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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9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党2023105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的暂行办法》已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31115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关于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的暂行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深入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及《中共安徽省委关于新时代加强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要求,切实抓好组织员队伍建设,配齐建强党务工作队伍,进一步提升我校新时代党建工作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组织员岗位设置

组织员是专门从事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监督和基层党建工作、协调和处理上下级党组织关系、指导下级党组织开展组织工作的党务工作者。

组织员由学校党委组织选拔任用,逐步构建与学校基层党建工作形势任务相适应的组织员培养选拔、任用管理、发展保障的体制机制,着力构建一支政治过硬、精干高效的组织员队伍,推进学校组织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二、组织员任职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对党绝对忠诚,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党性观念强,思想政治素质好,熟悉党务工作,能认真落实学校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思想素质过硬。党性修养好,严格遵守党建工作制度和规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教育引导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符合岗位要求;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群众基础好。

(三)业务素质过硬。热爱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熟悉党的建设理论和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较丰富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经验;熟悉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相关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政策把握能力。

(四)组织员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资格一年以上党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三、组织员主要职责

(一)协助院级党组织做好党员发展。落实本单位党员发展计划;指导党支部开展政治审查,执行党员发展计划,严格党员发展程序,做好入党启蒙教育工作,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教育和考察工作,做好党员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工作,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二)协助院级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落实本单位党员教育工作计划,做好党员政治理论学习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对学生党员的后续教育;指导党支部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各项组织生活制度,指导党支部开展好“主题党日”活动,指导开展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做好党建活动阵地建设和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党组织换届和各类专项整顿工作。

(三)协助院级党组织做好党员管理。做好党内统计、组织关系转接和党籍管理,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排查党员组织关系,做好失联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加强对学生党员的后续管理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抓好出国(境)党员跟踪联系管理等各项工作。

(四)参与所在院级党组织相关工作。参加所在院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所在院级党组织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等会议;积极做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以及新时代党建“双创”组织申报、培育创建、中期检查、期满验收等各项工作;做好党建督查、校内巡察、专项调研、专题党课、谈心谈话等各类党建工作任务。

(五)完成校党委和所在院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组织员选拔任用

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任用政治素质好、党性意识强、业务水平高、熟悉党务工作的党员干部、党员教师以及退出中层领导岗位的干部担任组织员

五、组织员管理培训与考核激励

(一)学校党委把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作为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和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范围。

(二)党委组织部是负责组织员队伍建设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组织员工作的指导,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培训,不断提高组织员的政治素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各院级党组织应加强对组织员工作日常管理,充分发挥组织员自身优势,根据组织员工作职责有针对性地合理安排组织员工作任务并提出工作要求,经常听取组织员工作汇报。

(三)学校将组织员工作考核纳入相应层级干部年度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考核优秀、工作业绩突出的组织员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进行教育提醒、督促整改;对年度考核不合格、不适宜担任专职组织员的,调整岗位;对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四)健全组织员激励表彰机制,把组织员纳入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序列,选树一批优秀组织员。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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