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23〕115号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3年11月10日
安徽工业大学
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校实验技术人才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实验技术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以及职称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高校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及我校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公开公正、突出实绩、分类评价原则,遵循实验技术发展和人才成长规律,旨在充分调动广大实验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推动教学科研实践提供人才支持。
第三条 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为进一步体现分类评价,实验系列高级职称根据工作岗位和性质,分为教学型、科研与技术服务型。
第四条 申报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在实验(含实训、实习,下同)工作岗位且从事实验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离退休(含返聘)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申报教学型实验系列高级职称需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不合格或者不定等次的,扣除该考核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实验技术人才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任现职以来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一)师德被“一票否决”的,延迟2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的,延迟2年申报。
(三)有一般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四)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申报。
(五)受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者,从解除处分或者影响期结束之日起,延期1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从解除处分之日或者影响期结束之日起,延期2年申报。
第七条 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具体详见学校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第三章 助理实验师
第八条 申报助理实验师资格,应掌握并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熟练使用与工作相关的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承担比较复杂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或协助研制实验仪器设备;能够参与实验技术、实验教学或实验管理项目,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撰写实验报告;具有指导和培训实验员的能力;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二)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1年。
(三)具有专科学历,受聘实验员职务满2年。
第四章 实验师
第九条 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符合实验师能力素质要求,能胜任和履行实验师职责的,可以申请直接认定为实验师。
其他人员申报,应符合第十至第十二条要求。
第十条 申报实验师资格,学历、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满2年。
(二)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满4年。
(三)具有专科学历,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满5年。
第十一条 申报实验师资格,能力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业知识能力。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了解本学科实验常用实验仪器设备的发展动态、规格和性能,了解本专业最新的发展动态。
(二)业务工作能力。承担1门本科生实验课程的全部准备工作,并能独立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或至少参与1台大型仪器设备或多台专业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测试和共享工作,能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完成测试共享服务。
(三)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能力。能对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一般仪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排除,担任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无安全责任事故。
(四)实验课程建设能力。参与实验课程大纲、教材、指导书的编写,具有指导、培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五)专业实践能力。按学校安排到企业、农村、社区等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工作3个月以上;或到国(境)内外进修、访学3个月以上;或参与产学研合作研究1项以上。
第十二条 申报实验师资格,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第(一)至第(二)项中的一项和第(三)至第(九)项中的一项:
(一)在三类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学科的学术论文、实验报告或实验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二)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含实验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三)参加五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项目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获得三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
(五)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参加三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以上;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前2名);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均为第1名。
(六)参加三类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
(七)获得三类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
(八)取得四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师教学竞赛等教学类奖励1项以上;或本人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市厅级三等奖以上。
(九)在仪器设备的维护(修)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本单位节约资金5万元以上;或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为本单位节约资金或避免损失5万元以上;或在仪器设备共享方面成绩突出,为本单位创收10万元以上。
第五章 高级实验师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实验师资格,学历、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受聘实验师职务满2年。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实验师职务满5年。
(三)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实验师职务满8年。
第十四条 申报教学型高级实验师资格,能力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业知识与实践能力。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或相关企业的实践经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实验设备仪器的发展动态、规格和性能,推动实验教学改革。
(二)业务工作能力。承担1门以上基础实验课程或2门以上专业实验课程的准备或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教学效果好,获得年度考核或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优秀1次以上。
(三)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能力。具有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担任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无安全责任事故。
(四)实验课程建设能力。参与实验课程大纲的制定,承担实验教材、指导书的编写,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研究生进行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五)教育教学管理能力。作为一个固定的教学、科研团队成员,为该团队做出一定的贡献,并参加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队伍建设,对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促进作用。
第十五条 申报教学型高级实验师资格,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第(一)至第(二)项中的一项和第(三)至第(九)项中的两项:
(一)在二类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实验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
