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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中层干部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8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党〔2020123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中层干部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0127

安徽工业大学中层干部

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中层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及我省实施意见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中层干部出国(境)信息登记备案的管理部门,负责向上级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我校中层干部的备案信息,负责中层干部出国(境)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现职中层干部,其他特殊岗位干部的出国(境)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公派出国(境)

第四条 中层干部公派出国(境)主要包括访学进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参加培训以及其它因公性质的出国(境)活动等。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应按照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的要求提前申报计划,非计划内出访一般不予批准。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符合出访人员身份。组团出访应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对外交流的实际需要制定计划,并坚持因事定人原则,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国(境)考察任务。

第七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非学术交流活动)团组总人数一般不得超过6人;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为:一个国家(地区)不超过5天,两个国家(地区)不超过8天,三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天,严格控制出访三个国家的团组;赴拉美、非洲国家航班衔接不便的团组,出访两个国家不超过9天,出访一个国家不超6天。中层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国际会议及国际学术组织履职等出国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的审批

(一)各单位要将中层干部因公出访纳入单位年度出访计划,合理安排相关工作。中层干部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原则上每年出访一次,于每年10月底前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经学校党委研究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中层干部根据申报的年度计划,提前3个月填写《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经相关部门审批后,连同相应学术活动的有关材料一起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规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学校党委审批意见,对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经费来源和在外时间等通过学校内部局域网或其他形式如实公开。

(四)中层干部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证照。因特殊原因需持普通证照出国(境),应由本人说明原因,经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的工作要求

(一)应当优先选择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财务处同意。

(二)须在出访回国后的7天内上缴有关因公证照,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销相关费用,向所在单位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出访总结报告、经费决算表等,按省里有关办法接受回访调查和团组跟踪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规定对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三)财务处应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相关文件规定核销出访费用,严格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和公务活动情况等进行报销,不得报销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

第十条 中层干部因探亲、访友、旅游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等原因,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批”。原则上1年不超过2次。每次只准申请一次有效签证(注),不得办理多次签证(注)。

第十二条 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中层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中层干部,要从严把关。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出国(境)。

第十三条 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且累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假期、节假日、公休日时间。原则上,同一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在同一时间段内同时出行。

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的审批。中层干部应提前2个月填写《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规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五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办理。中层干部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院级党组织批准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批,中层干部持党委组织部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到马鞍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保管

(一)中层干部的因私出国(境)有效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均由党委组织部专人专柜集中保管,一律不得私自保存;党委组织部在收到因私出国(境)证件时,应给持有人出具《保管因私证件回执单》;新提任中层干部须在任职通知下发后7天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二)中层干部首次办理或补办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暂不出国(境)的,须在领到证件后的10天内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三)中层干部应在因私出(国)境回国后10天内将所持证件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四)中层干部如已办妥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但因故未能成行的,应及时向党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报告,并将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十七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领取

(一)中层干部出国(境)申请经学校党委批准后,由其本人到党委组织部签领相关证件。

(二)中层干部因退休、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中层岗位职务的,退出岗位后,其本人应及时到党委组织部办理证件移交手续,领回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八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注销。中层干部有效出国(境)证件丢失、损毁的,由本人在丢失后10天内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并书面说明原因,由所在单位的院级党组织书记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对不按期注销的,将视为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四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出国(境)前要自觉接受政治纪律、外事纪律和保密纪律教育,在国(境)外期间应该严格遵守纪律规定,时刻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应遵守当地的各项法规、风俗习惯和国际有关准则,做文明出行的模范。同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申请旅游、探亲等名义,循因私渠道出国(境)处理公务。

(二)不准隐瞒身份或以假身份、有意报低职务级别等方式申请出国(境)。

(三)不准离开本人户口所在地、在异地或外单位申请出国(境)事项。

(四)不准接受外国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来进行因私出国(境)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

(五)不准以因公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

(六)不准擅自更改预定的任务、时间和地点,不得擅自更改行程或绕道第三国或在境外加签他国(地区)签证。

(七)不准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时间。

(八)不准在国(境)外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

(九)不准在国(境)外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

(十)不准超过规定时间私自保存出国(境)证件,不得同时携带公务普通证件和个人普通证件出国(境)。

第二十条 中层干部出国(境)后,因特殊情况,要求延长出国(境)期限,须提前向党委组织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方可延长期限。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不按规定时限交回或拒不交出证件的中层干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提醒谈话或诫勉;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院级党组织和各单位要对中层干部出国(境)申请严格把关,切实担负起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严肃查处。对因把关不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 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安徽工业大学中层干部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安工大党〔201685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在岗教职工兼职兼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