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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党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安徽工业大学巡察报告问题底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2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党巡〔20212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经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党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安徽工业大学巡察报告问题底稿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巡察报告问题底稿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公室

2021420

关于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党委巡察组

开展巡察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巡察工作制度,促进被巡察党组织提高政治站位,支持和配合党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工作,压实巡察整改责任,保证巡察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安工大党〔2020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院级党组织。

第三条 巡察工作应当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支持和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第四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该鼓励和支持师生员工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营造自觉接受监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章 协调配合

第五条 被巡察党组织在接到巡察通知后,应当指定具体联络人,负责与巡察组、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进行沟通联系,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有关事宜。

第六条 被巡察党组织在接到巡察通知后,应当及时研究部署,做好以下工作:

1.筹备巡察工作动员会、汇报会及其他有关会议;

2.准备好汇报材料及支撑材料;

3.准备好领导班子及成员个人情况及分工、述职述廉报告、民主生活会材料,本单位党组织设置情况、党员名册、全体人员名册及需要向巡察组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4.提供相关办公条件保障;

5.其他需要配合、协调的工作。

第七条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巡察组进驻后,负责以下工作:

1.与巡察组组长商定配合开展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

2.主持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并对配合巡察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第八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向巡察组专题汇报工作情况,主要汇报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九条 巡察工作动员会结束后,被巡察党组织应主动协助巡察组张贴巡察公告并设立意见箱,主要公布巡察内容、巡察时间和信访接待地点、电话及电子邮箱等。

第十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协助巡察组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2.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3.对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

4.巡察组需要协助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师生员工与巡察组进行个别谈话时,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

第十二条 被巡察党组织要按照巡察组的要求提供资料。

第十三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要及时将下列情况向巡察组通报:

1.拟召开的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会议及其他重大活动等;

2.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及涉及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

3.拟作出的事关本单位 “三重一大”事项的部署决策。

第十四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要配合巡察组做好相关信访工作,及时将巡察组移交的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巡察组。

第十五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对巡察组移交的立行立改问题,要结合巡察组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专题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巡察组反馈。

第三章 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被巡察党组织按照巡察组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听取巡察组巡察情况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结合巡察反馈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巡察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清单,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将巡察整改纳入民主生活会内容,深挖思想根源进行党性分析,明确整改方向和责任;建立整改台账,逐项逐条整改清零,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15日内,将整改方案、整改任务清单等经巡察办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自整改工作方案报送之日起2个月内(整改工作适逢寒暑假期可适当延长1个月)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含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相关内容)。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巡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整改工作结束后,除涉密及个人隐私等情况外,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将整改情况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监督。

第十九条 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办按照规定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落实,并按时限向巡察办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被巡察党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廉洁纪律要求,配合巡察组做好巡察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和廉洁自律等工作,共同维护巡察队伍形象。

第二十一条 被巡察党组织的师生员工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可以向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被巡察党组织反映。

第二十二条 被巡察党组织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巡察工作。被巡察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1.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2.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材料的;

3.暗示、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5.整改不认真或者搞虚假整改,甚至边改边犯的;

6.对反映情况的师生员工以及巡察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7.其他影响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工业大学巡察报告问题底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巡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加强巡察工作质量管理和评估,落实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巡察工作原则,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安工大党〔2020125号),参照中央、省委关于巡视巡察报告问题底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报告问题底稿(以下简称底稿)是党委巡察组按照固定格式编制,记录巡察报告反映的具体问题深入了解情况的汇编性材料,是支撑巡察报告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底稿中的问题,是指巡察报告中涉及的面上问题,不含领导干部问题线索。

第四条 制作底稿必须遵守党规党纪,坚持事实清楚、内容真实、材料完整、结论严谨,使巡察工作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第五条 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问题来源;

(二)问题概述;

(三)巡察了解的情况和定性依据;

(四)支撑材料;

(五)责任人签名。

第六条 底稿应当详实记录核实问题的主要步骤和方式方法,准确描述了解到的基本事实及确定问题的依据,及时填写《巡察报告问题底稿》(见附件),并附有关信访材料、谈话询问记录、重要文件和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调查问卷统计等支撑材料。

第七条 底稿由党委巡察组工作人员在了解问题时即开始编制,经副组长审核、组长审签,交专人保管,报送巡察报告时一并提交巡察报告问题底稿,并根据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意见进行适当补充调整。

第八条 承担了解工作的巡察组人员即承办人,履行底稿编制的直接责任,应当做到严谨细致;副组长履行审核责任,应当严格指导把关;组长履行审定责任,加强督促管理。

第九条 底稿是党委巡察组工作质量评估及干部考核鉴定的重要参考。对履职不到位导致不能如实报告巡察情况,或因工作失职导致主要材料缺失损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底稿依据有关规定归档留存党委巡察办。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巡察报告问题底稿

问题来源

指最初发现问题的途径,如巡察谈话、调阅资料等。

问题概述

指巡察报告中的面上问题,原则上应与巡察报告相应表述一致,根据实际可按一事一底稿或一个问题一底稿制作。

了解情况

指巡察组工作人员了解核实的过程及事实描述,包括了解方式、责任主体、时间地点、主要情节、造成影响等,特别是有关违纪违规问题的定性依据,以及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沟通情况。

支撑材料

目录

指了解过程中所涉及文件材料的目录。

支撑材料一般选择原始材料,对篇幅少、证明力强的材料可全文使用,对篇幅多、关联内容散的材料可以重点摘录,重复引用的可在关联性最强的底稿后标注。

承办人

签名

***

20XXXX

副组长

签名

***

20XXXX

组长

签批

***

20XXXX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荐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