0
考核结果良好,Kb=0.9
考核结果合格,Kb=0.7
考核结果不合格,k=0
对闲置、待报废以及考核时弄虚作假、数据失真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设备,Kb值为0计算。
三、学院资产设备专管员工作量:学院设备值在千万元以上的,专管员工作量记60标时/学年;学院设备值在千万以下工作量记50标时/学年。
四、开放共享实验室相关机组人员开放服务工作量,可根据上缴学校财务处的实际费用,按1学时/100元标准折合计算为教学标准课时并计入教学工作量(计入部分不再享有开放工作量酬金),超出部分不予计入,由资产管理处审核。
五、对学生免费开放的科研性实验、大学生创业实验项目、学科竞赛(上机环节)等工作量,由各实验中心(室)将开放实验的相关材料(学生申请表、实验报告、学生及指导教师签字的开放实验项目记录表等)汇总,学院同意后由学校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并认定教学工作量。
附件4
安徽工业大学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办法
一、科研工作考核业绩组成
教师科研工作业绩包括科研项目业绩 、科研项目鉴定业绩、科学技术奖(含人文社科奖)业绩 、专利授权业绩 、论文业绩 、著作业绩、智库成果业绩和标准制定业绩。
二、科研工作考核业绩标准
(一)科研项目业绩标准
科研项目类别,按照不同类别,分成以下7类科研项目: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
2.教育部各类科研项目(包括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培育项目、重点项目、人文社科项目、留学回国人员项目等);
3.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科基金项目、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等;
4.安徽省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安徽省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课题、省领导圈定课题;
5.其它部委级项目;
6.其它纵向项目;
7.横向项目;
科研项目根据项目本身的属性分成自然科学类、经济管理类和人文社科类三种。对相同属性,如同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业绩点计算标准相同,按照自然科学类项目业绩点标准计算。对于文科类学院承担的第7类项目,其属性如同文科类学院不符的,则按照项目属性对应种类的横向项目业绩点计算标准计算。
科研项目业绩计算:科研项目业绩包括科研工作量补贴、项目立项和到校经费(高水平项目)业绩,联合申报获批的科研项目业绩计算标准与自主申报获批的科研项目业绩计算标准相同,计算公式:
纵向科研项目业绩点=X1×(到校经费-外拨合作经费)+X2+ X3×到校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业绩点=X1×(到校经费-对方设备费)
X1:每万元科研工作量补贴业绩点
X2:每项立项业绩点
X3:每万元到校经费(高水平项目)业绩点
表1 每万元科研工作量补贴业绩点
属性
|
1类项目
|
2类项目
|
3类项目
|
4类项目
|
5类项目
|
6类项目
|
7类项目
|
自然科学
|
50
|
50
|
50
|
50
|
50
|
50
|
25
|
经济管理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37.5
|
人文社科
|
200
|
200
|
200
|
200
|
200
|
200
|
50
|
表2 每项立项业绩点
1类项目
|
2类项目
|
3类项目
|
4类项目
|
5类项目
|
6类项目
|
|
自然科学
|
250
|
200
|
125
|
50
|
125
|
表3 每万元到校经费(高水平项目)业绩点
1类项目
|
2类项目
|
3类项目
|
4类项目
|
5类项目
|
6类项目
|
|
自然科学
|
30
|
25
|
25
|
25
|
||
经济管理
|
45
|
37.5
|
37.5
|
37.5
|
||
人文社科
|
45
|
37.5
|
37.5
|
37.5
|
(二)科研项目鉴定业绩标准
1.会议鉴定100业绩点/项
2.通讯鉴定50业绩点/项
(三)科学技术奖(含人文社科奖)业绩标准
第一种情况,我校为第一获奖单位的获奖类别与业绩点
1.国家级特等50000业绩点/项
2.国家级一等40000业绩点/项
3.国家级二等20000业绩点/项
4.省部级一等7500业绩点/项
5.省部级二等3750业绩点/项
6.省部级三等250业绩点/项
第二种情况,我校为非第一获奖单位
1.国家级特等12500业绩点/项
2.国家级一等7500业绩点/项
3.国家级二等3750业绩点/项
4.省部级一等2250业绩点/项
5.省部级二等750业绩点/项
科学技术奖(含人文社科奖)按国家级和省部级5个层次对项目负责人实施奖励。若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按我校为非第一获奖单位的获奖等级奖励标准的100%奖励。若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按我校为非第一获奖单位的获奖等级奖励标准的60%奖励。若我校为第四及以后的完成单位,按我校为非第一获奖单位的获奖等级奖励标准的50%奖励。
对全国性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按照对应于我校为非第一获奖单位的省部级奖等级奖励标准的50%奖励,若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对应于我校为非第一获奖单位的省部级奖等级奖励标准的30%奖励。若我校为第三及以后的完成单位,按我校为非第一获奖单位的获奖等级奖励标准的25%奖励。全国性行业协会是指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建材材料联合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四)专利授权业绩标准
我校是唯一/第一权利人的授权专利,按下列标准给予业绩点
美日欧发明专利500业绩点/项
其他国家发明专利125业绩点/项
其它专利12.5业绩点/项
(五)论文业绩点标准