(二)正式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1部以上(排名前2,且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且在二类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实验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三)参加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参加编写的教材获得省级以上教材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四)参加一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项目须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参加完成二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排名前2)1项以上。
(五)获得一类教学成果奖;或获得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或获得二类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前2)。
(六)作为第一指导老师取得三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师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或本人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
(七)主持承担过重要实验装置或大型应用系统的研制,在实验技术装置或大型应用系统的研制、技术改造、大型实验仪器设备改造等方面有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为本单位节约资金20万元以上,在技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具有有关专业会议和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技术文件以及论文或实物资料(含公开发行的声像资料)。
(八)在仪器设备的维护(修)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本单位节约资金10万元以上;或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为本单位节约资金或避免损失10万元以上;或在仪器设备共享方面成绩突出,所负责的大型设备在仪器设备评价考核中取得优秀等次1次,且为本单位创收30万元以上。
(九)主持完成四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二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以上;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国际发明专利1项以上(第1名)。
第十六条 申报科研与技术服务型高级实验师资格,能力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业知识与实践能力。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或相关企业的实践经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实验设备仪器的发展动态、规格和性能。
(二)业务工作能力。负责1台以上大型仪器设备或多台专业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测试和共享工作,任现职以来获得年度考核或大型设备仪器设备评价考核优秀1次以上;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研究生进行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能力。具有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技能,能够识别和解决危险源,担任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无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七条 申报科研与技术服务型高级实验师资格,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第(一)至第(二)项中的一项和第(三)至第(八)项中的两项:
(一)在二类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一类学术期刊论文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正式出版本学科学术著作1部以上(排名前2,且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且在二类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主持完成四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
(四)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主持完成二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以上;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国际发明专利1项以上(第1名)。
(五)获得一类科研奖励;或获得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或三类科研奖励二等奖以上(排名第1)。
(六)主持承担过重要实验装置或大型应用系统的研制,在实验技术装置或大型应用系统的研制、技术改造、大型实验仪器设备改造等方面有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为本单位节约资金25万元以上,在技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具有有关专业会议和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技术文件以及论文或实物资料(含公开发行的声像资料)。
(七)在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修)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本单位节约资金15万元以上;或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为本单位节约资金或避免损失15万元以上;或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方面成绩突出,所负责的大型设备在仪器设备评价考核中取得优秀等次1次,且为本单位创收年均12万元以上。
(八)作为第一指导老师取得三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师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或本人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
第十八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等,但确有真才实学,任实验师以来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实验技术人才,在符合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条件基础上,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资格:
1.取得本行业领域有重要影响的代表性成果1项以上,并获得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2.主持二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须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获得一类科研奖励;或获得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
4.获得一类教学成果奖;或获得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前3)、一等奖(排名第1)1项以上。
5.作为主要实验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创建了具有省内先进水平的实验室,并投入使用(须附有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的技术认定文件)。
第六章 正高级实验师
第十九条 申报正高级实验师资格,学历、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受聘高级实验师职务满5年。
(二)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高级实验师职务满6年。
(三)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高级实验师职务满8年。
第二十条 申报教学型正高级实验师资格,能力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业知识与实践能力。精通本学科基础理论和实验技能,掌握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组建运行实验室建设的经历和能力或相关企业的实践经历,能深入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推动实验教学改革。
(二)业务工作能力。承担1门以上基础实验课程或2门以上专业实验课程的准备或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教学效果好,获得年度考核或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优秀1次以上。
(三)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能力。具有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担任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无安全责任事故。
(四)实验课程建设能力。负责实验课程大纲、教材、指导书的编写,具有指导、培养实验技术人才和研究生的能力。
(五)教育教学管理能力。作为一个固定的教学、科研团队成员,为该团队做出较大的贡献,并积极进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队伍建设、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对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带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申报教学型正高级实验师资格,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第(一)至第(二)项中的一项和第(三)至第(九)项中的两项:
(一)在二类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实验教学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自然科学类需在一类学术期刊论文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实验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二)正式出版本学科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且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且在二类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实验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其中自然科学类需在一类学术期刊论文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实验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三)担任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副主编;或担任第一主编的教材获得省级以上教材奖。
