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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5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办〔20186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在学校会议决策事项落实情况报告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学校交办事项落实情况报告表

2.督办事项通知单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2018131

安徽工业大学督办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督办工作,确保学校重大会议决策及其他有关交办事项及时、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有效推进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办工作原则

紧扣中心,突出重点; 归口办理,分工承办;严格时限、注重实效。

   第三条 督办工作责任主体

校领导对督办工作负领导责任,并根据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事项的督办;学校办公室协助校领导做好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学校重大会议决策事项、上级部门和校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等的督办;牵头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督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安排专人负责承办事项落实工作;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承办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第四条 督办工作内容

(一)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重大会议决策事项落实情况。

(三)上级部门和校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群众来信来访及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五条  督办工作程序

(一)及时反馈。对要求立即办理的会议决策事项或领导指示批示,要迅速办理,第一时间反馈进展情况。对完成时限在三个月以内的交办事项,各单位、各部门分别在事项交办的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时主动填报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交办事项落实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

(二)立项督办。对完成时限超过三个月的重点交办事项或完成时限在三个月内、却不主动反馈办理情况的,校办公室将提出督办内容、牵头承办单位、承办时限等,报分管校领导审定立项后,向承办单位发出“督办通知单”(见附件2)。同时,将立项交办情况告知校纪委,由校纪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三)办理反馈。凡是立项督办的事项,牵头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办结,并向学校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牵头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或相关校领导汇报原因并将办理进展情况及延时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办公室。

(四)检查归档。学校办公室对牵头承办单位的反馈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交办时所提的要求,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及时向有关校领导报告结果。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学校办公室对督查全程材料包括会议纪要、相关文件、校领导批示、交办材料、办结报告等,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条 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查督办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

(二)督办过程中,学校办公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与协调。

(三)承办事项若涉及多单位协同完成,牵头承办单位应主动协调相关单位,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四)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要亲自督查、亲自协调、亲自问效,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交办事项的圆满完成。

第七条 督办结果运用

学校办公室对督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并适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督办结果作为干部任免、民主评议、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学校交办事项落实情况报告表

责任单位

(部门)

相关工作任务

交办时间

完成情况及未完成原因

(简要描述)

填表人:                          负责人签字:                                

注:1、此表由责任部门(单位)按照相关交办事项填写,纸质版交校办文秘科,电子版发送至xiaoban@ahut.edu,cn2、同一责任部门(单位)同一时间有多项工作任务需报告落实情况的,可以增加行数。


附件2               督办事项通知单

校督〔    〕第                   立项签发人:

牵头承办单位

办结期限

   

事项内容

签收时间

     

注:牵头承办单位于      日前办理完毕,并向学校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非职务性工作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