给予业绩点的学术论文,须自然年度当年经正式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或刊登在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含电子版),并冠有本校名称且为第一作者单位,不含刊登在其它各类学术年会论文集、其它论文集和增刊、特刊上的论文。论文分区采用中科院大类分区方式。人文社科类论文类别按照《安徽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导向性奖励学术刊物目录》(附件4-1)区分。业绩点标准按理工科类和人文社科类区分如下:
第一类,理工科类
1.Nature/Science论文12500业绩点/篇
2. Nature子刊论文1500业绩点/篇
3.SCI收录(1区)论文750业绩点/篇
4.SCI收录(2区)论文250业绩点/篇
5.SCI其它收录以及EI收录论文100业绩点/篇
6.国内学科顶级期刊论文200业绩点/篇
7.ISTP收录论文25业绩点/篇
8.CSCD核心期刊论文25业绩点/篇
9.其它论文2.5业绩点/篇
第二类,人文社科类
1.特A类期刊论文1500业绩点/篇
2.A类期刊论文500业绩点/篇
3.B类期刊论文150业绩点/篇
4.C类期刊论文100业绩点/篇
5.D 类期刊论文50业绩点/篇
6.其它论文2.5业绩点/篇
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则上要求3000字以上,短评等论文降一级给予业绩点;学术会议报道及会议综述文章不予业绩点;合作发表的论文,总业绩点不变,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作者为研究生)按照贡献大小自主分配。由学校批准的去外校攻读博士的教师,在读博期间撰写的以第一作者且安徽工业大学为第二单位的论文,符合论文业绩点标准的,给予减半计算。同时为提高学校学术影响力,对理工科SCI收录1区及以上、人文社科A类期刊及以上的论文,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但学校为第二作者单位的论文也给予减半业绩点。
(六)著作业绩标准
公开出版冠有本校名称并与本人专业、科研有关的学术著作,在出版的当学年度,按照著作学术水平的高低、对学校学科建设作用的大小以及社会影响力进行业绩点计算。学校评审确定著作等级,原则上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50业绩点/部、100业绩点/部、200业绩点/部和500业绩点/部。文科专著原则上字数不少于15万字,理工科专著原则上字数不少于10万字。
(七)智库成果业绩标准
1. 第一类成果1000业绩点/份
2. 第二类成果400业绩点/份
3. 第三类成果A级 200业绩点/份;B级100业绩点/份
4. 第四类成果50业绩点/份
5. 第五类成果50业绩点/份
智库成果类别按照《安徽工业大学智库成果类型》(附件4-2)区分。成果被多次采用,以最高档计算业绩点,不重复计算。如果研究咨询报告是各类课题的结项报告不予记业绩点。
(八)标准制定业绩标准
学校为第一起草单位(或第一起草人)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按下列标准给予业绩点。
国际标准1500业绩点/项
国家标准1000业绩点/项
行业标准250业绩点/项
地方标准125业绩点/项
学校为第二起草单位(或第二起草人)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50%给予业绩点,学校为第二起草单位(或第二起草人)制定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按25%给予业绩点。
三、科研工作业绩分配
(一)科研业绩的分配,纵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申报书或计划任务书的参加项目人员名单,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分配;横向项目要求在项目签订的同时提交参加人员的清单以及经费分配比例;项目负责人个人分配比例不得低于25%,分配比例一旦确定后原则上不予修改变动。
(二)纵向项目可以按照项目的计划执行年限内对该科研项目业绩进行年度分配,对当年未使用的科研业绩点,允许下一年度使用。横向科研项目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科研业绩点,但重大产学研项目可以在合同执行期限内合理使用科研业绩点。
四、附则
(一)本办法中的业绩标准对2017年及以后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业绩计算时开始执行,对2016年及以前的科研成果仍按原办法(安工大〔2014〕93号文的附件3《安徽工业大学教师科研工作考核记分办法》以及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教师考核办法(试行)》相关附件的通知)标准执行,同时将每2个记分调整为1个业绩点。
(二)本办法由校教学科研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4-1 安徽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导向性奖励学术刊物目录
序号
|
刊物名称
|
主办单位
|
备注
|
1
|
中国社会科学
|
中国社会科学院
|
特A类
|
2
|
经济研究
|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
特A类
|
3
|
管理世界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
特A类
|
1
|
中国法学
|
中国法学会主管、主办
|
A类
|
2
|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
A类
|
|
3
|
外语教学与研究
|
北京外国语大学
|
A类
|
4
|
马克思主义研究
|
中国社科院
|
A类
|
5
|
中国工业经济
|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
A类
|
6
|
哲学研究
|
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
|
A类
|
7
|
文艺研究
|
中国艺术研究院
|
A类
|
1
|
法学研究