(四)参加一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排名前3)1项以上;或主持二类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2项以上(其中须至少主持完成1项)。未完成项目须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获得一类教学成果奖(排名前8);或获得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前5)、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第1)。
(六)作为第一指导老师取得二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师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或本人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以上。
(七)主持承担过重要实验装置或大型应用系统的研制,在实验技术装置或大型应用系统的研制、技术改造、大型实验仪器设备改造等方面有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为本单位节约资金30万元以上,在技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具有有关专业会议和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技术文件以及论文或实物资料(含公开发行的声像资料)。
(八)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本单位节约资金或避免损失15万元以上;或在仪器设备共享方面成绩突出,所负责的大型设备在仪器设备评价考核中取得优秀等次1次,且为本单位创收50万元以上。
(九)主持完成三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一类成果推广1项以上;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国际发明专利2项以上(第1名)。
第二十二条 申报科研与技术服务型正高级实验师资格,能力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业知识与实践能力。精通本学科基础理论和实验技能,掌握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组建运行实验室建设的经历和能力或相关企业的实践经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动态。
(二)业务工作能力。至少负责2台大型仪器设备或多台专业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测试和共享工作,任现职以来获得年度考核优秀或仪器设备评价考核优秀1次以上;具有指导、培养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人员和研究生进行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能力。具有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技能,能够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担任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无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三条 申报科研与技术服务型正高级实验师资格,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第(一)至第(二)项中的一项和第(三)至第(八)项中的两项:
(一)在一类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二)正式出版本学科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且本人撰写14万字以上),且在一类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主持完成三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
(四)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主持一类成果推广1项以上;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国际发明专利2项以上(第1名)。
(五)获得一类科研奖励(排名前10);或获得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
(六)主持承担过重要实验装置或大型应用系统的研制,在实验技术装置或大型应用系统的研制、技术改造、大型实验仪器设备改造等方面有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为本单位节约资金35万元以上,在技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具有有关专业会议和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技术文件以及论文或实物资料(含公开发行的声像资料)。
(七)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取得突出成绩,为本单位节约资金或避免损失20万元以上;或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方面成绩突出,所负责的大型设备在仪器设备评价考核中取得优秀等次1次,且为本单位创收年均15万元以上。
(八)作为第一指导老师取得二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师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或本人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以上。
第二十四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等,但确有真才实学,任高级实验师以来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实验技术人才,在符合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条件基础上,另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实验师资格:
1.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代表性成果1项以上,并获得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2.主持一类科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二类科学研究项目2项以上,项目须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获得一类科研奖励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3)。
4.获得一类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前5)、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第1)。
5.作为主要实验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创建了国家级实验室,并投入使用(须附有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的技术认定文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转岗培训。
可通过参加累计3个月以上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在完成正常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再参加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申报高、中、初级职称需分别完成400、200、100学时;或参加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转岗培训取得培训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有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含考核结果)不可同时作为满足两个条款的依据(项目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除外),且提供的业绩成果均应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方向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 经认定,属于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实验技术人才的,可通过绿色通道申报实验系列职称,根据我省现行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须转岗后从事高校实验教育教学工作满1年,方可申请实验系列同级转评;申报高一级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转岗前后须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其中从事高校实验准备、教学或技术及实验室管理工作满3年),且聘任实验系列现任职务满1年。转评实验系列同级或高一级职称的业绩成果,以从事高校实验岗位后的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的非高校实验岗位的专业技术工作所发表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但不得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完成或者是以第一作者、外文刊物第一通讯作者完成的论文,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著作、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报告是指具有“ISBN”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集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按要求数量提交的论文中,在本单位主办的同一种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得超过1篇。
外文期刊中理工类影响因子分区暂以论文发表当年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制定的分区为参考;外文期刊中人文社科类影响因子分区暂以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咨询单位及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出具索证明为参考,且二区以上视同一区、三区视同二区。
