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制度汇编 > 综合行政管理 > 正文
制度汇编  
  • 综合行政管理
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8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23111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校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变更签证的管理及监督,规范工程变更签证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资金使用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对原《安徽工业大学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安工大〔202019号)进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徽工业大学基建工作小组会议纪要

2.安徽工业大学基建工程变更内部审批单

3.工程变更联系单

4.工程签证单

 

 

   安徽工业大学

2023111

安徽工业大学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变更签证的管理及监督,规范工程变更签证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资金使用得到有效控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本着严格程序、提高效率的宗旨,按照“集体决策、分级授权、规范程序”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基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办)负责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维修、修缮项目的工程变更签证管理。

政策性调整导致合同价调整的,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原合同内容增减、调整、变化所作的联系确认。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联系单》作为施工调整和(或)办理工程签证的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签证是指根据已批复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完成相关合格内容所作的签认证明。

经批准的《工程签证单》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 学校后勤处、信息化处等其他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提出单位及变更条件

第六条 提出工程变更的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

第七条 工程变更的条件

除涉及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等必须变更外,对变更使用功能、提高装饰标准的变更应从严控制。具体条件如下:

1.增加、减少或取消合同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它特征;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3.设计图纸中出现不符合现行法规、行业规范标准的情形,需要强制执行的;原设计中存在明显错漏等缺陷,或涉及难以购买的材料、设备,或存在现场条件难以实现的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等,经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必须修改的;

4.招标设计文件已描述准确,但存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的;

5.根据实际需要或施工条件的改变,在符合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对提高工程质量、完善使用功能、改善运行管理、缩短施工周期、降低工程造价等方面进行合理性更改的;

6.其他需要工程变更的。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变更:

1.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

2.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的;

3.缺乏安全、环保措施以及缺少相应设施的;

4.利用工程量清单进行不平衡报价,变更施工方案的;

5.对设计图纸理解不够,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不熟悉导致施工方案改变、工程返工的;

6.未经同意擅自在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作量;

7.工程合同和设计图纸中虽未明确但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辅助工作内容;

8.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的;

9.其他不予办理工程变更的情形。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分类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 工程变更依据调整部分预算费用的额度分为小型、一般、较大、重大等四类。

第十条 小型变更:预算费用在1万元(含)以下,由基建办主任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一般变更:预算费用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较大变更:预算费用在5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由校长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重大变更: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标高、主要设备、主要使用功能改变,预算费用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实施;100万元以上,提交党委常委会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累计变更调整造成项目投资突破学校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概算(维修工程为学校批准的估算费用),一律按照《安徽工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安工大〔201874号)报批。

第四章 工程变更、签证的规范程序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的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根据变更提出单位的变更事项填写《工程变更联系单》,后附变更预算费用,经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字后,报送基建办现场工程师审核;

2.基建办根据现场工程师审核意见,组织基建工作小组会议研究,并形成《基建工作小组会议纪要》,重大变更及特殊情况须提前组织专家论证;

3.基建办根据基建工作小组会议意见办理《工程变更内部审批单》,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通过后,最终确认《工程变更联系单》,发至各相关单位实施,并留存备案。

经学校相关决议、会议或校领导批准的变更事项,直接办理《工程变更联系单》;

4.涉及结构安全、突发事件、施工安全(非承包方责任)、自然灾害、其它不可预见事件等因素需要及时处理的工程变更,基建办可采取紧急措施,边请示边实施,同时办理报批手续。其变更实施过程中应收集书面、影像等相关资料,说明当时情形;

5.规划调整或重大设计方案调整,应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方可实施;

6、因招标清单缺陷造成工程费用调整的,由清单编制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进行确认,然后按工程变更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的办理程序

1.基建办负责组织办理《工程签证单》。根据已审批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待变更事项完成后,组织现场核实相关工程量, 基建办相关岗位责任人逐级审批工程签证单;

2.工程量清单暂定量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确认,工程量清单暂估价按合同约定办理;

3.涉及隐蔽工程的签证,隐蔽前须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建办共同现场签认,同时通知审计处现场监督,办理签证时须附影像资料,否则不予认可;

4.已签字确认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工程签证单》由基建办登记并发至各相关单位;相关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内部审批单》或学校相关决议由基建办汇编成册,作为结算依据报送审计,工程变更联系单、基建工作小组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内部审批单、工程签证单编码须一一对应;

5.工程签证申请时效:施工单位应在变更内容完成验收后28天内提交完整的书面签证资料,逾期不予签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由于勘探、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建设相关方的过失造成影响较大的变更,按合同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盲目变更签证或不按程序审批的,经核实一律按无效变更签证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管理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安工大〔202019号)同时废止。如本办法中相关条款与国家、地方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办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