|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
B类
|
2
|
外国文学评论
|
中国社科院外国文学研究所
|
B类
|
3
|
世界经济与政治
|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
B类
|
4
|
国际政治研究
|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
B类
|
5
|
学术月刊
|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B类
|
6
|
教育研究
|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
|
B类
|
7
|
高等教育研究
|
华中科技大学 全国高等教育学专业委员会
|
B类
|
8
|
统计研究
|
中国统计学会;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
|
B类
|
9
|
外国语: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报
|
上海外国语大学
|
B类
|
10
|
外语界
|
上海外国语大学
|
B类
|
11
|
外国文学
|
北京外国语大学
|
B类
|
12
|
文学评论
|
中国社科院文献研究所
|
B类
|
13
|
中国软科学
|
中国软科学研究会
|
B类
|
14
|
南开管理评论
|
南开大学商学院
|
B类
|
15
|
管理科学学报
|
天津大学
|
B类
|
16
|
中国管理科学
|
中科院
|
B类
|
17
|
管理工程学报
|
浙江大学
|
B类
|
18
|
管理评论
|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
B类
|
19
|
科研管理
|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
|
B类
|
20
|
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
|
中国系统工程学会
|
B类
|
21
|
预测
|
合肥工业大学预测与发展研究所
|
B类
|
22
|
科学学研究
|
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
|
B类
|
23
|
世界经济
|
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和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
B类
|
24
|
金融研究
|
中国金融学会
|
B类
|
25
|
会计研究
|
中国会计学会
|
B类
|
26
|
经济科学
|
北京大学
|
B类
|
27
|
中国农村经济
|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
B类
|
28
|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
B类
|
29
|
财贸经济
|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
|
B类
|
30
|
南开经济研究
|
南开大学
|
B类
|
31
|
经济学(季刊)
|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
B类
|
32
|
教学与研究
|
教育部、中国人民大学
|
B类
|
33
|
社会学研究
|
中国社科院
|
B类
|
34
|
历史研究
|
中国社会科学院
|
B类
|
35
|
体育科学
|
中国体育科学学会
|
B类
|
36
|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
中共中央编译局
|
B类
|
1
|
法商研究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C类
|
2
|
政法论坛
|
中国政法大学
|
C类
|
3
|
中外法学
|
北京大学
|
C类
|
4
|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
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山东师范大学
|
C类
|
5
|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
上海体育学院
|
C类
|
6
|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
北京体育大学
|
C类
|
7
|
现代国际关系
|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
|
C类
|
8
|
政治学研究
|
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
|
C类
|
9
|
中共党史研究
|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
|
C类
|
10
|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
国家行政学院
|
C类
|
11
|
国外社会科学
|
中国社科院文献信息中心
|
C类
|
12
|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
北京大学
|
C类
|
13
|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
清华大学
|
C类
|
14
|
近代史研究
|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
C类
|
15
|
旅游学刊
|
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
|
C类
|
16
|
经济地理
|
中国地理学会;湖南省经济地理研究所
|
C类
|
17
|
数理统计与管理
|
北京市北京大学概率统计系
|
C类
|
18
|
心理学报
|
北京市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
|
C类
|
19
|
现代外语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