安徽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导向性奖励学术刊物目录B类以上论文视同一类论文。
第三十条 申报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的人员需按有关要求提交代表作和综述报告,由学校组织不低于本单位层次的校外3名同行专家鉴定。
(一)综述报告,指概述本学科(二级学科)近5年的研究动态和重要进展以及本人在教学、科研上如何吸收利用的综合材料。综述报告鉴定结果为“尚未达到”的视为鉴定结果未通过,不再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
(二)代表作。申报高级实验师人员应提交2篇(部)代表作,申报正高级实验师的教授人员应提交3篇(部)代表作,由校外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果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
以著作(教材)作为申报条件的,其著作(教材)必须作为代表作送审;代表作为外文的,须附中文摘要或相应的文字说明。
代表作鉴定结果确定为已达到(简称A)、基本达到(简称B)和未达到(简称C)等三个等次。申报正高级实验师,代表作鉴定总结果须为AAB及以上;申报高级实验师,代表作鉴定总结果须为ABB及以上。上述结果出现C的,视为总结果不合格。
代表作鉴定每年只许送审一次,不得重复送审,鉴定结果有效期两年。
第三十一条 申报教学型高级职称人员需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质量评价,具体程序及要求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于指导学生获得一类教学效果的,指导老师要求可放宽至第二指导老师,须以获奖证书为准。
第三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按《安徽工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办〔2016〕46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年均创收自此办法印发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经组织援派的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现职称申报业绩截止时间之后取得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以记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时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六条 智库成果认定按《安徽工业大学智库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以上”者,均含本级。本条件规定的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成果推广,包括主持的高一级同类项目,其中科研项目仅包含主持的二类及以上项目。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教师及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安工大〔2017〕14号)中《安徽工业大学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过渡期一年,于2024年1月1日起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文件执行。
附表1 论文分类表
等级 |
论文(期刊)收录数据库、杂志 |
一类 |
《科学引文索引》(SCI、SCIE)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 《工程索引》(EI) 《艺术人文引文索引》(A&HCI) 《医学文献联机数据库》(MEDLINE) 新华文摘(全文) 中国社会科学 求是 |
二类 |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 人民日报(理论版) 光明日报(理论版) |
三类 |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 国内其他普通本科高校学报 |
四类 |
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 |
附表2 科研课题分类表
等级 |
自然科学类 |
社会科学类 |
一类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经费200万元以上) 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经费200万元以上) 中央军委科技委项目、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项目、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项目(经费300万以上) |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
二类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经费60万元以上)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 中央军委科技委项目、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项目、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项目(经费60万以上)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经费40万元以上) 企业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80万元以上)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国家艺术基金(个人、集体项目)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20万元以上) 企业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40万元以上) |
三类 |
安徽省科技项目 教育部研究项目 安徽省教育厅重点研究项目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经费20万元以上)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省军民融合办项目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经费20万元以上) 企业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40万元以上) |
安徽省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教育部研究项目 安徽省教育厅重点研究项目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企业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20万元以上) |
四类 |
安徽省教育厅一般研究项目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市厅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校级研究项目 企业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20万元以上) |
安徽省教育厅一般研究项目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 市厅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3万元以上) 校级研究项目 企业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 |
五类 |
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研究经费1万元以上) 企业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2万元以上) |
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研究经费0.3万元以上) 企业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经费1万元以上) |
附表3 科研奖励分类表
奖励类别 奖励等级 |
自然科学类 |
人文社会类 |
|
一类 (国家级) |
一等奖 二等奖 |
国家科学技术奖 |
国家“五个一工程”奖 国家图书奖 |
二类 (省部级) |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
省部级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省“五个一工程”奖 |
1.经教育部认定视为省部级奖的全国性基金会奖:霍英东基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浦山世界经济学优秀论文奖,思勉原创奖,张培刚发展经济学优秀成果奖,孙冶方研究基金会、吴玉章研究基金会、陶行知研究基金会、钱端升基金会颁发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2.其他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部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含社会科学奖) |
|||
三类 (市厅级) |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
市厅科学技术奖 |
市厅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
在科技部登记注册的但不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一级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含社会科学奖) |
附表4 成果推广分类表
类别 |
新技术推广 |
企业/政府咨询成果应用 |
一类 |
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被转化和推广,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上缴学校30万元以上 |
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成果被采用,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且上缴学校10万元以上;或被省部级以上政府或国家部委采纳并应用 |
二类 |
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被转化和推广,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上缴学校10万元以上 |
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成果被采用,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且上缴学校5万元以上;或研究成果被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直厅局采纳并应用 |
三类 |
开展产学研合作,参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工作
|
开展产学研合作,参加完成委托咨询项目,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
附表5 知识产权分类表
一类 |
国际发明专利(前2名); 国家发明专利(第1名); 国家新药证书(前3名); 国家新药临床批件(前2名) 国家行业标准(前3名); 省级以上审定的新品种或品种权(第1名); |
