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17〕181号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教学科研单位绩效奖励二次分配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校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并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17年12月27日
安徽工业大学教学科研单位绩效奖励
二次分配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推进我校管理重心下移工作,进一步深化校内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引导教职工立德树人,不断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水平,多出高水平成果,为学校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提供强劲动力,根据国家工资政策及《安徽工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修订)》,对教学科研单位奖励分配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1.指导各单位正确行使内部分配自主权,保障绩效奖励分配工作的规范化,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
2.指导各单位制订科学合理的分配办法。
二、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按绩取酬。量入为出,在学校划拨的绩效奖励额度内分配。科学评价工作业绩,将工作业绩作为绩效奖励分配的依据。
2.公平和谐、合理有序。建立符合各单位自身特点的绩效奖励机制,充分体现分配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激励广大教师提高教学质量与科研水平,促进优秀创新团队和教学团队建设。
3.民主理财、规范运行。坚持公开透明,有效监督,制度约束,规范运行,维护分配工作的严肃性。
三、分配依据
1.绩效奖励应以教职工履行的岗位职责、完成的工作任务、取得的工作业绩、做出的实际贡献等为依据。
2.《安徽工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修订)》中的指导性工作量要求是学校核定各单位超教学科研工作量奖励的核算依据,不是分配给教学科研人员个人的超教学科研工作量奖励标准,各单位根据绩效奖励二次分配办法进行二次分配。
3.教学科研人员工作量的计算以《安徽工业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量计算办法》、《安徽工业大学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安徽工业大学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办法》等规定为参考,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学校有关工作量的计算办法进行优化和细化。
4.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教学科研人员的基本工作量要求及教学和科研工作量之间适当的双向抵充规定,制定教学工作量限额要求,超出限额的,降低相应奖励标准。
5.根据本单位管理服务人员履职、业绩和出勤等情况,进行管理服务奖励的分配。
四、分配项目
教学科研人员在完成指导性工作量要求及所在单位规定的基本工作量要求的前提下,科研项目立项、到校经费(高水平项目)、科研项目鉴定、科学技术奖(含人文社科奖)、专利授权、论文、著作、智库成果和标准制定等业绩奖励,按学校奖励标准全额发放至个人。
各单位在下列分配项目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分配项目适度扩展、融合或细化。
1.设立超教学科研工作量奖励,原则上学校划拨的该项奖励相应经费不低于70%用于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超教学科研工作量奖励,其中组织安排外出脱产挂职等人员,该项奖励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类人员平均水平。
2.为促进人才引进与培养工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学科(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津贴办法。
3.为激励教学科研人员争先创优,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教学科研人员给予奖励。
4.为提高教学质量,制订教学优秀奖励措施。
5.为推动工程专业认证及平台(基地)、学位点、学科等建设工作,根据学校相关奖励办法和学校划拨的经费,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6.根据学校专项工作补贴办法和划拨的专项工作补贴经费,调整优化本单位专项工作补贴标准并根据有关专项工作考核情况发放相应补贴。
7.教学科研单位认为应该列入教师公共工作的专业建设、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教研及思想教育活动等,可发放相应酬金。
8.社会服务业绩奖励经费可用于上述分配项目。
五、具体要求
1.绩效奖励二次分配涉及到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学校统一指导下,坚持公开透明,确保有效监督,充分发扬民主。绩效奖励二次分配办法须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二级教代会(或二级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联系校领导审定并报人事处备案后实施。
2.各单位须确保绩效奖励二次分配工作的严肃性,主动接受学校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在绩效奖励二次分配中不履行规定程序、教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学校适时组织专项调研或专项审计。
六、附则
1.本《意见》自
2.本《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非职务性工作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