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06〕5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促进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网络信息资源建设、管理和监控(具体监控办法另行制定)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校园网络信息资源的建设、管理和监控工作坚持在分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发挥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管理委员会的督查协调作用,由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网信管理中心)实行归口集中管理,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分级负责本单位的网站(网页)信息资源建设、管理和监控。
第四条校内需要建设计算机网络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严格按照相应的安全与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
第五条网信管理中心是学校网络信息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网络信息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和督察督办工作。网信管理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校网络信息工作专家组,为学校网络信息的建设、管理和监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决策咨询。
第六条校园网络信息资源实行二级管理。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网络信息建设、管理和监控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网络信息员(或网管员),负责本单位网络运行和信息管理工作。各单位(部门)的网络信息员(或网管员)名单需送网信管理中心备案。若人员有变动,应将变更情况及时报网信管理中心。
第七条学校主页版面整体更新及主页中重要信息的更新,需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校长办公室、网信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公共信息的发布和管理,重大情况应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校内各单位(部门)分别负责学校主页中与本单位工作有关栏目信息的采编工作,以及本单位主页信息的采编、制作工作。拟发布的信息由主管领导负责审批。拟通过学校主页对外发布的信息,需按规定程序报校办、网信管理中心登记备案,重要情况需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各单位网站主页需在该主页版权处注明信息更新日期、制作和维护单位名称。
第九条各单位(部门)要及时对所负责的网站(网页)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
(一)学校主页的中文版中的公共信息由校办、网信管理中心负责更新维护;学校主页的英文版中的公共信息由网信管理中心会同外办等有关部门组织及时更新。
(二)校园网中相关栏目的信息资源,按各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责,由各责任单位(部门)向网信管理中心提供相关栏目的上网信息素材,并负责及时更新和维护。
(三)各单位(部门)网站(网页)上的信息资源由本单位(部门)负责。
第十条网络信息工作应严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信息;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五)泄漏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诽谤他人的信息;
(八)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
(九)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信息;
(十)其他违反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信息。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活动;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活动;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活动;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的活动;
(五)利用校园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窃取通信秘密的活动;
(六)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实行网络信息资源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部门)上网信息的质量和安全保密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网信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单位(部门)网络信息工作进行日常检查、评比和考核。通报学校网络信息阶段工作安排及各单位(部门)网络信息工作情况,并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要求。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网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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