C类
|
20
|
中国翻译
|
中国翻译工作者协会
|
C类
|
21
|
外语与外语教学
|
大连外国语学院
|
C类
|
22
|
外语教学
|
西安外国语大学
|
C类
|
23
|
外语教学理论与实践
|
华东师范大学外语学院
|
C类
|
24
|
中国外语
|
高等教育出版社
|
C类
|
25
|
当代外国文学
|
南京大学外国文学研究所
|
C类
|
26
|
中国语文
|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
C类
|
27
|
汉语学报
|
华中师范大学
|
C类
|
28
|
文艺争鸣
|
吉林省文联主办
|
C类
|
29
|
外国经济与管理
|
上海财经大学
|
C类
|
30
|
研究与发展管理
|
复旦和全国高校科研管理研究会
|
C类
|
31
|
管理科学
|
哈尔滨工业大学
|
C类
|
32
|
中国行政管理
|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
|
C类
|
33
|
经济管理
|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
C类
|
34
|
公共管理学报
|
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
C类
|
35
|
系统管理学报(系统工程理论方法应用)
|
上海交通大学
|
C类
|
36
|
系统工程学报
|
中国系统工程学会
|
C类
|
37
|
运筹与管理
|
中国运筹学会
|
C类
|
38
|
管理学报
|
华中科技大学
|
C类
|
39
|
系统工程
|
湖南省系统工程与管理学会
|
C类
|
40
|
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
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等
|
C类
|
41
|
国际经济评论
|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
C类
|
42
|
中国农村观察
|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
C类
|
43
|
财经研究
|
上海财经大学
|
C类
|
44
|
农业经济问题
|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
|
C类
|
45
|
经济学家
|
西南财经大学
|
C类
|
46
|
经济学动态
|
中国社会科学院
|
C类
|
47
|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
中国人民大学
|
C类
|
48
|
国际贸易问题
|
外经济贸易大学
|
C类
|
49
|
审计研究
|
中国审计学会
|
C类
|
50
|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
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主义研究部
|
C类
|
51
|
中国人口科学
|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
|
C类
|
52
|
中国图书馆学报
|
中国图书馆学会和中国国家图书馆
|
C类
|
53
|
情报学报
|
中国科学技术情报学会
|
C类
|
54
|
编辑学报
|
中国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
|
C类
|
55
|
自然辩证法研究
|
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
|
C类
|
56
|
哲学动态
|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
C类
|
57
|
求是
|
中共中央
|
C类
|
58
|
装饰
|
清华大学
|
C类
|
59
|
南京艺术学院学报(美术与设计版)
|
南京艺术学院
|
C类
|
60
|
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
C类
|
|
61
|
光明日报理论版
|
C类
|
|
62
|
人民日报理论版
|
C类
|
|
其它CSSCI来源期刊
|
D类
|
注:附表中的奖励期刊须在当年最新公布的CSSCI期刊目录中
附件4-2 安徽工业大学智库成果类型
成果层次
|
成果类型及要求
|
级别认定
|
备注
|
第一类
|
中央政治局常委领导明确批示的研究报告、政策建议、立法建议等。
|
奖励刊物目录A类
|
|
第二类
|
国家领导明确批示的研究报告、政策建议、立法建议等。
|
奖励刊物目录B类
|
|
第三类
|
受委托为中央部委撰写的研究报告、国家划分的重大区域起草的研究咨询报告,且明确被领导批示;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刊发研究成果。
|
奖励刊物目录C类
|
A级
|
省领导明确批示采纳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等;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中国教育报》发表的决策参考性理论文章;教育部《高校智库专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教育成果要报》、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科研与决策》刊发研究成果。
|
奖励刊物目录C类
|
B级
|
|
第四类
|
《安徽日报》、《江淮》刊发决策参考性文章;在《安徽工作》、《研究与咨询》、《应用对策》、《高校专家建议》等刊发的研究报告等;公开出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系列研究报告。
|
奖励刊物目录D类
|
|
第五类
|
市、厅领导明确批示的研究报告或政策建议。
|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教学科研单位绩效奖励二次分配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专项工作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