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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纪检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3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党纪〔20211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现将《安徽工业大学纪检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111

安徽工业大学

纪检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属本科院校纪检体制改革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信访举报工作,更好地发挥信访举报在监督执纪问责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和省纪委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纪检信访举报工作,是指学校纪委办公室通过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上级交办事项等渠道,受理对学校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第三条 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监督专责机关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新时代高水平大学建设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四条 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保障合法权利、归口办理、分类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受理

(一)受理机构

按照管理权限,由纪委办公室归口受理学校纪检信访举报。纪委办公室应向校内外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信访接待室等信访举报渠道。

(二)受理范围
 1.
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委办公室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3.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不服党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4.
上级纪检机关交办、学校领导批办和校内外有关部门单位转来的信访举报件。

5.反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应及时转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其中实名举报的,应告知有处理权限的职能部门,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受理方式

1.来信受理。来信应由专人及时拆阅,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拆阅时应保持信笺、信封和邮票的完整,随信寄来的证据材料,应逐一清点登记,并把信笺、信封一并装订。有关部门单位转办、交办的,应将转办、交办函一并装订。

2.来访受理。应由2人以上在信访接待室耐心听取来访人反映的问题,鼓励和引导来访人将问题讲清楚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如实做好谈话记录并由来访人签字确认。携带书面材料的可先查看,对其陈述作必要的记录,重要情节要与来访者核对清楚。未携带书面材料的,也可初步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来访目的和诉求,建议补交书面材料或发送电子邮件。接访记录应请来访人签字确认,并告知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在征求来访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录音。
 3.
电话受理。接听来电应询问其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如实做好电话记录,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按政策规定向举报人作出解释或答复。反映重要问题线索的要电话录音,录音前明确告知举报人谈话情况将被录音。如有必要,可要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材料。来电若表述不清或情况复杂的,可建议提交书面材料或发送电子邮件。

4.其他受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传真等方式举报的,由承办人员负责下载打印按来信办理,图片、视频、音频等材料,随信附后妥善保管。

第六条 登记

对受理的信访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安徽工业大学纪委办公室信访举报登记单》,并逐件编号、建立台账,按规定录入信访举报平台,及时督办。每件信访要对信访人姓名、联系方式,收件时间,信访形式、类别、被举报人及其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等逐项进行登记,反映问题摘要一律采用第三人称,要求言简意明,不失原意。

第七条 阅批

(一)对确定受理的信访件,承办人应及时报纪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批拟办意见,并结合信访举报涉及部门单位情况,综合分析、集体研究,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提出处置建议,报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形成处置意见。

(二)对反映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中层干部、市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反映重大问题及上级交办信访件的处置意见,需报经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对于涉及省管干部或学校的信访举报件,应按照省纪委有关规定报校纪委主要负责人阅知后(涉及其本人的除外),在5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附函报省纪委信访室。不得瞒报、漏报和隐匿、销毁举报件,不得留存举报内容,严格控制知情范围,防止处置不规范、报送不及时以及跑风漏气和失泄密等情况发生。

(四)对于反映问题情况紧急、事关重大以及多人集体上访的,应立即报校纪委、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及相关校领导,尽快研究处置意见。

(五)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件,承办人提出不予受理意见及理由,报纪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阅批和校纪委主要负责人阅知。

(六)对于受理的申诉和意见建议,报纪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阅批,重要件报校纪委主要负责人阅批。

第八条 办理

(一)办理方式

1.径送办理。对涉及省管干部和学校的信访件,由校纪委径送省纪委信访室。

2.直查直办。反映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中层干部、科级干部、市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反映重大问题的、上级交办的以及不便于转办、交办的信访件,由纪委办公室直接调查处理。
 3.
交办。反映一般工作人员的信访件或应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的问题,原则上转交所属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主管部门办理。调查处理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纪委办公室备案。
 4.
转办。对不属于纪检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转交学校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办理时限
 1.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2.
上级纪检机关或校领导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不能按时限办结的,应在规定办结时间前向交办单位或交办领导说明情况,申请延长办理期限。
 
第九条 办结及反馈

信访件经办理后,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符合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手续完备,方可作为办结条件。对于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问题,形成查处报告并经校纪委主要负责人签发后上报。调查后确认反映失实的,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实名举报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应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举报人提出异议的,应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应核查处理。对匿名信访举报,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减少越级信访发生。

第十条 立卷归档

信访举报件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坚持一案一档,按年度整理归档。需要归档的信访材料包括:信访件原件和所有附件;领导批示;调查报告和有关处理结论;查处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证据材料;被检举人的说明和被处分(处理)人的检查材料;与调查处理有关的其他材料。对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应将相关材料存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工作分析研判

纪委办公室应推进信访举报综合分析常态化,定期分析信访举报数量、类别、内容变化情况,准确反映不同部门单位、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信访举报总体态势,加强形势判断和原因剖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为学校领导科学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第三章 特殊信访件处理

第十二条 联名信。承办人要及时核实所反映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并积极做好信访举报人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发展为集体访。
第十三条 集体访。纪委办公室应迅速摸清情况,及时报告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校领导,并按照要求尽快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复信(访)。对已有调查处理结论,但举报人仍有疑义或不认可的案件,可视情况进行复审复核。如反映问题确已查清并且处理到位,将复查结果直接反馈给举报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如反映问题没有查清或者举报人又提出了新的证据,则要重新调查核实涉及问题;如对问题事实认定、定性量纪等确实存在错误的则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不予受理:
 
(一)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第四章 工作纪律和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核查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员或单位。需要被检举人作出书面说明的问题,要隐去检举人的姓名,将所反映的问题摘要给检举人作出说明。因调查工作确需出示有关举报材料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不得泄露信访中涉及保密的内容,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或擅自携带外出。信访件和调查处理材料应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加强内部监督。信访件的处理要经集体研究并报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核查工作必须由两人以上办理。

第十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承办人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举、控告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回避的,受理部门应作出回避决定。

第十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重复信访、集体访或矛盾激化的;泄漏信访举报情况导致案件查处工作受阻或检举、控告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处理重要信访及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合法权利保障

第二十条 保障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严禁对检举、控告人压制、歧视、刁难。严肃查处侵犯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应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障被检举、被控告人合法权利。认真对待被检举、被控告人的解释或说明,重视被检举、被控告人对承办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未经调查或正在调查处理的举报内容,不得泄漏和扩散。对经调查未发现被检举、被控告人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事实,澄清是非,消除影响。

第二十二条 对经查实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交办、巡视巡察移交、审计和监督检查发现、校外有关机构移送问题线索的办理,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关于修订《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建立党委与纪委会商通报机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享受岗位津贴优秀专职思政课教师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