二类 |
国家发明专利(前3名); 国家新药证书(前5名); 国家新药临床批件(前3名); 制定地方行业标准(前3名); 省级以上审定的新品种或品种权(前3名); |
三类 |
国家发明专利(前5名); 国家新药临床批件(前5名); 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前5名); 省级以上审定的新品种或品种权(前5名); 实用新型专利(第1名)实施并应用; 软件著作权(第1名); 外观设计专利(第1名) |
附表6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分类表
类别 |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
一类 |
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国家级专业建设项目(特色专业、教改示范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等)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国家级教学团队 国家级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国家级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 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国家级虚拟教研室建设项目 国家级产业学院建设项目 国家级课程思政示范项目 |
二类 |
省教育厅重大教学改革项目 省教育厅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省级教学成果推广项目 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省级“双基”示范建设项目 省级质量工程教学建设类项目(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专业改造与新专业建设、特色专业、教改示范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一流本科人才示范引领基地、提升专业服务十大新兴产业项目、传统专业改造提升项目、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基地、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项目、示范实验实训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双创实践教学中心、虚拟教研室、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线上课程、线下课程、线上线下混合式课程、社会实践课程、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示范中心、课程思政示范课程、课程思政教学资源库建设、产业学院、高等学校区块链技术创新行动计划、规划教材、一流教材建设项目等) |
三类 |
校级专业建设项目(特色专业、教改示范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等) 校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 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项目、示范实验实训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校级教学团队(名师(大师)工作室) 校级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 校级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重点项目 校级虚拟教研室 |
附表7 教学成果分类表
类别 |
教学成果等级 |
奖励等级 |
一类 |
国家级教学成果 |
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
二类 |
省级教学成果 |
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三类 |
校级教学成果 |
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附表8 体育艺术类教师专业实践业绩分类表
等级 |
专业实践业绩 |
一类 |
具有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证书,并担任国际赛事裁判或国家级(包括全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赛事的单项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或省级以上(省教育厅或省体育局)举办赛事的裁判长、副裁判长 担任国际级艺术类赛事评委以上或国家级艺术类赛事主任评委、副主任评委 在省主管部门主办或省主管部门和省级专业协会联合主办的本专业展览、汇演及各类比赛中获银奖2次以上或金奖1次以上 入选由文化部、中国文联和中国美术家协会或中国书法家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2次以上或获铜奖1次以上 国家级专业协会为其举办过个人展览、专场音乐会1次以上 获得红点奖、IF奖等国际知名设计大奖(以国际知名设计大奖的目录为认定标准) 获国家部委、专业协会或省级厅局举办的设计类、创作类、表演类大赛一等奖1项以上 创作、设计的作品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中宣部、文化部或广电总局主办的国家级大型演出2项以上 在一类期刊上发表原创音乐作品或歌词2篇以上 |
二类 |
具有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证书,并担任国家级赛事的裁判员或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裁判长(主裁判) 担任国家级艺术类赛事评委以上或省级艺术类赛事主任评委 在省主管部门主办或省主管部门和省级专业协会联合主办的本专业展览、汇演及各类比赛中获银奖或二等奖1次以上 入选由文化部、中国文联和中国美术家协会或中国书法家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1次以上 省级专业协会为其举办过个人展览、专场音乐会1次以上 获国家部委、专业协会或省级厅局举办的设计类、创作类、表演类大赛二等奖1项以上 创作、设计的作品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或重大活动采用 艺术设计类教师以第一完成人取得与设计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6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省宣传部、文化厅或广电局主办的省级大型演出2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中宣部、文化部或广电总局主办的国家级大型演出1项以上 在二类期刊上发表原创音乐作品或歌词2篇以上 |
三类 |
具有一级以上裁判员证书,并担任省级赛事裁判员或市运动会单项裁判长(主裁判) 担任省级艺术类赛事评委以上或市级艺术类赛事主任评委 在省主管部门主办或省主管部门和省级专业协会联合主办的本专业展览、汇演及各类比赛中获铜奖1次以上 入选由省文化厅、文联或省美术家协会、省书法家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1次以上 市级专业协会为其举办过个人展览、专场音乐会1次以上 获国家部委、专业协会或省级厅局举办的设计类、创作类、表演类大赛三等奖1项以上 创作、设计的作品被市(厅)级专业机构收藏或大型活动采用 艺术设计类教师以第一完成人取得与设计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3项或产品类外观设计专利10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省宣传部、文化厅或广电局主办的省级大型演出1项以上 在省文化厅主办的省艺术节、创作比赛、专业比赛中获三等奖1项以上 在三类期刊上发表原创音乐作品或歌词2篇以上 |
附表9 教学效果分类表
注:1.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包括各单项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正式竞赛;2.各类大学生体育比赛:仅指由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或省教育厅单独或联合省直有关部门举办的相关赛事;3. 各类艺术比赛:仅指由安徽省文化厅、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美术家协会或安徽省教育厅单独或联合省直有关部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举办的相关赛事。4.B类赛事中无国家层级比赛的省一等奖等同国家级三等奖。5.赛事等级划分依据为《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B类项目列表(2019年版)》和《安徽工业大学年度学科竞赛项目立项表》。
附表10 科研项目认定一览表
项目名称 |
认定内容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基金、地区基金、主任基金及专项项目 |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项目 |
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项目、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 |
安徽省科技项目 |
创新型省份专项、省自然科学基金、省重大科技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省平台与人才专项、省创新环境与科技管理保障项目、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省杰出青年基金、省学科建设专项、省协同创新研究项目、安徽省115创新团队项目 |
省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省社科联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课题 |
教育部研究项目 |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高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新教师基金课题) |
省教育厅重点研究项目 |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重大项目、省教育厅优秀拔尖人才培育资助重点项目(高校学科拔尖人才学术资助重点项目、高校中青年国内外访学研修重点项目、高校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计划重点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重点项目、省高校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重点项目、省教育厅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综合改革计划项目 |
省教育厅一般研究项目 |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省教育厅优秀拔尖人才培育资助一般项目(高校学科拔尖人才学术资助一般项目、高校中青年国内外访学研修一般项目、高校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计划一般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一般项目、省高校优秀青年人才基金一般项目 |
上一条:关于印发《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